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士林地院股別電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士林地院股別電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士林地院股別電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士林地院股別電話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葉慶元律師(葉狀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顛倒是非! 有如此二審法官,台灣今後再也沒有新聞誹謗官司了!? 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 蘇正德 話說三立電視公司新聞台(下稱三立台)在103年中秋前,因不爽我長期撰文、發言為馬前政府食安政策辯護,一直想找機會修理我,終於從網頁上調到我自96-103年8年間擔任59件政府標案評審委員...

  • 士林地院股別電話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7-13 18:08:10
    有 148 人按讚


    顛倒是非!

    有如此二審法官,台灣今後再也沒有新聞誹謗官司了!?
    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 蘇正德

      話說三立電視公司新聞台(下稱三立台)在103年中秋前,因不爽我長期撰文、發言為馬前政府食安政策辯護,一直想找機會修理我,終於從網頁上調到我自96-103年8年間擔任59件政府標案評審委員的資料,方總監和莊組長就命令廖姓記者,寫一篇醜化我的報導,明明每案領2千元,總計領不到12萬元,硬掰成每案領10萬元,以"年撈600萬"、"8年撈600萬"的聳動標題,及極盡醜化能事之報導誹謗我;我104年初提告,到了106年底前後開了15次庭,士林地院才判決:廖記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可易科罰金的50天拘役。三立台上訴,才開3次庭,半年多二審法官沒經什麼調查,就逆轉改判無罪,而且定讞不得上訴!

    改判無罪的理由極度偏袒、顛倒黑白、荒誕不經,且摘要節錄如下,(欲閱全文者,請上網查”107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文”。)敬請大家公評。

    1.被告無主觀上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及具體"事實":被告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所以不具”犯意”,亦無具體誹謗事實。

    2.新聞媒體不具調查權,如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箝制言論自由。

    3.被告說報導前有打電話給我,我不接,唯一消息來源為證人師大吳教授的電話訪談,每案10萬元的推論有所依據,並無主觀上實質惡意。

    4.被告下午2點半拿到網頁資料後,按部就班一一打了電話,為趕6點晚間頭條新聞,因時間緊迫,沒辦法查到”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件支出要點”,只好以證人的話為基礎報導消息。

    5.聳動的標題及掀然誇張的內容縱使令我感到不快或影響我的名譽,係喚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藉此增加對公共事務之了解---,應認為被告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自難謂其主觀上有何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

    6.我是教授,經常在媒體上發表言論,身為公眾人物,當以最大容忍態度,接受新聞媒體的檢視。

      這時候我已看不到審案法官的莊嚴法相,映入眼瞼的只是被告像小鳥依人般依偎在”親娘”身上綴泣哭訴,親娘邊撫著女兒的臉頰,邊為飽受原告、檢察官、一審法官欺負的女兒各種委屈一一回擊,這位"親娘"佛心法官乃是赫赫有名,同時參與過兩位前總統的二審案,且將馬前總統判刑4個月的陪席法官潘翠雪也!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小姐的運氣真不好,沒碰到”親娘”佛心法官,否則依據上述的無罪理由,根本沒有任何一項誹謗官司會成立的?

      針對上述無罪的理由,簡單回應幾點:我從來都不是公眾人物、我領的審查費多少是個人的事,不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報導前被告從來沒有打電話給我過、證人在庭上說不記得講過招標案審查費多少的話!三立台究竟施了多強的壓力?灌了多濃的迷湯?還是給了多少的好處?(合理的懷疑!)讓潘法官審案細心、嫉惡如仇的法官生涯清譽蕩然無存!?儘管三立台財大氣粗、是可上達天聽的當紅媒體,但在這個誹謗官司上,你究竟還是欠還社會一個公道及給我的道歉!

    -------------------------

    各位親朋好友們:

      感謝在我即將退休的65歲生日,傳來這麼多溫馨的祝福!請恕無法一一回函,且以此信致上最大的謝意!並祝福一切順心如意!闔家平安喜樂!事業升等計畫順遂大展!

      上頭的文章是針對我提告三立新聞台誹謗官司的報紙投書,因為同是媒體,刊出的機會應該不大?投書文章受限於篇幅,文字難免簡略,在這裡做些補充,有請各位看我的誹謗官司怎麼輸的?也請大家評評理!

      103年中秋前夕,只因為政治立場不同,三立台就製造假新聞誹謗我,104年2月中我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因轄區不對,轉移到士林地檢署,半年後只開一次偵察庭,年輕帥檢察官就以"可受公評的事",不起訴處分。我不服,以"與事實不符"為理由聲請再議,高檢署接受,遂有續偵庭,然後將文字記者廖婕妤(因造假新聞提高收視率有功,不久就被拔擢為氣象、晨間主播?)提起公訴,106年11月底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三立台換了辯護律師隨即上訴;潘翠雪法官只開了3次庭,就草草了事判了廖主播無罪,且定讞不得上訴!

