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kakami (新竹皮卡)
看板MRT
標題[閒聊] 大眾捷運法修法囉!
時間Wed Jun 5 20:55:58 2013
上次修已經是很久很久以前了
民國93年
最近大修特修
已經公布了
三天後實施
列出一下修正條文
原本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係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採完
全獨立專用路權或於路口部分採優先通行號誌處理之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使用專用動力
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
變成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
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
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
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
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其實就是幫輕軌吧...
這次修了不少法啊
第 12 條(規劃報告)也加了
特別指出輕軌要分析周邊道路的衝擊
雖然我覺得應該還是很有機會被Three 寶 衝撞
第 13 條寫的則是民間去投資捷運公司
加了一堆什麼百分之二十五
我對這種不能理解...
還請神人幫解釋
第 15 條也修
原本啟用日期是給捷運公司定
現在變政府定
第 19 條太多
是有關公、私有於土地的
第 24 條加了一句話
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程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1 條
主要修的是說共用車道給捷運公司養護
第 25 條
原本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
例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
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新的變成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
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
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
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各級政府都能出資的意思嗎?
第 31 條
關於修正公車路線等等
最後一句話說要上報中央被刪掉了
第 32-1 條
捷運遺失東西六個月歸捷運公司被刪掉了
增加
第 32-2 條
(強迫)要給大家充電
便民措施
第 38 條
不知道是不是我眼殘
為什麼找不到哪裡修了
第 38-1 條
一大長串通通刪掉
原本主要是說
民間投資捷運系統的規範
第 40 條
一樣輕軌相關
多這個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比照罰錢
第 44 條
輕軌相關
原本是在講不能進入捷運路線涵洞等等
也是在幫輕軌
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第 47 條
投保相關
只是把要會同財政部(還是經濟部)變成中央主管機關自己定
第 49 條
無票乘客相關
原本說不能證明哪裡上車就是用全程算
現在改成最高價單程票
第 50 條
多一個罰錢事項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
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第 50-1 條
少一個罰錢事項
四、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
還有,未滿十四歲的違反罰爸媽
第 51-1 條
第三項小改
原本說可以停止營運或廢除營運許可
現在只剩廢除營業許可
第 52 條
強執部分被刪了
總之
真得是一次大修法
從好多好多年前以來就沒修了啊
對了
還希望有人能幫我找到第 38 條的修正部分...
現在資料還是舊的!
以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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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16.28
推 jianginck:好像是"應通知限期改善"中"通知"改成"命其" 06/05 21:03
→ pikakami:我看到了 謝謝! 06/05 21:05
推 komachi275:推一個 XD C路權路段還真的直接套用處罰條例咧 06/05 21:14
→ komachi275:B路權路段就納管大捷法 路線入侵的罰則嗎? 06/05 21:15
→ el1901:二讀會審查可以看到1/4長度限制的理由 立委只在乎輕軌要能 06/05 21:16
→ el1901:捷運法 這樣才能中央八成 適用公路法可能就沒中央八成 06/05 21:17
推 komachi275:XD 不過BRT都有75的水準了 LRT比照也是應該的阿 06/05 21:18
→ CORSA:所以台灣鐵路局也要是用這一條嗎?適用條件似乎都很符合~ 06/05 22:23
→ pfry19855:看來要準備雞排可樂來看台鐵是否為A級路權這個老戲碼了 06/05 22:42
→ hicker:台鐵本來就是A級路權呀....?? 06/05 22:44
推 JCC:這樣BRT也算了嗎 06/05 22:45
→ hicker:BRT不算吧 因為超過1/4 06/05 22:52
→ heero0333:捷運規劃依大捷法可由中央(交通部)地方政府或民間辦理 06/05 22:54
→ KEYSOLIDER:BRT應該還是適用公路法 06/05 22:54
→ heero0333:但全國鐵路網計畫的路線依鐵路法只能由交通部擬定 06/05 22:55
→ hicker:淡海輕軌藍海線的共用段有超過1/4嗎?? 06/05 22:56
→ el1901:請看討論過程 淡海輕軌(目前)離上限還很遙遠 06/05 23:10
→ hicker:整個淡海輕軌(綠山+藍海)的共用段是不到1/4沒錯 06/05 23:14
→ hicker:但若是單看藍海線呢?? 06/05 23:14
推 komachi275:如果直通運轉稱為同一個系統就可以啦= = 06/05 23:16
