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士林地檢署法律諮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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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士林地檢署法律諮詢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3 2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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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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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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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情報單位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故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已經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 #逃犯條例 》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

    1.香港保安局於108年2月12日釋出修訂《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訊息,並對外公開表示,修例的目的,是為了回應臺灣所提出港女命案司法互助與遣送嫌犯的請求。香港作為獨立之司法轄區,若能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之基礎上,與臺灣建立司法合作機制,本部本於向來積極建立國際司法合作關係,以實現司法正義的一貫立場,自然樂見其成,若沒有前揭基礎,就沒有司法合作。

    2.香港保安局於108年3月26日所提出之修例草案內容,將使任何身在香港之人,不論其國籍為何,均有被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刑事調查及審判之可能,此舉已引發國際間對在港人員之人權是否可獲保障之疑慮,在此疑慮未能消除以前,臺港間實難推動任何與逃犯移交有關的司法合作。

    3.我國法務部於108年5月22日在本部記者會,公開對外表達無法接受港方以其修例草案作為移交港女命案人犯基礎的立場,期許港府能廣納外界意見,重新思考修例方向。認為只有在人權保障疑慮已除之情形下,才有可能與香港進行逃犯移交的司法合作。

    4.法務部108年06月14日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正義的實現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應共同追求的目標,不應因法制差異而有不同,也不應因雙方未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而受到阻礙。本部向來基於此一理念,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的原則下,與全世界各個司法管轄區域進行司法合作事務。」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陳同佳案時間軸

    ●2018年2月
    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2018/02/08前往台灣旅行,13日入住紫園旅店17日發生爭執陳同佳殺害女友並將其屍體放入粉紅色的行李箱,睡至翌日早上決定棄屍在捷運竹圍站外草叢。陳事後返回香港,並三度使用潘的銀行卡,一共提款1.92萬元。
    ●2018年3月
    潘曉穎的母親向將軍澳警署報稱女兒失蹤,並在寓所發現陳同佳的「入台證」副本,遂向陳查問。陳同佳其後被香港警方問話,他在會面中承認殺死潘,隨即被警方拘捕。不過由於案件並非在香港發生,沒法控告謀殺罪,最終控以四項洗黑錢罪。台灣政府其後多次要求港方提供司法互助,將陳同佳遣送至台灣。
    ●2018年12月
    旅店按照台灣旅宿業者慣例必定會有兩人入住留下的資料,包括兩人的護照影本、登記紀錄與旅館櫃檯大門進出、捷運中山站、竹圍站、旅館退房、自機場出境監視器拍攝的畫面。
    士林地檢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時效長達37年6月,直到2055年8月17日為止;並同時遞交請求書予法務部,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回台接受偵查。惟港台並無引渡條例,雙方就案件一直未能達共識,事件陷於膠着狀態。
    ●2019年2月
    民建聯陪同潘曉穎的家屬在12日召開記者會,表明支持港府修改法例,堵塞有關的漏洞。翌日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一次性」移交逃犯至無長期協議的地區,隨後展開為期20日的公眾諮詢。事件引起社會爭議,台灣的陸委會亦表明不同意港府以「一個中國」為前提修例並與其交涉。
    ●2019年3月(首次反修例遊行)
    大律師公會率先發聲明反對修例,認為修例移除立法會審議的權力等。商人劉鑾雄亦一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修例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台灣士林地檢署表示,港府3月間曾派律政司人員來台,當時與我刑事局人員接觸後即返回香港,我承辦檢察官並未與港府警務人員有任何接觸;另外,4封信件是在士檢檢察官透過法務部、陸委會請求司法互助後,港方「私下」寄出信件,希望能提供相關案情資料
    ●2019年4月(第二次反修例遊行)
    陳同佳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判囚29個月。香港立法會召開處理《逃犯條例》修訂首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但由於民主派議員拉布,兩次會議均未能選出主席。
    ●2019年5月
    保安局長李家超提出將修例「直上大會」,直接在6月12日於大會恢復二讀辯論。陸委會再度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的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修例通過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各界發起聯署反對修例,當中包括宗教團體、社福界、教育界、體育界及法律界等,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亦破例聯署。惟中央及中聯辦表明支持港府依法修例,特首林鄭重申政府有決心修例。
    ●2019年6月(第三次反修例遊行)
    第三次反修例遊行當晚港府發聲明強調會按原訂計劃進行《逃犯條例》二讀。然而本次遊行創下香港1997年以來遊行人數新高,反修例示威者首次發起「三罷」行動,並在12日日包圍立法會,要求撤回修例。因此林鄭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不過未能平息市民的不滿,民間提出「五大訴求」,並展開連串示威活動,包括200萬人上街遊行、71佔領立法會等,風波持續至今。
    ●2019年9月
    港府先後宣布撤回修例,及引用《緊急法》為《禁止蒙面規例》立法。
    9月25日國策顧問已經帶具有北京政協身份的委員,密會內政部長針對陳嫌投案之事協商,也就是說蔡政府早知情。
    ●2019年10月
    10月18日晚,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10月21日國安局長邱國表示,港府突要移送陳同佳,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
    10月22日下午陸委會宣布擬派員赴港押解陳嫌,但發函給港方逾7小時未獲回應。
    10月23日港府凌晨發布新聞稿,拒絕台灣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港府並稱,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同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讓通緝令自相矛盾。陳同佳及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皆遭移民署註記管制入境。
    10月23日早上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透過新聞稿表示,「港府的說法不符事實」,由於政府必須掌握陳同佳的行蹤,因此對陳同佳與其預定陪同人員註記禁止網簽,必須臨櫃申請,並非限制其入境。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則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又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專有名詞:
    境管作業:對滯留國外之犯罪嫌疑人,為掌握其返國時間及行蹤,俾利案件調查偵辦,本局亦得函請移民署於犯罪嫌疑人「入國告知」調查局列管單位。「境管通知」並非「限制入出境」,「境管通知」屬行政處分的一種,移民、海巡人員僅可暫時留置當事人,若要求境管的單位拿不出拘票則要放行。依實務經驗,檢察官發拘票到港口或機場,由執勤人員將當事人留置、拘提。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 士林地檢署法律諮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13 21:35:46
    有 215 人按讚