      整個提告三立台過程,真的是困難重重!因為媒體掌握了第四權的強大威力,檢警法院各方都不願意得罪媒體(可能怕以後被逮到小辮子時遭受報復,胡亂喧染報導一番?)每一次出庭,都會被問到"要不要和解?'起碼二、三十次,一審法官也問過所有證人一輪後,寫了整整12頁判決書,實在找不到可以"脫罪"的理由,才勉強判了可易科罰金的50天拘役!沒想到審案細心、嫉惡如仇的潘法官二審也寫了長達12頁的判決書,簡單地翻了案,做出極其荒謬的無罪判決(或許她第一眼看到我時,就先入為主地認為我是"惡人"?)

      在誹謗官司方面,廖記者或廖主播或許因為被有通天本領的三立台打通了(?)"親娘"法官的關節(?)因而盲目袒護而脫了身!但是身為科班出身的妳,悖離了以下的新聞專業倫理:
    1.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2.揭露真相:應該嚴謹地查證和報導事實。不可扭曲或掩蓋真相,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手法進行報導或評論。

    3.新聞發布以正確為第一,不能因趕時間而有任何失誤。

      3年多來妳在法庭上一直說謊,妳說報導前,曾打電話給我,我不接?事實是報導後的隔天早上,妳才打了電話到我的辦公室來,已經將我誹謗成那樣子了,我一聽到"三立",當然掛電話!(我們可以一起去測謊,以定真假!)為什麼潘法官只聽得得進去妳的片面之詞。妳唯一的消息來源是所謂"食安專家"師大化學系吳家誠教授的話,他在電話中告訴妳,政府招標案審查費少則數千,多則數萬,然後妳自作聰明地問:平均每案10萬可以嗎?吳教授不置可否!(吳教授大概怕我告他,可不敢在法庭上坦承說過這些話,所以一直說忘了來搪塞?並作證說妳是被提告後才打電話問的,)然後妳說妳迫於截稿時間在及,只好胡亂報導一通。其實妳只要上網"谷歌"一下,不到3分鐘就可獲得上述支給要點-"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假設每次審查費高達10萬元(遠遠超過教授月薪)的話,平常學校裡還見得到在上課的教授嗎?大家都跑出去搶錢了!只因為妳想表現,又直覺認為我一定是領了很多錢,才會當起衛福部的門神,整天幫馬政府食安政策辯護?"說謊成性、沒有常識、不確實查證、只信唯一消息來源、又違反多項新聞專業倫理",我不曉得早已喪失了"記者專業"資格的廖婕妤小姐,怎麼還有臉,大辣辣地坐在晨間主播檯上,播報沒有人會相信的新聞(因為三立台的新聞都不用確實查證,僅憑臆測就可製造出來!?)呢?

      潘法官不但完全喪失公正審案的立場(?)簡直像被告的辯護律師般,處處幫著被告辯解,潘法官好像徹底忘記了本案還有個遭受到以假新聞誹謗、名譽嚴重受損的被害人-我呢?很奇怪的是,原告如果沒有錯的話,為什麼在一審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跟我和我的家人道歉呢?又為什麼在一審開始前,被告的辯護律師要傳來以下的訊息和和解條件呢?"關於本公司(三立台)、記者廖婕妤對您"不實報導"所衍生之案件,經與公司內部協調,希翼以如下方案緩解您因當年"不實報導"所受之委屈:

    1.澄清啟示一則,全時段刊載於本公司新聞網上。

    2.邀請您擔任本公司新聞台"最hot爆你知"單元之解說專家,內容如下列連結所示,該單元將分別於本公司新聞台、新聞網、youtube頻道播送:(以下網址連結省略)。

    3.邀請您擔任本公司與食品相關主題之新聞、節目之解說專家。

      而且還保證上開節目攝錄製作過程中不再有任何令您不愉快的情事。"(三立台一審辯護律師於106年8月15日遞出和解的橄欖枝訊息還存在我電腦的檔案中,隨時可公告天下周知。)因為我認為這是三立台"大街罵人,小巷道歉"極其欺負人的和解條件,當然拒絕了!潘法官;被告及三立台的辯護律師都自己承認是"不實報導",且了解我遭受委屈而提出如上的和解條件,您卻做出被告無罪的判決,這樣對得起天地良心嗎?

      針對上述6點無罪理由的荒謬論述,再度一一回應:

    1.沒有主觀上的犯意(故意、惡意),就不構成誹謗罪?那我可以天天亂罵人了,因為我是暴怒下破口而出,沒有主觀上的惡意,所以沒事?

    2.沒有具體證據?三立台再晚間新聞連播好幾天、網頁上起碼上千天鋪了誹謗我的假新聞!這還沒有具體證據?

    3.為保障言論自由,所以容許媒體恣意播報未經確實查證的消息,那不是造成坊間充斥著假新聞?

    4.只要上網就可以找到正確的資料,卻只相信唯一錯誤的消息來源,這樣叫做"有所依據"?

