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安高工服務時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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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安高工服務時數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5-01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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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阿雲今早記者會現場報導~~(附上記者會照片)

    范雲表示:社民黨這兩周在街頭所做的問卷中呈現出以下幾個上班族權益被嚴重剝削的問題,包括:「責任制」已經被嚴重濫用、大部分的民眾所領取的薪資無法滿足生活所需、薪資越高工時越長,73.3%的民眾無法於正常工時內下班。

    小編註 1:今天記者會很感謝工運界的朋友們,包括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榮譽理事長毛振飛,金融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韓仕賢的出席發言(鞠躬感謝)!

    小編註 2:社民黨今天召開的五一勞動記者會,所發表的問卷是從4月20日開始,社民黨候選人、全委跟無數感人的志工一起在街頭打擾各位朋友的結果。這個結果讓人不捨與憤怒。我們五一遊行見!

    ........................................(我是分隔線,以下為新聞稿全文)

    五一勞動節,社會民主黨會同勞動學者及工會代表召開記者會,公布886份勞動問卷調查結果。問卷中呈現出「責任制」已經被嚴重濫用、大部分的民眾所領取的薪資無法滿足生活所需、薪資越高工時越長,73.3%的民眾無法於正常工時內下班。社民黨強調,應立即推動修法提高薪資、打擊違法資方、落實勞動檢查。

    騙死人不償命的責任制
    根據社民黨勞動調查結果顯示,竟有高達58%人認為自己是責任制,其中又以服務業、製造/供應商、資訊三種產業的比例最高,佔全體認為自己是責任制的比例各為14.5%、11.5%、9%。這三種產業中,「老闆說的」與「工作做不完」是兩大認為自己是責任制的原因,各佔該行業認為自己是責任制的平均比例45.6%與39.3%。最誇張的是,製造/供應商「老闆說的」佔該行業認為自己是責任制的比例高達50%。

    社民黨指出,1996年勞動基準法84-1條所制訂的責任制,固然排除特定行業不受工時、休假等規範而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目前經勞動部核定的「責任制」行業僅有35種,大部分的人不可能是責任制。從調查中責任制兩大原因中也可看出,一方面是老闆曲解法令、濫用責任制、唬爛勞工外;企業為降低成本,5個人工作卻僅聘用3個勞工,造成工作做不完,讓勞工誤以為自己是責任制。

    8成民眾薪資無法滿足生活所需
    針對勞工的薪資待遇,勞動調查中月薪4萬元以下的民眾佔61.5%,與主計總處所公布的7成數據相近,卻有高達62%民眾不滿意現在的薪資。民眾之所以不滿意自己的薪資,主要是現行薪資無法提供生活所需,調查中顯示:薪資薪水30K ~35K以下,但需要30K~35 K以上才夠的比例為84.2%。但薪水40K以下需要4萬元以上的薪水才夠的比例則降為40.9%。

    社民黨說明,台灣已是質薪資水準倒退至16年前水準的血汗之島,16年來GDP成長了1.5倍,消費者物價指數也上升了1.17倍,但是勞工的薪水卻不升反降。甚至國民黨黨團所謂的加薪四法,皆未具體明訂利潤分配比例,反而是排除工會和勞資會議,把利潤分配決定權留給資方的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再披上為幫勞工加薪的假面具,對於解決薪資過低的現象幫助不大。

    以爆肝換取薪資。
    除了大多數民眾的薪資無法滿足所需外,調查結果也呈現出僅有22.5%的人能在正常工時內下班,高達73.3%每天加班甚至是超過法定加班上限。其中,每月薪資所得40K以下的民眾,薪資幾乎和工時成正比:薪資20K以下,80%以上平均工時8小時以下。之後,各薪資級距與工時的對應不斷攀升,最高點落在35K-40K,平均工時8小時以下的比例為8.3%,8小以上佔91.7%。至於40K以上的民眾,平均每日工時也有8成也超過8小時。

    社民黨指出,勞動節前夕儘管立法院已初審通過每週40工時案,但行政院版的工時案,表面上把單週工時縮短為40小時,卻將加班上限提高到54小時,每月最高工時上限仍為214小時。甚至以與公務員齊一的藉口,將勞工的國定假日減少7天,對於現行已是週休二日的勞工,反而是增加工作時數。

    社民黨要求:提高薪資、打擊違法資方、落實勞動檢查
    勞動調查結果,提高薪資(21.6%)、不要加班(21.4%)、落實勞動檢查、打擊違法資方(12.2%),為民眾前三項關心的勞動議題。對此,社民黨主張:
    1. 面對勞工薪資過低,今年度第三季審議基本工資時,至少應調漲至最低生活水準的的2萬4千元。若考量GDP已較16年前調漲1.5倍,則應有計畫性的逐步調漲至3萬元。
    2. 修訂《公司法》,企業應提撥年度盈餘之20%為員工積金。積金之分配、管理與使用,由工會決定(無企業工會者,由產業工會或地方總工會輔導勞方進行集體決策)。
    3. 修正工會法,大幅提高罰則,遏制資方之違法行為。修法定期揭露違反勞動法令之企業名單,並限制上述企業不得接受國家任何形式之補助、獎勵、補貼和優惠。
    4. 每週工時40小時,不應調高現行加班上限。
    5. 依照2006年國際勞工組織要求每萬名勞工須有1名勞動檢查員的規模,目前台灣勞檢員額補足約僅1:1萬5,應提高勞動檢查人力全面查緝違法雇主。
    同時亦應強化受雇者的力量,使勞工有能力與雇主集體談判:
    6. 鼓勵工會與企業對等協商。向社會大眾集資之企業,其上市上櫃之審查,應以企業內有工會組織並開啟勞資團體協商作為核准要件。
    7. 修訂《團體協約法》,20%員工加入之工會,即取得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
    8. 修訂《勞資爭議處理法》,強化勞方談判能力。明訂前一年度有盈餘之企業,當勞方提出勞動條件變更之主張,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拒絕指派調解代表或不出席調解會議,違者課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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