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外勞有居留證可以工作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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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勞有居留證可以工作嗎 在 老師雞 何景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28 0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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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不讓非法外勞仲介集團,成為防疫上的漏洞?】

    在開始談論一名脫逃的「非法外勞」(移民署目前統一以「失聯移工」稱呼),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事件之前,我先奉勸大家兩件事:

    1. 首先,不用譴責她「在醫院玩抖音」。除非是醫生的專業意見,告訴病患「玩抖音會讓妳的武漢肺炎變嚴重喔!」,否則,沒人有資格批評她「嘻皮笑臉地」玩抖音這件事(不然生病的人,都應該哭著等死嗎? )。況且,新冠病毒不會透過手機訊號與網路傳染;一堆窩在房裡上網、每天「分析」武漢肺炎的鍵盤醫療專家,也還是生龍活虎,沒有因為在網路上接觸新冠病毒而染病。所以,這位抖音移工並沒有讓疫情變得更嚴重。

    2. 也不用說「幹嘛幫她治病、讓她死了算了」、「不要讓她浪費健保資源」之類的話。這名外勞若是病逝,傷害的是我們在國際上防疫能力的名聲,對台灣可沒好處! 另外,這名外勞由於逾期居留,因此也沒健保可用,勢必要有人幫她處理醫療費用。請鄉民們不要忙著嗆我「這麼愛嘴,那你何景榮幫她付醫療費啊!」...對不起,應該幫她付醫療費的不是我,也不是你,而是沒有幫她依法投保的雇主。

    所以,這位確診外勞所犯的錯誤,不在她的染病,而在於她是非法的逃逸外勞。因為逾期居留、在台灣沒有合法工作權,所以就算她看護的是高齡、低免疫力的高危險群,這位外勞也不敢主動就診;不知道(或是害怕想起來)自己染病,因此若無其事地在外面趴趴走。像這樣的非法外勞或失聯移工,在台灣有五萬多名,確實如柯文哲所說的,「成為台灣防疫上的漏洞」。

    那麼,要解決「非法外勞成為防疫漏洞」的問題,就必須先了解:為何有人合法外勞不當,要當非法外勞? 為何有人不聘請合法外勞,偏偏要聘請來路不明的非法外勞?

    如果今天,一個來路不明、沒有證件,連中文都說不好的印尼人,自己跑到你家按門鈴,說要幫你照顧你的父母、或是有身心障礙的至親,請問你願意為了省個兩、三千塊錢就聘用她,讓自己原本就因為健康因素而屈於弱勢的親人,再暴露於人身安全的危險之中? 換句話說,一個脫逃的外勞,因為居留證逾期而被撤銷之後,如果不透過熟門熟路的其他人的媒介,單憑自己,是很難再找到工作的!

    所以,這些脫逃、逾期居留非法外勞,大多數是透過台灣人、透過台灣自己的非法外勞仲介業者,媒合到台灣雇主的工廠或家庭中。這些仲介業者,憑藉著三寸不爛之舌(「哎呀! 外勞有沒有逾期居留,反正每天待在家裡,根本沒差!」),一定程度的法律常識,再加上熟悉移民署、勞動部等公部門的作業流程(例如先幫外勞申請居留證延長,再扣留公部門交還的領件收據,達到間接扣留外勞居留證件的目的),取信於台灣雇主,進而讓這些沒有身分的黑工,進入工廠、甚至是進入你我的家庭,最終成為今天防疫上的一大漏洞。

    至於外籍移工這方面,由於現行法律,允許外籍移工在第一個合約的三年期滿之後,自行跟雇主續約,不需再透過仲介。那麼,又是那些人放著合法外勞不當、不走續約這條路,反而鋌而走險,選擇脫逃或逾期居留,進而走上了非法外勞這條不歸路? 通常是下面幾種情況:

    1. 工作期間無法取得雇主的信任,於是雇主在合約期滿後不願意續約(這種情況最少)。因此外勞必須去找原本仲介她來台灣的仲介業者,代為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2. 移工看護的長輩或病患過世,工作與居留原因消失,移工只好去找原本的仲介業者,看能不能媒合新的雇主。