    快問快答:「不要臉」、「腦殘」、「拔吃(白癡)」算不算罵人白癡的公然侮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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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處理一個案件,當事人因生活瑣事大鬧爭執,從意見爭執變成人身攻擊,被罵的人氣不過就來找我諮詢。

    (還不知道怎樣會成立公然侮辱?可以看這篇文章。
    https://law.medpartner.club/offenses-against-reputation/)
     
    只要減損他人社會名譽的行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用一些髒話、笨蛋、白癡來罵人,其實很容易成立公然侮辱。我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以後,覺得罵人白癡基本上是毫無懸念成罪了。過沒幾天,卻收到不起訴的處分書。
    檢察官主要的理由大概是這樣:「雙方在爭執美醜,美醜是主觀,難免用詞激烈,仍屬意見陳述範疇,不構成公然侮辱」
     
    🎸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似乎不合理?
     
    相信你跟我一樣滿頭問號,覺得檢察官的理由好像哪裡怪怪的。
     
    1⃣罵人白癡是用來形容人格與智商的,怎麼跟美醜有關呢?

    2⃣用詞激烈就可以算是意見陳述、用詞激烈就不構成公然侮辱嗎?

    3⃣即便是美醜,過去判決通常也認為評斷他人長相醜陋構成公然侮辱。
    (例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從不起訴書上看來,檢察官似乎有誤認事實的問題,也有適用法律的問題。如果第二點的說法成立,那是不是站起來怒罵大吵架的情況就可以罵人,坐下來微笑說白癡的情況就不能罵人了呢?

    (或許檢察官是想勸雙方能不能和解、大事化小,不過事與願違,所以改從法律上給個軟釘子碰。只不過,檢察官用的理由實在是太明顯不合理了。)
     
    🎸如果去提告也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可以再議!
     