    5.為了引起社會大眾對於食安公共議題的注意,我的名譽就可以任意地被糟蹋?好有一比:我走在路上,突然被發春脫韁的母狗咬到屁股,我報警,警察幫主人緩頰,引為路中央有個大洞,為了引起人車注意不要掉到洞裡,所以放狗咬我,那我被咬是活該的?

    6.除了三立台造假新聞誹謗我那3天,我變成了新聞焦點人物外,我之前、之後從來不是什麼公眾人物!潘法官為了幫心愛的"女兒"脫罪,居然連這種胡扯的招數使了出來!?

      面對擁有龐大資源的媒體巨擘三立電視台,我承認這次提告的誹謗官司輸了!但我覺得已經打了一場小蝦米奮鬥大鯨魚的聖戰,深感雖敗猶榮!還好損失不大,官司是公訴罪,官司不用錢,花了18趟高鐵加計程車錢,大概3萬多元。法律我雖然一竅不通,但只是個窮書生、窮教授,花不起錢請律師,所有訴狀撰寫、出庭樣樣DIY自己來!唯一感到抱歉的是:曾經答應食品產官學研各界的好朋友們,贏了官司後,準備拿三立台的賠償金,全台繞一圈辦流水席的,現在只能請各位品嘗便宜的香蕉、鳳梨、火龍果,促進農業經濟的活絡發展了!

  • 士林地院股別電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2-27 12:25:49
    有 630 人按讚


    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2011年獨自攀登南投白姑大山,迷路後曾打電話給女友但隨即失蹤,警消搜尋51天沒找到人,後來山友在溪谷旁尋獲因失溫休克死亡的張男,張家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台北地院認為南投縣消防局一開始未查訪山友縮小搜救範圍,事發一個月才找山區基地台定位,搜救不確實又虛耗人力、錯失救人時機,前年判南投縣消防局須賠張家約267萬元。消防局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

    其實這個事情,兩年前一審判決出來時,
    我就有寫文章評論了,
    講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國家要負責到甚麼程度?>

    今天有一個新聞,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失蹤,
    警消救難隊搜救51天未尋獲,
    後來一個山友
    在張博崴最後手機發送地附近下切河谷後,
    發現張博崴的遺體,
    張家父母質疑南投消防隊搜救不力,
    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消防隊確有疏失,判賠267萬,
    引起鄉民議論~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要問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白姑大山跟你我假日爬的小山步道
    完全不同,
    既無明顯的路徑,亦無路標,
    一進入山裡,就被山林吞噬了,
    沒有相當經驗及足夠設備,是沒辦法全身而退的!

    張博崴雖有豐富登山經驗,
    但選擇一個人登山,仍是相當冒險,
    拼得過,就是英雄行徑,可以向朋友吹噓,
    拼不過,國家就要幫你擦屁股,
    國家幫你擦屁股就算了,
    擦不夠乾淨還要賠你錢,
    有這個道理嗎?

    一個人去爬山,失蹤了,
    幾十個人幾百個人搜救了51天,
    你說人家不盡力,我是不相信的!
    當然,如果家屬對於『盡力』的要求,
    是要把人《平平安安》救出來,
    那我無話可說,
    依照這樣的標準,
    發生火災有人被燒死,都可以聲請國賠了!
    反正誰管你火多大,
    消防隊就是要使命必達把人救活!

    有這個道理嗎?

    法官也許會說,
    你救了51天,沒找到人,
    人家山友找2天就找到,
    所以你顯有疏失!

    什麼叫做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你去山裡走一遭,
    才會知道台灣這些中級山有多大,
    幾百個人灑下去,
    就跟在中正紀念堂灑幾百顆芝麻一樣!
    (我估計法官沒爬過中級山~)
    找得到找不到,都是運氣!

    你說山友才花2天就找到,
    那也是前面一堆人找了51天,
    排除掉95%區域的結果吧!
    沒有前面51天的努力,
    山友有辦法在2天內找到遺體嗎?

    另外,法院沒考慮到的是,
    張博崴的設備跟體能,可以讓他活多久?
    如果他只能活7天,
    那第8天找到遺體,跟第50天找到遺體,
    毫無差別,
    張家有何損失?

    也就是,
    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
    應該考慮的,
    是消防隊搜救隊在7天內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如果只能搜索50%的範圍,
    那就不能用100%範圍、或是務必救活
    這樣的標準去要求消防隊搜救隊,
    那太苛責了!

    ps:
    如果你去看一下被告名單,
    士林分局,南投縣警察局,消防署,南投縣消防局,
    東勢林務局都被告了,
    我想這種事情大家都不願意碰到,
    相關單位遇到了,也幫忙了,
    結果面對的是纏訟好幾年的官司,
    我們尊重家屬痛失愛兒的心情,
    但家屬也看一下被告單位無奈的心情吧!
    處理搜救這種「有功無賞,弄破要賠」的事情,
    真的是在做功德阿!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