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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大門鑰匙種類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Shaun&Nic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夢境才是真實。 它孵化於現實的搖籃中, 亦為孕育現實的真理之檻。 我是夢幻交界之阿德普圖斯, 乃是父神的僕人——。 身高/體重:152cm·44kg 出處:史實 地域:北美·馬薩諸塞 屬性:秩序·惡 性別:女性 逐漸甜蜜地沉淪於虛幻之夏的回憶。 17世紀末。英國統治下的馬薩諸塞。 時年12歲的...
大門鑰匙種類 在 娜塔 Nat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1-12 06:06:44
花蓮之旅的第二晚,我們選擇了花蓮市海濱公園旁的「#賴床行旅」。這天是周末,不到4張小朋友就能入住四人房,還附早餐。重點是...這間今年6月才開幕的啦!是不是很新,我超會找的對不對~ 腹女我就愛住新飯店、新民宿。另外,訂房前我有查了一下google評論,評價不錯我才放心訂下去。另一間我查到的睡得好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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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鑰匙種類 在 Shaun&Nick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9-04 13:23:15夢境才是真實。
它孵化於現實的搖籃中,
亦為孕育現實的真理之檻。
我是夢幻交界之阿德普圖斯,
乃是父神的僕人——。
身高/體重:152cm·44kg
出處:史實
地域:北美·馬薩諸塞
屬性:秩序·惡 性別:女性
逐漸甜蜜地沉淪於虛幻之夏的回憶。
17世紀末。英國統治下的馬薩諸塞。
時年12歲的清教徒少女阿比蓋爾·威廉姆斯
乃是導致眾多村民遭到告發並殞命絞刑台的
“塞勒姆魔女審判”這一淒慘事件的中心人物。
作為從者被召喚的阿比蓋爾由於種種原因,
與尚未在這個宇宙中被證實存在的外宇宙邪神——
“一生萬物,萬物歸一者”建立了連接。
少女作為外神忠實的憑依之軀“夢之門”,
能夠使用降臨者(Foreigner)強大的力量。
而這位少女心中隱藏的小小願望竟是
和御主一起度過一個愉快而悠閒的
夏日假期……。
「……不對嗎? 畢竟是假期嘛。
平日里偷偷藏起來的心意會滿溢出來
肯定也是沒辦法的事呢……」
『遙遠的幻夢鄉』
階級:A 種類:對人寶具
有效範圍:1~6 最大捕捉:6人
Dreamlands。
流暢地切換對象周圍的世界。
使對像在絲毫察覺不到邊界的情況下被邀請到夢境世界。
當隱藏在日常背面的世界真實的模樣被翻開,
其壓倒性的分辨率與質量能使看到的人
戰意全失,甚至難以保持自我。
○薔薇的沉睡:B
引導至夢之國深處的沉眠。
薔薇芳鬱的香氣與酷熱的浪潮,可以將精神從實體中解脫。
○理智喪失:B+
對夢中毫無防備的精神加以乾涉,使其產生瘋狂與解放的衝動。
但這並不一定全是壞事。
因為這反而可能會成為找到真正的自己的契機。
○引導者:A
守護窮極之門的外神僕人。
會引導來訪的銀色鑰匙持有者,
並給予其最後的試煉。
雖然她們本質上是同一靈基·人格,
但性格與愛好會根據再臨階段有所不同,顯得複雜而多變。
【第一再臨】
如果看作是三姐妹的話,就是長女。與可怖的外貌相反,
會以寬容的態度對待禦主。
有時嘴裡會冒出一些稍顯老成的大道理,而且意外地很有常識? ?