    難道被不合理的說法打槍,就只能摸摸鼻子嗎?別擔心,刑事訴訟有「再議」的制度。
     
    #再議,意思就是要求檢察官把不起訴的案件再拿回去看一遍、請他重新檢查有沒有問題,有點像你考聯考、高考時,去大考中心要求複查的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你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也行!)的 #7天內 可以向承辦的檢察官聲請「再議」,請他把案子交給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檢查總長,由上級人士看看承辦檢察官的決定有沒有問題。
     
    例如我去台北地檢署提告,A檢察官覺得不成罪,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的7天內,可以向A提出再議的要求,他就必須幫我把案子轉送到高檢署的檢察長那邊再看一次。
     
    檢察官收到你的再議聲請時,依法要自己再認真看一遍,確認不起訴的決定沒有問題。
    假如檢察官發現自己出錯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就會撤銷不起訴處分,改成起訴;假如檢察官堅信自己的決定,就必須把案件送到上級檢察署去檢查。
     
    🎸你可能會想:檢察官自己改作業,怎麼可能會乖乖自己撤銷?
     
    沒錯,這是有可能的。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4項規定,承辦檢察官的長官(地檢署的檢察長)也可以要求讓其他檢察官先來看看這個案件,透過第三個人來審查,比較有公正性。如果第三個人看也覺得沒問題,才會再送去上級法院。
     
    如果連上級都覺得沒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你最後還可以委任律師,替你聲請「交付審判」,要求直接給法官看!
     
    🎸簡單來說,再議跟客訴有87分像
     
    分公司的員工(檢察官)被客人(提告者)投訴,覺得他態度不好、服務不佳,要求總公司(上級法院)處理。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也怕醜聞鬧到總公司(上級檢察署),因此也會自我審查、確認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
     
    同時,不只被投訴的員工(檢察官)會怕,區主管(地檢署的檢察長)也怕啊!萬一被說治理不力怎麼辦?因此區主管也可以找其他的員工(其他檢察官)來接手這個案件。萬一真的沒辦法解決,那也就只能雙手一攤送總公司(上級檢察署),看看上級怎麼決定了。
     
    🎸聽完有沒有覺得堂堂檢察官其實跟辛苦工作的服務業沒什麼兩樣?都要面對客訴的問題,還要被別人檢討,真的是很辛苦的工作,難怪說是「人民的公僕」。
     
    所以你大概也能懂為什麼我無法苛責這個檢察官了。法律不是一種行業,「法律服務業」才是。
     
    話雖如此,這個案件我還是會去提再議的,畢竟我不是人民的公僕,是當事人的律師啊 XD
     

  • 士林地檢署法律諮詢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7-13 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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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顛倒是非!

    有如此二審法官,台灣今後再也沒有新聞誹謗官司了!?
    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 蘇正德

      話說三立電視公司新聞台(下稱三立台)在103年中秋前,因不爽我長期撰文、發言為馬前政府食安政策辯護,一直想找機會修理我,終於從網頁上調到我自96-103年8年間擔任59件政府標案評審委員的資料,方總監和莊組長就命令廖姓記者,寫一篇醜化我的報導,明明每案領2千元,總計領不到12萬元,硬掰成每案領10萬元,以"年撈600萬"、"8年撈600萬"的聳動標題,及極盡醜化能事之報導誹謗我;我104年初提告,到了106年底前後開了15次庭,士林地院才判決:廖記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可易科罰金的50天拘役。三立台上訴,才開3次庭,半年多二審法官沒經什麼調查,就逆轉改判無罪,而且定讞不得上訴!

    改判無罪的理由極度偏袒、顛倒黑白、荒誕不經,且摘要節錄如下,(欲閱全文者,請上網查”107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文”。)敬請大家公評。

    1.被告無主觀上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及具體"事實":被告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所以不具”犯意”,亦無具體誹謗事實。

    2.新聞媒體不具調查權,如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箝制言論自由。

    3.被告說報導前有打電話給我,我不接,唯一消息來源為證人師大吳教授的電話訪談,每案10萬元的推論有所依據,並無主觀上實質惡意。

    4.被告下午2點半拿到網頁資料後,按部就班一一打了電話,為趕6點晚間頭條新聞,因時間緊迫,沒辦法查到”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件支出要點”,只好以證人的話為基礎報導消息。

    5.聳動的標題及掀然誇張的內容縱使令我感到不快或影響我的名譽,係喚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藉此增加對公共事務之了解---,應認為被告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自難謂其主觀上有何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

    6.我是教授,經常在媒體上發表言論,身為公眾人物,當以最大容忍態度,接受新聞媒體的檢視。

      這時候我已看不到審案法官的莊嚴法相,映入眼瞼的只是被告像小鳥依人般依偎在”親娘”身上綴泣哭訴,親娘邊撫著女兒的臉頰,邊為飽受原告、檢察官、一審法官欺負的女兒各種委屈一一回擊,這位"親娘"佛心法官乃是赫赫有名,同時參與過兩位前總統的二審案,且將馬前總統判刑4個月的陪席法官潘翠雪也!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小姐的運氣真不好,沒碰到”親娘”佛心法官,否則依據上述的無罪理由,根本沒有任何一項誹謗官司會成立的?

