雖然這篇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離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離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離婚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稚子何辜?放寬陸配留台資格,骨肉分離悲劇不再重演】 離婚原因百百種,如果離婚代表以後難與孩子見面,也無法撫養、照顧孩子,你還能勇敢面對嗎? 在去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之前,有一群陸籍配偶面對的就是這樣的困境。 🎸難以抉擇的兩難,離婚後就見不到孩子 結婚是...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離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稚子何辜?放寬陸配留台資格,骨肉分離悲劇不再重演】
離婚原因百百種,如果離婚代表以後難與孩子見面,也無法撫養、照顧孩子,你還能勇敢面對嗎?
在去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之前,有一群陸籍配偶面對的就是這樣的困境。
🎸難以抉擇的兩難,離婚後就見不到孩子
結婚是人生重要大事,要不要離婚當然也是重大的抉擇。對尚未取得身分證的陸配來說,更加困難的是在去年十月修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前,依此辦法14條、26條與33條規定,不論陸配的身分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是定居,在離婚後,需取得「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才能夠繼續在台居留。
否則就會被撤銷或廢止居留或定居許可,而必須離開台灣,不僅難以繼續陪伴未成年的孩子,連想見孩子一面都阻礙重重,讓陸配一方雖然可能有會面交往權,亦難以實踐,對於陸配與未成年孩子的心靈都產生無所依歸的巨大衝擊,也剝奪了雙方照顧與被照顧的權利。
🎸去年十月修法讓陸配可以因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留在台灣
對於陸配必須取得子女監護權才能留台的困境,內政部自去年十月起,基於人道、家庭團聚權、兒童最佳利益及陸外配衡平考量,鬆綁陸配居留規定。只要陸配在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或是「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就不撤銷或廢止其居留或定居許可。
讓陸配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子女,避免造成親子分離、單方養育的情況,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等精神,也兼顧兒童最佳利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8/201391/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離婚 在 您的發言人 縣議員 黃琤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是說帶健保卡+1000元就可以領取三倍券?
#有朋友說去了不能領😨
領取振興三倍券資格:
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取三倍券:
1. 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 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 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 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相關資訊看這裏⬇️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74/4668315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離婚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政部移民署振興三倍券Q&A
一、誰可以使用振興三倍券?
答:符合以下資格者皆可領取振興三倍券: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上開國人配偶因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