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陸配偶申請台灣身分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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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配偶申請台灣身分證 在 謝立聖插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4 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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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在吵的小明、健保大放送,都在馬英九第一個總統任期內,透過行政命令、公告大放送,讓一堆中國人在台灣享受等同台灣人,#甚至是超越台灣人的待遇。

    首先中國配偶本人,原本來台灣定居是需要財力證明,想進一步設籍、領身分證,最快是要8年,但每年也有限額,從一開始不到100人,到2008年已放寬到6000人了。

    馬政府首先在剛就任沒多久後的2008年11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辦法,一併取消中國配偶、外籍配偶來台定居的42萬元財力證明。

    接著在2009年6月大幅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對中配大放送。

    包括取消中國配偶來台「設籍」的限額。#從每年6000人到不限名額。

    「小明」也在此波開放。原本已取得戶籍的中國配偶,需再滿5年後才能申請接前婚生子女、75歲以上直系親屬來台定居停留;改為即刻可申請。而中配親屬來台探親停留之親等,從一等親放寬為二等親。甚至探親停留期間,也從每次1個月、每年最長2個月,放寬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6個月。

    2009年7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兩年的團聚期,也就是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8年縮為6年。#且中配只要是依親居留就有工作權,財產繼承也不再有上限。

    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連30席都沒有,是少數中的少數,所以只有能力爭取到中生來台的「三現六不」,中配身分證8改6就擋不住了。

    更誇張的是,在2009年8月,馬政府居然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讓中配前段婚生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可以免試進入明星高中就讀。

    因為這種優待對於台灣人民的剝奪感太強烈,在民意強烈反彈下,當年度就改回來了。

    然後是在2009年10月,衛生署以「公告」的方式,將只能短期停留的「依親」、「探親」許可證,都擴大視為「居留」證明文件,#立即獲得健保資格。

    待馬英九第二個任期內,想再次修法將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縮為4年,此時民進黨席次已經增加到40席,在強力抵抗下,終未讓馬英九得逞。

    因為馬政府的大放送大多未經修法,現在要收回去, #也只要修改行政命令即可。

    --

    結論:

    台灣最大毒瘤是國民黨
    對台灣人最小氣最不人道

  • 大陸配偶申請台灣身分證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4 13:07:41
    有 473 人按讚

    很多台灣人會笑馬英九蠢、水母腦、馬卡茸
    事實上馬精得很,而且「直白」
    (真正的笨蛋有可能被派去當職業學生嗎?!)
     
    他的專長就是溫良恭儉讓、扮豬吃老虎
    慷台灣人之慨去討好中國人
    而中(華民)國人最愛這一味
     
    然後運用他的職權
    達到他老爸骨罐上訓示的「化獨漸統」目標
    (包含壓低薪資22K、視簡書繁、改漢語拼音、統一課綱等)
     
    他的許多政策都是「溫水煮青蛙」的最佳展現
    而許多華痴只會在那裏 #藍綠一樣爛 #我呸
     
    【#馬英九是這樣把台灣奉送給中國人的】(以下圖文轉載自 曾韋禎 臉書)
     
    現在在吵的小明、健保大放送,都在馬英九第一個總統任期內,透過行政命令、公告大放送,讓一堆中國人在台灣享受等同台灣人,甚至是超越台灣人的待遇。
     
    首先中國配偶本人,原本來台灣定居是需要財力證明,想進一步設籍、領身分證,最快是要8年,但每年也有限額,從一開始不到100人,到2008年已放寬到6000人了。
     
    馬政府首先在剛就任沒多久後的2008年11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辦法,一併取消中國配偶、外籍配偶來台定居的42萬元財力證明。
     
    接著在2009年6月大幅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對中配大放送。
     
    包括取消中國配偶來台「設籍」的限額。從每年6000人到不限名額。
     
    「小明」也在此波開放。原本已取得戶籍的中國配偶,需再滿5年後才能申請接前婚生子女、75歲以上直系親屬來台定居停留;改為即刻可申請。而中配親屬來台探親停留之親等,從一等親放寬為二等親。甚至探親停留期間,也從每次1個月、每年最長2個月,放寬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6個月。
     