    3. 雇主(通常是被看護長輩的子女,也就是真正付薪水的老闆)一副「付錢是大爺」的心態,強迫移工超時工作,或是對移工有暴力毆打或性侵等行為,迫使移工脫逃(不要跟我講「外勞應該尋求法律途徑救濟,不應該先脫逃」這類的事後諸葛;外勞是勞工、不是律師,對我國法律並不瞭解。人生地不熟的她們,也不太了解政府能夠提供的救濟管道。至於「挺身對抗雇主」這類的廢話,更不用講了! 去問問在澳洲當台勞的那些年輕人,有幾個敢對抗雇主? 這些台勞很多都還是大學以上學歷的高知識份子)。這些脫逃外勞,沒辦法靠著同鄉的外勞姊妹找工作(人家也只有一個老阿公或老阿罵照顧;讓給妳,那她吃什麼?),所以最終還是要回去,尋求當初的仲介業者幫忙找工作。

    由於幫外勞媒介合法的工作合約,只能再賺單次的一筆仲介費,因此某些不肖的仲介業者,就會假藉各種名義(例如「先幫妳辦居留證延期,所以妳居留證先交給我保管」)取得移工的證件並扣留後,才幫忙安排非法的居家看護工作。

    由於證件已經在業者手上,只要移工的居留期限一過,變成非法外勞,那麼這些仲介業者就可以巧令名目,除了仲介費,再額外收取例如「陪病費」(帶著不再有健保的移工去看病,並幫忙付錢,再從中抽頭)等等五花八門的費用,移工也只能一隻羊被扒好幾層皮、任其宰割。

    更狠一點的業者,就用「當短期看護,時薪比較高,工作時間也比較彈性」等藉口,以類似「派遣工」的方式,幫非法外勞媒介在醫院照料突發性的重症患者,甚或是臨終病人的安寧看護工作。至於醫院的院方或是護理人員,只要病患家屬有派人過來陪病,陪病的外勞是否合法,通常也不會過問。

    (話說我爸在臨終之前、我在加護病房外陪病的那段期間,就有遇過仲介業者,問我「需不需要找印尼人來幫忙看護」,通常我都是回答「不用了! 我跟我媽就是印尼人」來打發他們XD。)

    所以說,以派遣工的模式,來操控非法外勞的仲介業者,他們的商業模式很「一條龍」,有著完整的上下游分工(其實還蠻類似毒品販售的模式)。業者不但會在各大醫院的重症病房或加護病房外,找尋需要看護工的家屬,再派遣旗下的外勞去看護,從中抽頭獲利。等到這位病患的看護工作結束(有可能是因為病患康復,但是更通常的情況是病患往生),再安排另一位病患的看護工作。

    此外,仲介業者還會幫這些負責做派遣看護工作的脫逃外勞,安排「阿斯辣瑪(asrama; 印尼語「宿舍」之意),美其名是為了照顧外勞起居,實際上的目的,除了創造向脫逃外勞收費的更多機會(相信我,「阿斯瑪辣」的吃、住,都要付錢給仲介業者,而且不會低於外面的市價行情)之外,更是為了方便管理、集體監控,讓非法移工繼續成為不肖業者刀俎上的魚肉!

    好了,現在回到柯文哲跟陳時中都希望解決的問題:要怎麼找出這五萬多名散居在全國各地的非法外勞,避免他們成為防疫上的漏洞? 方法當然不是在街上,把每一個長得像印尼人的人,都抓來拷問(拜託不要來抓我! 我雖然又落選又失業中,但目前在台灣是有合法工作權的!)。正確的做法,是像從大鍋子裡提出一大串肉粽(台語的「提肉粽」)的方式,先找出源頭,也就是專門仲介非法外勞的業者。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1. 清查台灣所有的外勞仲介業者,找出「曾經仲介過的外勞,脫逃或失聯比例最高」的幾家業者;這類業者涉嫌窩藏逃逸外勞,甚至操控非法外勞擔任派遣工的嫌疑最大。

    2. 針對嫌疑較大的仲介業者,清查公司或負責人旗下持有或租賃的住宅(特別是老舊公寓或地處偏遠的透天厝,這類的非營業用地);這些很可能是用來窩藏大批非法移工的「阿斯辣瑪」。

    3. 再笨一點的方法,就是跟監個別的非法移工,或是常在醫院招攬看護生意的台籍掮客,試著找出非法移工宿舍的所在位址。

    從源頭查起,查到之後,就要開始重罰! 對於貪小便宜,雇用非法移工的雇主,應提高罰金的金額;所雇用的非法移工,不論是隔離期間的所需開支,或是確診染病後的醫療費用,當然都是這些雇主來負擔。妳想省錢,我偏偏讓妳花更多錢!