      針對上述無罪的理由,簡單回應幾點:我從來都不是公眾人物、我領的審查費多少是個人的事,不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報導前被告從來沒有打電話給我過、證人在庭上說不記得講過招標案審查費多少的話!三立台究竟施了多強的壓力?灌了多濃的迷湯?還是給了多少的好處?(合理的懷疑!)讓潘法官審案細心、嫉惡如仇的法官生涯清譽蕩然無存!?儘管三立台財大氣粗、是可上達天聽的當紅媒體,但在這個誹謗官司上,你究竟還是欠還社會一個公道及給我的道歉!

    -------------------------

    各位親朋好友們:

      感謝在我即將退休的65歲生日,傳來這麼多溫馨的祝福!請恕無法一一回函,且以此信致上最大的謝意!並祝福一切順心如意!闔家平安喜樂!事業升等計畫順遂大展!

      上頭的文章是針對我提告三立新聞台誹謗官司的報紙投書,因為同是媒體,刊出的機會應該不大?投書文章受限於篇幅,文字難免簡略,在這裡做些補充,有請各位看我的誹謗官司怎麼輸的?也請大家評評理!

      103年中秋前夕,只因為政治立場不同,三立台就製造假新聞誹謗我,104年2月中我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因轄區不對,轉移到士林地檢署,半年後只開一次偵察庭,年輕帥檢察官就以"可受公評的事",不起訴處分。我不服,以"與事實不符"為理由聲請再議,高檢署接受,遂有續偵庭,然後將文字記者廖婕妤(因造假新聞提高收視率有功,不久就被拔擢為氣象、晨間主播?)提起公訴,106年11月底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三立台換了辯護律師隨即上訴;潘翠雪法官只開了3次庭,就草草了事判了廖主播無罪,且定讞不得上訴!

      整個提告三立台過程,真的是困難重重!因為媒體掌握了第四權的強大威力,檢警法院各方都不願意得罪媒體(可能怕以後被逮到小辮子時遭受報復,胡亂喧染報導一番?)每一次出庭,都會被問到"要不要和解?'起碼二、三十次,一審法官也問過所有證人一輪後,寫了整整12頁判決書,實在找不到可以"脫罪"的理由,才勉強判了可易科罰金的50天拘役!沒想到審案細心、嫉惡如仇的潘法官二審也寫了長達12頁的判決書,簡單地翻了案,做出極其荒謬的無罪判決(或許她第一眼看到我時,就先入為主地認為我是"惡人"?)

      在誹謗官司方面,廖記者或廖主播或許因為被有通天本領的三立台打通了(?)"親娘"法官的關節(?)因而盲目袒護而脫了身!但是身為科班出身的妳,悖離了以下的新聞專業倫理:
    1.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2.揭露真相:應該嚴謹地查證和報導事實。不可扭曲或掩蓋真相,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手法進行報導或評論。

    3.新聞發布以正確為第一,不能因趕時間而有任何失誤。

      3年多來妳在法庭上一直說謊,妳說報導前,曾打電話給我,我不接?事實是報導後的隔天早上,妳才打了電話到我的辦公室來,已經將我誹謗成那樣子了,我一聽到"三立",當然掛電話!(我們可以一起去測謊,以定真假!)為什麼潘法官只聽得得進去妳的片面之詞。妳唯一的消息來源是所謂"食安專家"師大化學系吳家誠教授的話,他在電話中告訴妳,政府招標案審查費少則數千,多則數萬,然後妳自作聰明地問:平均每案10萬可以嗎?吳教授不置可否!(吳教授大概怕我告他,可不敢在法庭上坦承說過這些話,所以一直說忘了來搪塞?並作證說妳是被提告後才打電話問的,)然後妳說妳迫於截稿時間在及,只好胡亂報導一通。其實妳只要上網"谷歌"一下,不到3分鐘就可獲得上述支給要點-"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假設每次審查費高達10萬元(遠遠超過教授月薪)的話,平常學校裡還見得到在上課的教授嗎?大家都跑出去搶錢了!只因為妳想表現,又直覺認為我一定是領了很多錢,才會當起衛福部的門神,整天幫馬政府食安政策辯護?"說謊成性、沒有常識、不確實查證、只信唯一消息來源、又違反多項新聞專業倫理",我不曉得早已喪失了"記者專業"資格的廖婕妤小姐,怎麼還有臉,大辣辣地坐在晨間主播檯上,播報沒有人會相信的新聞(因為三立台的新聞都不用確實查證,僅憑臆測就可製造出來!?)呢?

