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大樓一樓挑高高度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大樓一樓挑高高度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2 (超級噴火龍X)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一樓大廳挑高公設會比沒挑高的多...
大樓一樓挑高高度 在 Yobi 葉媚 よー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17:43
° 上次去京都旅時住的近未來感膠囊旅館 「#NineHoursKyoto」#ナインアワーズ京都 就在鬧區四条 #新京極通り 街尾附近! 整體簡單又俐落的設計、共用設施也保持的很乾淨~ 男女是分樓睡,使用電梯也不同、 所以就算一個女生睡也很安心~ . 可以體驗到睡太空艙的感覺挺好玩的, 不算大、但逛完...
※ 引述《hankwanghow (...)》之銘言:
: 如題
: 就是原本可以蓋成二樓住家的部分變成大廳空間
: 那這樣原本二樓的住家樓地板面積會成為公設計算的一部分嗎?
: 求解惑><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64-1條
1.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2.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3.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4.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5. 第一項挑空部分或第三項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其設置位置、每處最小面積、各處合計面積與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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