    對於甘願成為脫逃外勞的非法移工,則在遣返回國後,提高他們禁止入國的年限(目前被查獲的脫逃外勞,五年內不得再入境我國;自首者可減少兩年),犯行嚴重者,甚至可終生禁止其入台。妳以為當脫逃外勞可以在台灣趴趴走,那就讓妳以後根本進不了台灣!

    至於罪魁禍首的非法外勞仲介集團,由於其犯行涉及偽造文書、人口販運、甚或是國際上最令人髮指的「奴隸罪」等等,因此我主張用「組織犯罪條例」,來起訴這些犯罪集團。政府不需要額外立一大堆的法,卻又不好好執行;只要有心,好好運用既有的法律,就可以對從事犯罪的個人或集團,產生最大的嚇阻作用。

    當然,亡羊就要趕緊補牢,先從這次染病的非法移工,當初仲介她來台灣的仲介業者開始查起;我相信不是查不到,只怕這些業者背後的勢力太龐大,相關單位不敢查(至於業者背後的靠山有多硬,可以去問問長期幫移工說話,因而屢遭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恐嚇的林淑芬委員)。

    最後,有人會問我:「何景榮你自己不也是印尼人? 何況你很多朋友是外勞,為什麼還要想辦法去查緝非法外勞?」我的朋友大多是合法外勞;我一直相信:要取締非法,才能保障合法移工的就業權益。何況大家都是在台灣這艘船上,不論你是台灣人、印尼人還是東南亞人,只要這艘船因為疫情的破口而沉淪,最後大家都會變成死人!

    只有政府單位展開鐵腕作為,掃蕩非法仲介集團、更正這種近乎蓄奴的惡行,讓旗下的非法外勞能夠重見天日,將他們納入全國一體的防疫體系當中,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 外勞有居留證可以工作嗎 在 林銘仁 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25 14: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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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讓疫情傷害彼此
    #勿以民粹傷害新住民
    #王八蛋不是靠國籍或居留證區分

    這些年來處理大大小小的案子,有一些沒幫成的案子會記在心裡。
    一位嫁來台灣的新住民,承擔家裡經濟的重擔,小孩還小,還要照顧失智身心障礙的的婆婆,因此她的媽媽以依親的方式來台居留,幫忙照顧小孩。新住民的媽媽身體其實也不好,就醫檢查疑似有腫瘤,但是考量家境因素,僅到診所就醫,或買些成藥服用,土城某饅頭店因同情心讓老太太打雜掃地數日,就因非法聘用外勞遭檢舉裁罰,饅頭店老闆自知違法,很乾脆的繳了罰款,還希望我們多幫忙這家人,但是老太太仍因非法打工遭遣返越南,收容所中還曾經因血壓過高緊急就醫,事情過了年餘我仍會想到,老太太回到越南就醫要如何處理?

    近日因居留證是否應享有健保的問題,引發許多討論,但是請考慮一個問題,領有台灣居留證並享有台灣健保的人,其中多數是弱勢還是像中國小明一樣生活優渥?有必要為了某些特定份子的政治立場,傷害到多數弱勢的權益嗎?

    台灣過去陸續被荷蘭、清朝、日本、國民黨統治,但是也經歷了多次的融合,促成台灣目前的面貌,多數人以身為台灣人自豪,雖然因兩岸情勢以不同以往,但許多外配家庭在台灣仍屬較弱勢的中下階層,外配取得台灣身分證之前,都是以居留在台灣生活,他們是台灣的女婿、媳婦,是台灣之子的父母,讓健保照顧他們,並不為過,讓他們可以安心、自由、不被歧視的在這塊土地上生活,是台灣政府的驕傲跟必須的工作。

    我們熱愛的台灣,未來是要用自由民主的生活,更好的自然環境、社會保險與福利來照顧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人們,還是說要以國族認同、愛不愛台灣來區分敵我。換個現實層面來說,這次總統大選,雖然有817萬人投給蔡英文,但是仍有552萬人投給親中的韓國瑜,但是35歲以下的青年多達7成是支持蔡英文的,青年才是台灣未來的希望,而我相信台灣未來是光明的。我們這一代的政治人,應該做的是盡力讓新住民能安心、喜歡台灣,而不是區分是不是台灣人,因為,惹人厭的不是拿居留證的新住民,王八蛋不是用國籍或居留證區分的。