【第二再臨】
如果看作是三姐妹的話,就是次女。
其認真的性格與清教徒少女阿比蓋爾最為接近。
好奇心旺盛,熱愛學習。做事周到而可靠。
【第三再臨】
如果看作是三姐妹的話,就是三女。略顯孩子氣,天真爛漫。
也正是因為這份純粹,才與瘋狂離得更近。
是至今為止阿比蓋爾從未表現過的全新的一面。
來自夏日魔力的賞賜。
身邊的黑貓名為“諾修”。
灰貓名為“露塔爾”。
它們關係很好,總會在阿比蓋爾
看不到的地方互相廝殺。
自外宇宙爬行而來的
降臨者“Foreigner”是聖杯戰爭的異端、異物。
據說富有者有義務為世界貢獻自己的力量。
但少女並不這麼想。
只有那些禱告公正降臨的人才能容納瘋狂。
據說智者的職責就是探尋天啟之路。
但少女並不這樣相信。
比起墓穴中沉睡的智慧,還是敲響大門的來訪者的熱情才更有價值。
據說王者即便隱藏在人群中亦是鶴立雞群。
但少女並不渴望這一點。
她只是祈求自己能為拒絕平穩與安寧的心靈提供依靠。
貧窮者。愚者。無法觸及之人。
少女想要在被分隔的世界的邊境引導那些
自願停佇、或是迷途的來訪者,成為他們的港灣。
降臨者是異端、異物。
人類在描繪未來時,甚至編織出了這份威脅。
#FGO #阿比蓋爾
大門鑰匙種類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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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
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大門鑰匙種類 在 我們這E家 - Emilia Angelin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文末抽獎 #送百變積木 #MIT高質感益智玩具
#語言學習 #點讀筆有聲書 #IQHOUSE學齡兒童教具
最近雖然待在家的時間變多了,
不過小孩的腦袋瓜可閒不下來,
真是很慶幸家裡有IQ HOUSE一系列的益智教具!
讓家裡兩姊妹玩到說: 怎麼時間過那麼快啦!!!
🙋♀>>> https://gbf.tw/ue6ld
他們家的益智玩具(教具)種類非常多,
除了E姐娜妹非常喜愛之外,真的也讓
我覺得非常值得為孩子投資且CP值很高呀!
下面馬上來跟大家一一介紹啦~
💙💙💙
話說一開始接觸到學齡國際IQ HOUSE的教具,
質感與設計都相當精緻,還以為是引進國外的,
了解後才知道是我們台灣MIT的自創品牌,
從1989年就著力於設計與製造幼兒教具,
包含了空間建構、數理邏輯、智力發展、
語言學習、藝術欣賞及認知能力等各種不同的產品研發。
與時代一起成長的他們,也逐漸擴展到e-book
這塊,所以除了寓教於樂的益智玩具之外,
他們的點讀系列也是非常有巧思與啟發性,
如同他們的理念一樣: 在歡笑中學習,在學習中成長!
#TOBY有聲筆
🦛這隻可愛河馬頭的胖胖筆就是開啟IQ HOUSE
有聲系列大門的鑰匙啦! 這套裡面會有:
❤字典卡(可以查發音與字義,可以想成是紙板的電子字典唷),
❤發音卡(會有單字的讀音與發音),
❤錄音卡(可以重複錄音)
❤一本錄音本以及對應的有聲貼紙
(這個超酷的,貼紙可以貼在任何地方,
只要用有聲筆點貼紙就會有錄音黨的音頻出現唷)
還附有一條USB可以將現有音檔傳到有聲筆上唷!
#HELLO!我的英文字典
這個是搭配有聲筆使用的字典書,
涵蓋許多範圍的基礎字彙與動詞形容詞等,
裡面的插圖也都超級可愛,
很吸引小朋友的眼球,讓學習更有動機。
#Looklook
這套也是搭配TOBY有聲筆的系列,
是專為兩歲以上的小朋友設計的找找有聲書,
一套裡面有6個主題系列,還有兩本測驗本,
畫面與配色都非常舒服可愛,
帶領孩子辨識形狀數數方向與顏色等基本觀念,
可點讀句子語音,也可點插圖情境與單字語音等,
小朋友也可以藉由自我測驗,提升注意力與觀察力。
話說裡面的設計還很貼心喔,
如果答對會有很振奮人心的叮咚叮咚,
但是答錯是播一小段優美的音樂,
比較不會打擊小朋友學習的自負心。
而且它是中英文雙語唷,不用擔心小朋友聽不懂而放棄,
覺得是一套可以從學齡前玩到學齡階段的有聲書!