→ el1901: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06/05 23:22
→ el1901:1/4限制根本就是寫好玩的 就算超過1/4行政院同意也沒問題 06/05 23:24
→ hicker:所以還是得有特例條款.... 那還需要加上1/4的限制嗎?? 06/05 23:24
→ el1901:立委要的就是C型路權輕軌也能適用捷運法才能有中央八成補助 06/05 23:26
→ hicker:那就再放寬到只把BRT排除就好了 (BRT還是適用到公路法) 06/05 23:27
→ hicker:分野可以更明確 而不是只寫1/4這種砸自己的腳的句子 06/05 23:28
→ hicker:再看了一下 第三條有這句"行駛於導引之路線"這就可排除BRT 06/05 23:31
推 kutkin:這個就是為了行政院訂的吧 06/05 23:31
→ hicker:所以1/4條款這整句都可以拿掉了.... 06/05 23:31
推 komachi275:行駛於導引之路線還不足以完全排除BRT就是了 06/05 23:37
→ komachi275:因為BRT有光學導引系統的應用 06/05 23:37
→ komachi275: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版本 臺中藍線已經被排除掉了 06/05 23:37
→ komachi275:臺中藍線受限於經費因素把導引系統取消掉了 06/05 23:38
→ KEYSOLIDER:有導引 或有軌電力 BRT就過關 只是連結公車就不太能算 06/05 23:41
→ AndreYangMan:受限於經費因素拿掉...(囧) 06/05 23:44
→ pfry19855:台鐵是A路權沒錯啊,不過前幾年不是某板為這件事戰很兇 06/05 23:50
推 komachi275:國家考試的答案是B... 06/06 00:02
推 komachi275:話說 管委員對捷運的班距定義是20分以內啊...嘖嘖 06/06 00:06
推 gigihh:不過我還是不太董,為什麼要為了輕軌去改第三條? 06/06 00:29
→ gigihh:從原本條文看起來,輕軌應該已符合後面那一長串的要件了, 06/06 00:30
→ gigihh:只需對於共用長度與其他部份改就好了吧!感覺改這段多此 06/06 00:31
→ gigihh:一舉。 06/06 00:31
→ hicker:因為輕軌有與一般路面共用的部份 主要是修改這部份 06/06 00:58
→ hicker:與一般路面共用 就會受地面交通干擾 也不是專用路權了 06/06 00:59
→ gigihh:可是原條文是「路口部分採優先通行之非完全獨立...」, 06/06 01:47
→ gigihh:輕軌應該用這段去定義就已經能涵蓋了吧! 06/06 01:47
→ hicker:原條文其實就連BRT也可已被納入 但這部份的另一個用意 06/06 03:43
→ hicker:就是排除BRT使之適用於公路法 06/06 03:44
→ hicker:總之法律條文寫的明確點也比較好 (看這幾天的漏字烏龍....) 06/06 03:45
→ hicker:至於要如何把輕軌與BRT之區分寫進條文 就還有待商榷了 06/06 03:46
→ gigihh:所以目前確定BRT不是大捷法規範的對象囉!那BRT應該就沒有 06/06 07:47
→ gigihh:禁止飲食的適用了。 06/06 07:48
推 komachi275:BRT要適用大捷法需要有導引性 例如名古屋那種 06/06 09:39
→ chewie:有時候修法是為了解釋清楚一點 避免模糊空間(也可以用解釋 06/06 09:57
→ chewie:令去解釋 可是位階較低) 06/06 09:58
→ komachi275:不過 如果要將BRT歸入公路法 為什麼不使用"軌道"二字呢 06/06 10:14
→ komachi275:用導引實在有點奇怪... 06/06 10:14
→ chewie:因為有 無凸出導引軌的無軌道列車系統 如張江無軌電車那種 06/06 10:28
→ chewie:系統 像非接觸形式的導引系統似乎也在研發中 誰知道呢 06/06 10:30
推 komachi275:呵呵 廈門BRT的那種站區光學導引也算囉? 06/06 11:09
→ chewie:可能吧 不過廈門BRT已經是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也無所謂引導不 06/06 11:13
→ chewie:引導了:P 06/06 11:13
→ chewie:欸...看了一下 完全獨立還是適用需要 引導 的條文 06/06 11:14
推 komachi275:不過導引的定義我有些質疑 單一車道無法駛離的高架橋 06/06 11:28
→ komachi275:難道不算嗎? 也沒有區分人工導引還是自動導引 06/06 11:30
→ gigihh:可是這樣好像把捷運的彈性給縣縮了,像BRT這類 06/06 13:16
→ gigihh:系統納入捷運應該是可行的,這樣很容易把未來的彈性給 06/06 13:18
→ gigihh:綁死,實在不曉得家個導引用意為何?直接定為有固定路線 06/06 13:18
→ gigihh:應該就足夠了,且我更擔心的是將來的管理問題,因為 06/06 13:20
→ gigihh:很多都市的捷運系統都將BRT納入,若BRT適用公路法,會不會 06/06 13:21
→ gigihh:變成同一個系統內,某些路線(BRT)可以飲食,搭其他就 06/06 13:22
→ gigihh:禁止飲食,到時候的爭議又要怎麼處理?這是將來需要 06/06 13:22
→ gigihh:注意的。 06/06 13:22
→ gigihh:限縮 06/06 13:23
→ komachi275:樓上是可以不用這樣擔心 因為這個是[大眾捷運法]而非 06/06 13:24
→ komachi275:[捷運法] 鐵路法內也有定義[捷運系統鐵路] 只差公路法 06/06 13:25
推 chewie:其實修法的理由看政府單位的對照說明 最能了解修法的用意 06/06 13:26
→ komachi275:沒定義公車捷運系統而已... 06/06 13:26
→ komachi275:對照說明不就是中央八成嗎 XD 06/06 13:26
→ chewie:基本上就是沒納入沒引導的系統(比較明顯的就是BRT) 這些系 06/06 13:29
→ chewie:統可由其他法律管制 反正都會有相對應的機制 比如聯開可用 06/06 13:30
→ chewie: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等其他法規去做...飲食這個可以去修別的 06/06 13:32
→ chewie:法規去管制 06/06 13:33
→ komachi275:BRT用公路法營運六年多了 其實也沒什麼問題 06/06 13:48
→ CORSA: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似乎都在疊層交錯,不用整合嗎? 06/07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