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同案懶人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大同案懶人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大同案懶人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大同案懶人包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館長成吉思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6月預購服飾、拖鞋滿3000免運 現正熱賣中👇👇👇👇👇👇 槓鈴狂徒訓練T-SHIRT https://notorious-2019.com/detail.aspx?id=394&tid=48&lid=2053 品牌經典彈性平織短褲 https://notorious-2019.com/detail....

大同案懶人包 在 Tang’s BLW Diary ✰ 湯湯 ???日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12:00:56

#一週快速料理提案 Day3 ☻︎ 電子鍋:白飯&毛豆(起鍋前加入羊棲菜拌飯) ☻︎ 電鍋:清燉牛肉湯 ☻︎ 烤箱:香草鹽烤鮭魚 ☻︎ 冰箱常備菜:涼拌青木瓜絲 ☻︎ 甜點:水果 & 台南超好喝的 #阿美嬤紅茶奶 奶茶(給我自己) —— 今天主菜是「清燉牛肉湯」,真的很喜歡台南牛肉湯(不是明明...

大同案懶人包 在 南聲生生難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4:33:11

《#借殼上市:#蔣介石 與#中華民國臺灣 的形塑》|#汪浩|#八旗文化 建議如果是對戰後歷史不甚了解的讀者,先不要考慮從這本入門。汪浩這本《借殼上市》比較像「歷史評論」,而非史事介紹。由於重點集中於解密國史館提供的兩蔣檔案,以其回應蔣介石日記內容真偽性,每回篇章都有著重的討論焦點,再者文章原本又是...

  • 大同案懶人包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10 21:26:02
    有 269 人按讚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 大同案懶人包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05 00:00:10
    有 442 人按讚

    【大同案懶人包(上)】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談大同案之爭議,上篇為懶人包性質,主要記載事件始末,節錄公司派、市場派、主管機關等各家說法。至於本案評析則留待下篇再說。

    ※【一、事件摘要】
    6/30大同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本次擬改選六席董事、三席獨立董事。股東間之股權分布,市場派以三O建設董事長王OO為首,旗下公司持有11%、外資23%、陸資10%、委託書徵求3%、其餘友好人士5~6%,共掌握過半股權,但最終仍因公司派使出某些手段(詳後述)而勝出,取得6席一般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市場派所提候選人則全數落選。

    金管會乃要求大同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事情緣由,且證交所認為大同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說明未能釐清疑點,基於保障投資人權益而將變更交易方法,將之打入全額交割股。

    ※【二、股東會始末】(取自新聞來源)
    1. 股東會址從以往慣用之大學禮堂,改為較小的公司會議室,會場只能容納較少人。市場派股東提前排隊,進場後卻發現三百壯士已在場內佔好佔滿,導致市場派難以進場。

    2. 市場派進場後,公司派剝奪28位市場派股東之表決權,遭剝奪之股權數超過50%。公司派主張如下:
    (1) 中資:排除陸資之表決權
    (2) 市場派大股東及外資:認定市場派揪團「併購」,依企併法第27條,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併購目的,若違反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3. 最終公司派取得所有席次。

    ※【三、主管機關之反應】
    1. 投保中心:於股東會中數度抗議,認為是否屬於違法中資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不得自行刪除股東之表決權。結果不被公司派採納。

    2. 金管會:
    (1) 不介入私權,請股東依公司法救濟。
    (2) 金管會立場認為,公司派違反公司治理並不妥當。
    (3) 要求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
    (4) 考慮處罰公司將來不能自辦股務。

    3. 經濟部:
    (1) 私權救濟: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救濟,向法院訴請撤銷決議。
    (2) 變更登記:大同公司未附股東會議事錄,已要求補件。是否允許變更登記,還在評估中。

    ※【四、市場派之訴求】:要求金管會硬起來
    1. 打入全額交割股,非懲罰公司,而是變相懲罰股東。
    2. 既認定公司違法,即應命令公司改正,重新選舉。
    3. 主管機關如包庇公司,將向監院檢舉。

    ※【五、公司派之想法】
    1. 重訊(節錄):本公司本次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表決權,已有台北地檢署起訴書記載多名股東之犯罪事實為證,若後續未能證明其他涉嫌股東確有違法情事,股東自可依法求償。反之,若違法股東侵入本公司董事會後,後續證明該等股東確有違法情事,對本公司及其他合法股東權益造成之損害又該由誰負責補救?如何補救?

    2. 公司派的策略
    (1) 正常選必敗,倒不如賭一把。反正結果不會更壞。
    (2) 主管機關沒有權限干預私權。
    (3) 法院雖可審理私權糾紛,但訴訟程序冗長,即便你三年後判我輸,我也已經當完這個任期。

    #星期五民商法教授29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