#我的第一本旅行筆記
這套也是專為兩歲以上設計的有聲書,
裡面有三本小書搭配一隻聰明筆,
利用情境式問題,讓小朋友學習觀察,
培養一些基礎認知與邏輯思考~
(有一點點像是上面介紹的Looklook系列中的測驗本)
💙💙💙
接下來就是IQ HOUSE也很知名的桌遊系列了,
真的覺得我們台灣的設計一點都不輸國外,
E姐從小就很喜歡玩這類的益智遊戲,
我覺得對於感覺統合上無形中有很大的幫助,
而且重點是富有想像力空間的設計,與多種玩法,
吸引孩子的目光,讓她們會想主動玩!
#木木歷險記
✅創造力 ✅精細動作能力 ✅空間概念
這款遊戲是培養小朋友對於立體與空間概念的
專業教具,裡面有24張題目卡,小朋友可以
透過圖形認知找出對應的積木並組合,進而
培養從平面衍伸到立體的造型的認知。
還有附上可愛的小紅帽與大野狼人形立牌
增添遊戲故事趣味性~
這款是我現階段很希望娜妹多學習的,
她在對平面上的圖形認知對應很OK,
不過換到從平面觀察到立體建構好像
還是需要多加練習,有時間我就會陪她
玩遊戲卡,透過這樣的遊戲類型慢慢來
達到對立體空間的概念。
#幾何魔術師
✅推理邏輯 ✅想像力 ✅空間概念
這款遊戲分成入門實力與挑戰三個遊戲等級,
搭配一組磁力積木與一塊磁力版
先從認識幾何形狀與顏色開始,
再來是重新拆解建構幾何圖形的組合
最進階就是挑戰成為魔法建築師,
也就是把對平面的觀察變成立體圖形建構,
跟上面的木木歷險記有一點點相似,
不過就是玩法有些不同,
挑戰度也更升級一些些啦!
#模擬村莊
✅溝通能力 ✅精細動作能力 ✅創造力
這套我覺得算是比較玩具類型的桌遊,
不過小朋友一定會很愛喔,每個造型
積木下面都有磁鐵,只要把村莊磁鐵版
攤開,搭配上可愛的貼紙與積木,
小朋友就可以發揮想像力建造一個屬於
自己的小村莊,E姐玩著玩著還玩出自己
一套關於她所建造的村莊的故事,
講給我們全家聽好幾次~(因為不斷修正故事的版本)
XDDD
#噗噗旅行車
✅問體解決能力 ✅手眼協調能力 ✅空間概念 ✅創造力
這套應該是娜妹最愛玩的,最近每天都先從這套
開始玩起,它是一款可以培養小朋友手眼協調的
蓋印本,有許多不同形狀的印章積木,
還有一個橘色印泥台,以及兩本題目本。
一本是屬於比較基礎的類型,
讓小朋友尋找相同的形狀蓋上印章,
另一本比較進階一些,
可以做一些不同的圖形應用。
一本給娜妹,一本給E姐真是剛剛好~~~~
XDDD
#數字探險
✅邏輯推理 ✅問題解決能力 ✅數學思考能力
這款遊戲適合大一點(約五歲以上)
對數字加減已經有些概念的孩子,
裡面會有12枚探險金幣(磁鐵),
跟一本有磁力的題本地圖,
透過圖像式的數字計算,來玩數學闖關~
這個不要說小朋友啊,大人來解有時候
也會卡關耶~ (還是這是我的問題) XD
大小朋友都可以來玩唷~~~
💙💙💙
下面這個Free-Carry系列都有附贈小收納袋,
本身教具(玩具)也很輕巧方便攜帶出門~
#百變積木
✅想像力 ✅空間概念 ✅創造力
這款遊戲裡面是有兩種花色的12顆方塊積木,
用漸進的方式來讓小朋友來透過觀察重組積木,
排列出變身題目本上的有趣圖形,
也是藉由遊戲來讓小朋友對於形狀與排列
有更深一階的認識,邊玩邊訓練大腦!
