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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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23 22: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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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

    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 #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 #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 #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2 1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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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你們知道 #多層次傳銷94直銷 嗎?

    #多層次傳銷 aka #直銷 的主要收入應該是銷售商品或服務,如果變成以 #介紹他人 為收入來源(就是 #拉下線(aka #老鼠會(官方名稱是 #變質多層次傳銷),會有刑事責任,7年以下有期徒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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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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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在 飛磚夜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14 0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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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淩網路科技擅變傳銷制度 再遭重罰3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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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去年初,風淩網路科技今日再度因未事先報備,擅自變更傳銷制度、銷售商品品項,書面參加契約與報備內容不同,以及未依法定期限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遭重罰380萬元。
    公平會指出,風淩公司報備「金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及「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其課程總時數分別為9小時及16小時,而該公司自105年1月起對外實施之金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已由原報備之9小時變更為3小時,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則由原報備之16小時變更為6小時,與報備之課程時數不符。
    其次,風淩公司於105年8月1日至18日辦理「入會大方送暨推薦三重送競賽獎勵活動」,該獎勵活動內容係風淩公司傳銷商於活動期限內,依其直推鑽石級經銷商入會之人數,可分別獲得某公司200至5,000股不等之股票,卻未於實施前依法向公平會報備,2項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再者,風淩公司於105年3月22日辦理變更報備,將網路行銷入門等6項課程均變更為每堂課1個小時,但該公司與傳銷商於105年3月23日簽署之合約書,其網路行銷入門等6項課程則為每堂課2個小時,與報備契約所載課程商品時數不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公平會調查也發現,風淩公司多位傳銷商自105年7月至8月分別辦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惟該公司均未依法於傳銷商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辦理退出退貨,亦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
    而由風淩公司多位高階傳銷商所設立的小霹公司,於105年9月12日取得公司登記,但該公司卻在同年9月1日籌備階段,即製作小霹網路科技送件須知、預購單,以「LINE」方式對外發送介紹其傳銷制度及商品,並有傳銷商於9月5日繳費加入小霹公司,卻直到同年10月5日才向公平會辦理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也遭罰30萬元。(林芳如/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503/1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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