  • 外勞有居留證可以工作嗎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0-20 22: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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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林芷儀
    警察開了9槍殺死了一名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的死可以改變什麼?在台灣,有多少移民工們在制度的剝削下成了犧牲品,有多少移民工每天努力的工作、渴望在台灣得到更好的待遇,來賺錢養家。然而至今,我國法規仍帶頭歧視外籍移工,我們又要怎麼期待台灣人能對移工投以「正常」的眼光?

    ▍白領藍領差很大 這是一部「就業歧視法」

    我國《就業服務法》中,對國內及國外勞工在台就業的權利、條件以及限制給予規範。其中,在外國人聘僱與管理章節裡,可以看到立法者建構了一套差別待遇的制度來規範白領及藍領工作者。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總共列舉了10種職業別及一種概括性分類,第1~7種包含了教師、演藝工作者、運動員、傳教士、專門技術人員、投資事業、商船等,而第8~10種則分別為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工作及因工程建設需要的員額。後者的工作類別經常被台灣人戲稱「瑪麗亞」、「東南亞來的」等,而這三類移民工也是最容易不被友善對待的一群人。

    《就業服務法》第53條則規定,原則上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工、工程勞工不能自由轉換雇主,也就是說他們就算遇到惡劣雇主或是面臨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也沒辦法「自主決定」工作的去留。除非有同法第59條列出的4種例外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技術上讓勞工無法繼續工作、工廠關廠不能營運或雇主不依契約付薪水,還有其他不能歸責給受聘僱者的事由,才能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轉換雇主或工作。這樣的制度無疑是對勞工的一種壓榨與傷害。

    ▍永遠被列在「但書」的藍領工作者

    閱覽法規後心中充滿了疑問,為什麼要特別規定漁撈工作者、家護勞工及公共工程的移民工不能自由地選擇工作的去留,必須要等到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轉換工作?為什麼其他白領工作者能被當作「正常勞動者」對待,為什麼藍領工作者總是被列在例外規定?

    職業百百種,很多人會認為白領屬於高產值行業,對我國的貢獻很大,能增加國際競爭力及能見度,這樣的事實是被肯定的。內政部也將106年至109年的政策方向定調為吸引外國高級人才,祭出一系列優厚的條件來吸引專門技術工作者。

    然而,我想表達的是,難道藍領工作者沒有自己的價值嗎?世界大學運動會的場館是由外籍勞工用一噸又一噸的鋼筋水泥鑄造而成的,你我住居的房屋、學校、工作或休閒場所,有多少是由移工辛勤堆砌的成果,年老的長輩及年幼的孩童有多少人是在家庭看護工的陪伴下度日。為什麼同樣付出努力,卻被苛刻對待?一樣人兩樣情,「差別待遇」的標準是什麼?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合理的嗎?

    ▍白領是移民工,藍領只是「客工」?

    藍領外籍移工們隻身來台打拼,犧牲了遠在家鄉的伴侶、孩子,而當其配偶想要來台長期陪伴時,卻被法令的限制檔在門外。

    依照《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外國人想要拿到外僑居留證有6種情形,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如果該外國人的配偶是在台居留或為我國國民的話,外國人可以申請外僑居留證。

    然而,同法但書規定,如果該外國人的外國籍配偶是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也就是說,藍領移工的配偶不可以申請外僑居留證。

    基本上,台灣政府不把藍領外籍勞工視作移民工,只是把它們當作「客工」,取得的居留證也是「外籍勞工居留證」,所以當然不會允許藍領勞工的配偶入台居住。反觀白領工作者,政府把他們視為移民的一份子,可以依照入移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取得外僑居留證,其配偶同樣也能申請。

    ▍是法律該改變的時候了

    我認為行政法規定的訂立必然有其時代背景與立場,在俢法之路上也必定遭遇重重關卡。但法律的本質就是反映社會的需求,當社會在改變、觀念在翻轉,法律怎麼可能不改變?不合理的勞動條件應該得到解放,讓所有工作者都可以得到最基本的尊重;而政府視藍領勞工為「客工」的政策,也應該被重新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