#迷路的動物
✅溝通能力 ✅專注力 ✅記憶力 ✅想像力
這款積木正反兩面都可以用,
可以自己玩也可以跟朋友一起玩,
有一點點類似七巧板,題本難度會由淺至深,
也可以跳脫木板框框做簡單方位的練習,
或是用積木看看能排成什麼不同的圖案。
#雙胞胎家族
✅問題解決能力 ✅專注力 ✅記憶力
這款遊戲有很多玩法,
裡面有超可愛的兩套記憶錢幣各12枚
可以玩記憶大考驗,也可以玩看圖書故事,
E姐最喜歡就是跟我玩記憶對戰遊戲了,
(看誰翻到相同的就可以把金幣拿走)
贏的金幣多者勝,簡單又好玩,
除了小朋友之外,也來訓練一下爸爸媽媽的記憶力阿~
以上就是一系列IQ HOUSE實用又好玩
的益智教具啦! 我陪E姐娜妹玩的時候,
真的覺得從學齡前到小學中高年級都很適合呢,
可以玩這麼久又質感超好的玩具,
價格又很實惠,CP值真的高耶~👍👍
父母可以陪玩,也可以放手讓孩子自己探索學習,
而且爸爸媽媽也不用擔心買來不知道怎麼玩唷,
裡面都有附超精美的說明書(中英文都有唷),
真的是非常值得入手! 至於要怎麼選,
我原本是想選出最推薦的幾樣,但真的太難啦,
大家可以看小朋友的興趣,哪個比較吸引孩子,
或是希望透過遊戲來練習的部分來選擇!
真的不管哪款都是育兒好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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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收到後會發現外包裝圓形貼已經割開
這是正常的喔,出貨產品都是新的,
只因為出廠要檢測,全書要試點以及灌新資料,
所以都會拆開檢查,但皆為全新商品,請大家不要擔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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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介紹的IQ HOUSE的哪樣益智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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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鑰匙種類 在 Shika的日本生活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日本租房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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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ka剛來到日本時
住的是工作單位「教育委員會」幫忙找的房子
所以沒有經歷過找房子的大小麻煩
直到後來自己搬出來
才知道在日本租房子有多麽麻煩 OQ
今天就來分享一下日本租房有多囉唆(?)
【日本的租屋有哪些種類?】
如果是懂日文的朋友,
走在日本住宅區會發現公寓有各種不同的華麗叫法。
這些大多都是其他國家來的外來語,像是:
・ハイム (heim):德文「家」
・ヴィラ (villa):英文的「郊外宅邸、別墅」
・カーサ (casa):義大利文的「家、住宅」
・レジデンス (residence):英語的「宅邸、官邸」
・パレス (palace):英語的「宮殿、公邸」
・メゾン (maison):法文的「家」
・コーポ (cooperative house):和製英語的「共同住宅」
一開始Shika也被搞得很困惑,後來才發現上述的叫法,
有時是建設公司為了讓房子名稱聽起來比較有個性而加上的別稱。
通常在談論租屋的房子時,除了單戶透天厝的「一戶建」,
比較常用到的兩個分類為:
・アパート (apartment):和製英語的「公寓、共同住宅」
・マンション (mansion):英語的「豪宅、大廈」
不過在日本,マンション (mansion) 也是指「公寓、共同住宅」
既然都是公寓,那他們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於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他們的不同,但一般的分類方式為:
アパート (apartment):木頭或輕質鋼骨為支柱建造而成的2-3層公寓
マンション (mansion):鋼骨+鋼筋混凝土(SRC造) 或是 鋼筋混凝土構造(RC造) 的3樓以上鋼筋水泥公寓
以結構上來說,「マンション」比「アパート」來的堅固,隔音性能也比較高。如果是大型的「マンション」,有時還有監視攝影器、自動鎖大門、太陽能發電等高機能的設備。
而「アパート」建造成本較低,所以與「マンション」相比,房租通常比較低,管理費也相對便宜。
當然,以上只是一個大概的概念,房租還是會隨著房子新舊與建設公司而有所不同。年數低的「アパート」比老舊「マンション」來的昂貴,也是常有的事情。而且兩者之間的界線並沒有明確規範,所以分類還是取決於建設公司。
但一般還是有「マンション」比「アパート」高級一些的印象。
【日本租房的初期費用?】
在日本租房子最麻煩的事情就是
要繳一堆大大小小的費用囧!!