    2009年7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兩年的團聚期,也就是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8年縮為6年。且中配只要是依親居留,就有工作權,財產繼承也不再有上限。
     
    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連30席都沒有,是少數中的少數,所以只有能力爭取到中生來台的「三限六不」,中配身分證8改6就擋不住了。
     
    更誇張的是,在2009年8月,馬政府居然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讓中配前段婚生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可以免試進入明星高中就讀。
     
    因為這種優待對於台灣人民的剝奪感太強烈,在民意強烈反彈下,當年度就改回來了。
     
    然後是在2009年10月,衛生署以「公告」的方式,將只能短期停留的「依親」、「探親」許可證,都擴大視為「居留」證明文件,立即獲得健保資格。
     
    待馬英九第二個任期內,想再次修法將中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縮為4年,此時民進黨席次已經增加到40席,在強力抵抗下,終未讓馬英九得逞。
     
    因為馬政府的大放送大多未經修法,現在要收回去,也只要修改行政命令即可。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09782
    中國人民來台探親、探病範圍再擴大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10050
    陸配居留6年 即可拿身分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39066
    爭議大!依親陸生 免試升高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64792
    陸配前婚生子女免試升高中職 立院封殺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59311
    朝野立委都罵/健保快破產 還為中國人開大門

  • 大陸配偶申請台灣身分證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15 15:52:19
    有 1,050 人按讚


    20200218更新:
    完整影片來囉👉 https://youtu.be/CjM0ARubv10

    馬英九前總統在防疫期間謠言惑眾,是真不懂?還是裝不懂?

    昨天馬前總統在臉書發文說:

    「依現行規定,國人與陸配在大陸地區所生的子女,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遠比與其他外國籍人士所生的子女更困難,並非他們不選擇臺灣,而是即便已經選擇入籍中華民國,還必須經過漫長的等待」

    這是錯誤的假資訊!

    我們就法論法來分析(條文依據都列在文末)

    依照現行的規定,「台灣人和中配在中國出生的親生子女」取得台灣籍的程序:

    1️⃣ 未滿12歲的兒童

    隨時可以依兩岸條例申請「定居」,再依戶籍法辦理「初設戶籍」,就可以取得身分證。

    ❗️名額不限、不用排隊、不用等待。

    馬英九所說「即使選擇入籍,必須經過漫長的等待」根本不成立!

    「先定居、再入籍」的程序,和台灣人在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生子,回台入籍的程序一樣(只是法源依據不同,一個是兩岸條例,一個是國籍法)。

    馬英九所說「遠比國人與其他外籍人士所生的子女更困難」也是胡扯!

    2️⃣ 就算因為各種原因,拖過12歲

    在滿20歲之前,還可以依照兩岸條例申請「長期居留」

    ❗️同樣,名額不限、不用排隊。

    只要接下來連續兩年,每年至少有一半時間待在台灣(183日),就可以申請「定居」,同樣取得台灣身分證。

    3️⃣ 如果是台灣人和中配「在台灣所生」子女,就更簡單了。

    12歲前出生登記,或滿12歲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免排、免等,就可取得身分證。

    ——

    當過八年總統的哈佛法學博士,一定明知條文規定。

    卻在防疫期間曲解法令、混淆視聽。真是令人懷疑,到底是什麼用意?

    有些人一定會問:為什麼我聽說,中國配偶所生子女,要取得台灣籍,都要等很久?

    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你聽到的就是馬英九之流在亂說

    第二,其實,依照現行法律,真正有名額限制、要排隊、要等待好幾年的,並不是「台灣人和中配在中國所生子女」。

    而是「非台灣人親生的中配子女」

    這是什麼狀況?要等待多久?

    這比較複雜,想知道的人訂閱一下Youtube頻道(連結在留言)我過幾天出一支影片來講。

    👉 http://www.youtube.com/c/苗博雅tw

    ——
    法源依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二項
    《戶籍法》第15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7條第4項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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