      潘法官不但完全喪失公正審案的立場(?)簡直像被告的辯護律師般,處處幫著被告辯解,潘法官好像徹底忘記了本案還有個遭受到以假新聞誹謗、名譽嚴重受損的被害人-我呢?很奇怪的是,原告如果沒有錯的話,為什麼在一審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跟我和我的家人道歉呢?又為什麼在一審開始前,被告的辯護律師要傳來以下的訊息和和解條件呢?"關於本公司(三立台)、記者廖婕妤對您"不實報導"所衍生之案件,經與公司內部協調,希翼以如下方案緩解您因當年"不實報導"所受之委屈:

    1.澄清啟示一則,全時段刊載於本公司新聞網上。

    2.邀請您擔任本公司新聞台"最hot爆你知"單元之解說專家,內容如下列連結所示,該單元將分別於本公司新聞台、新聞網、youtube頻道播送:(以下網址連結省略)。

    3.邀請您擔任本公司與食品相關主題之新聞、節目之解說專家。

      而且還保證上開節目攝錄製作過程中不再有任何令您不愉快的情事。"(三立台一審辯護律師於106年8月15日遞出和解的橄欖枝訊息還存在我電腦的檔案中,隨時可公告天下周知。)因為我認為這是三立台"大街罵人,小巷道歉"極其欺負人的和解條件,當然拒絕了!潘法官;被告及三立台的辯護律師都自己承認是"不實報導",且了解我遭受委屈而提出如上的和解條件,您卻做出被告無罪的判決,這樣對得起天地良心嗎?

      針對上述6點無罪理由的荒謬論述,再度一一回應:

    1.沒有主觀上的犯意(故意、惡意),就不構成誹謗罪?那我可以天天亂罵人了,因為我是暴怒下破口而出,沒有主觀上的惡意,所以沒事?

    2.沒有具體證據?三立台再晚間新聞連播好幾天、網頁上起碼上千天鋪了誹謗我的假新聞!這還沒有具體證據?

    3.為保障言論自由,所以容許媒體恣意播報未經確實查證的消息,那不是造成坊間充斥著假新聞?

    4.只要上網就可以找到正確的資料,卻只相信唯一錯誤的消息來源,這樣叫做"有所依據"?

    5.為了引起社會大眾對於食安公共議題的注意,我的名譽就可以任意地被糟蹋?好有一比:我走在路上,突然被發春脫韁的母狗咬到屁股,我報警,警察幫主人緩頰,引為路中央有個大洞,為了引起人車注意不要掉到洞裡,所以放狗咬我,那我被咬是活該的?

    6.除了三立台造假新聞誹謗我那3天,我變成了新聞焦點人物外,我之前、之後從來不是什麼公眾人物!潘法官為了幫心愛的"女兒"脫罪,居然連這種胡扯的招數使了出來!?

      面對擁有龐大資源的媒體巨擘三立電視台,我承認這次提告的誹謗官司輸了!但我覺得已經打了一場小蝦米奮鬥大鯨魚的聖戰,深感雖敗猶榮!還好損失不大,官司是公訴罪,官司不用錢,花了18趟高鐵加計程車錢,大概3萬多元。法律我雖然一竅不通,但只是個窮書生、窮教授,花不起錢請律師,所有訴狀撰寫、出庭樣樣DIY自己來!唯一感到抱歉的是:曾經答應食品產官學研各界的好朋友們,贏了官司後,準備拿三立台的賠償金,全台繞一圈辦流水席的,現在只能請各位品嘗便宜的香蕉、鳳梨、火龍果,促進農業經濟的活絡發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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