每搬一次家就會有破一次產的感覺
那到底是要繳哪些費用呢?
◎禮金:金額通常為1-2個月份的租金,是搬進去時要支付給房東的一筆小費,退租時不會退還。
關於禮金的由來有兩個說法,分別是:
・「謝礼金」:關東大地震後,因為災害造成住房短缺,所以房客會包禮金給房東,好獲得優先租屋的資格。
・「ご厄介金」:在高度經濟成長的環境下,許多年輕人隻身去大城市租屋工作。出於擔心,父母們會包錢送給房東,請房東多多照顧自己的孩子,近而演變成禮金的習慣。
◎敷金/保証金:類似於押金,金額通常為1-2個月份的租金。當房客退租時,如果有任何尚未支付的費用,或是房屋有損毀的部分,賠償費和清潔費等會從敷金扣除。剩下的餘額,會退回給房客。(也有押金是完全不給退的,依照每個地區與房東規則會有些變動,像是「敷引き」就是完全不退還的押金,因此看房要小心,「敷金2カ月」和「敷引き2カ月」是完全不同的!)
◎管理費 (共益費):公寓的清掃費以及管理費,有時會固定包含在房租裡面。
◎仲介手数料:金額通常為1個月份的租金,是支付給仲介公司的費用。
◎保証料:如果房客有拖欠租金的情況,保證人需要對租金負責。一般會找親人作保證人,外國人士則可以找公司或是同學。在沒有保證人的情況,則需要使用保證公司,每個月或是每年定期繳交費用。
◎火災保険費:針對火災/漏水等損害的保險,期間約為2年,一個人住的話金額通常是1萬5~2萬左右。
◎更新費:日本租約很多都是以兩年為基準,若租約到期時決定要續約,需要支付租約更新費,費用約為1個月份的房租。
◎鍵交換費用:退租時房東會向房客收取費用來更換房間的門鎖和鑰匙。
是不是看完覺得眼花撩亂呢?
雖然不是每個租屋處都需要上述這些費用,但不管如何,如果是有考慮來日本工作留學的朋友們,最好有心理準備在前期會花上一筆費用安置!
如果想節省費用,現在有許多地方是不需要「礼金」以及「敷金」的,可以把這免礼金與免敷金設定為搜尋條件。
與房東談合約時,也可以交涉減免「更新費」的費用呦。
Shika 自己搬家的時候,就是找沒有「礼金」「敷金」的房子!
另外以 Shika 的經驗,若在日本要搬不止一次家,透過同一間仲介找房子,有時也可以成功減免一些費用。
根據 Suumo房屋租賃的建議,房租金額最好控制在手取り的1/3以下。(手取り:扣除稅款跟保險等費用以後的實際收入)
租屋前評估狀況真的很重要呀,尤其在國外時
千萬不要在日本留學/工作時,錯租了過於昂貴的地方,而被房租壓得喘不過氣 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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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皆參考下面連結所撰寫
有些資訊會依日本地區有所不同
如資料有誤,還請溫柔拍打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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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LIFULL HOME’S 「住まいのお役立ち情報」
https://www.homes.co.jp/cont/rent/rent_00077/
○CHINTAI情報局「建物の呼び名の違いは?」
https://www.chintai.net/news/2017/08/03/2914/
○SUUMO「部屋探しに関わる「お金」について知ろう」
https://suumo.jp/article/jukatsu/chintai/heyanojyoken/955/
○SUUMO「保証金とは?敷金・礼金とどう違う?」
https://suumo.jp/article/oyakudachi/oyaku/chintai/fr_money/hosyok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