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陸子女依親居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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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大陸子女依親居留產品中有6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 大陸子女依親居留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5 0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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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 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 大陸子女依親居留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0 2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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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新工作的第一個調查報告~小明陳情案完成

    去年農曆春節前夕,因Covid-19疫情正開始從中國武漢快速散播至世界各國,我國政府超前佈署率先於2/10發佈對中國籍人士入境之管制措施,其中影響最大的一群人就是「小明」。「小明」係指2020年初COVID-19大爆發期間,因逢春節前往大陸探親的台灣人子女,或其配偶前段婚姻之子女,然其尚未拿到中華民國國籍,目前正申請入籍台灣,而受我國政府入境管制措施延緩入境而滯留中國的一群兒少。而小明人數到底有多少?經過調查至去年底為止,境內境外加總計有2539人。實際受境管措施影響之小明約有兩百名左右。

    當時因無法確認疫情的嚴重傳染狀況及中國對疫情隱匿的程度,行政院依據SARS經驗考量我國公共利益、整體國家安全、人流移動存在之染疫風險、防疫量能等因素,依COVID-19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對兩岸人員往來採取較高密度管理措施,以避免國內疫情擴散。雖事後證實為有效措施,值得肯定,然因對各國入境人士所採差別境管措施,標準不一也遭致各界批評。

    去年六月份台灣疫情穩定後行政院陸續開放各國人士入境之際,這群小明們仍遲未等到解禁回國的日期,他們的家長到處焦急陳情,因為小明們已經卡在中國半年之久遲遲回不了家,接下來就要面臨開學及183日居留問題。所以一路從陸委會、行政院、立法院、總統府最後來到監察院陳情,一次六月、一次八月,八月時值新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早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時,我就關注到小明之亂帶來的相關人權議題,因此擔任國家人權委員之後,便主動申請調查。

    整個調查過程,對於新手上路的我而言是很好的學習歷程,透過與共同調查委員、調查官、助理等多方協調分工合作,才得以完成這份重大矚目案件的調查。而剛好在小明議題滿一年之際,公佈了這份調查報告,有其時代意義,因此這份報告獲得媒體高度關注與報導。當然藍綠媒體各有解讀立場,有媒體質疑我們避重就輕、已設下防火線,也有人說我們在深綠監院裡孤掌難鳴,或是質疑為何沒約到指揮官,種種臆測只能概括承受,畢竟大家是帶著對傳統監委糾彈角色的角度在看待與檢視。

    但其實當初個人是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身份申請調查,只是因為人權會剛成立尚未建立立案調查制度,因此改由監院委員會派查。人權會調查重點在於釐清人權準則及提升利害關係人對人權的認知及遵守之義務,與傳統監察院事後權的調查進行糾正及彈劾不同。但也藉由此案,開啟累積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立案調查的分工模式,調查結果會移由人權會續追,相關調查也將成為人權教案。

    最重要的是下筆時心中所想的,就是要如何讓調查報告實實在在呈現出真相,不會受限於個人的主觀價值偏好或專業思維框架,讓我們的角色彰顯出如何成為國家的良心!開工後即將有更多案要陸續結案,期待這些調查報告都能展現出人權的進步是無止盡追求的價值!

    完整新聞稿: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
    完整調查報告: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17413

  • 大陸子女依親居留 在 Initium Media 端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09 1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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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明」境管爭議調查報告出爐 監察院促政院檢討改進】#回顧:https://bit.ly/36YWQpI

    監察院今日(9日)舉行記者會,公布疫情初期政府對俗稱小明的大陸籍配偶子女採取嚴格境管措施的調查結果。

    監察委員葉大華、蕭自佑表示,台灣政府在疫情期間實施的境管措施,小明們因身分關係而有差別對待。雖然以「中國COVID-19疫情嚴峻不明」等為由暫緩中國人士入境有其正當性,但未有對公眾說明解說不足,亦未見相關人權指引之參考,以致受影響群體及社會大眾未能清楚了解其決策依據及境管標準,並質疑決策是否契合聯合國指引。

    監察委員認為,行政院應就聯合國指引及國際公約下列規範原則逐一審視,以避免歧視、最小侵害和資訊公開透明原則,檢討和評估影響,並應納入人權領域專家於決策過程。監察院又建議教育部、衛福部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納入兒少表意權機制,對於法定居留183天受影響的小明或大陸配偶,也應該研議彈性處理方案。

    所謂的小明,原本只是台灣社會對男孩的普遍暱稱,如同香港的「家明」一般。但在這次的疫情風波後,小明成了特定人群的代名詞:領取中國大陸籍戶籍,但目前正申請台灣身份證的一群人。在等待身份期間,小明來台所持有的證件為「長期探親證」或「專案長期居留證」。這群人之所以獲得了「小明」這個新名詞,源自於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二月時召開的一場記者會。他們在疫情期間曾成為輿論的風眼。我們曾專訪小明與他的父親,傾聽他們的故事:https://bit.ly/36YWQ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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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傳媒

  • 大陸子女依親居留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3-25 21:11:01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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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子女依親居留 在 傑拉德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10 2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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