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從第一集開始,曾經犯下性侵犯罪的受刑人李滿浩出獄,出獄時手裡還拿著一本1990年的...
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從第一集開始,曾經犯下性侵犯罪的受刑人李滿浩出獄,出獄時手裡還拿著一本1990年的舊法典。在影片中,不時會看他拉起右邊褲管抓癢,明顯露出一個電子腳鐐。
在命案發生後,他的之前行蹤被拿出來檢視,他的位置隨時被監控著。至於,李滿浩會什麼會在出獄之後,被要求裝上電子腳鐐,可能是因為他之前犯下性侵犯罪,而且再犯率是前百分之三。
那麼,台灣也有這樣的電子腳鐐嗎?有的!
1️⃣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電子腳鐐並沒有出現在法條中,法條所使用的用語是「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是其中一種。
「科技設備監控」,原本只有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對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可以採取的處遇方式之一。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對受保護管束的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保護管束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緩刑,另一種是假釋出監,這兩種情況都要付保護管束。如果加害人不遵守保護管束的處遇措施,不論是緩刑或假釋,是有可能被撤銷的。
電子腳鐐可以定位出佩戴著的所在位置,搭配觀護人的其他處遇方式,可以要求居住在指定的處所、監控時段不能外出、禁止接觸特定的場所或對象,像是學校或被害人。
概念就像是我們這次疫情所使用的電子圍籬,只是定位方式不是手機基地台,而是腳上的電子腳鐐,具有強制力,也更為精確。
2️⃣刑事被告防逃
除了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外。2019年7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這次是對防逃的修法。
防逃,精確地來說,是為確保被告能在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以及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時,都能遵守時間到庭,讓國家的刑罰權可以具體實現。
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增加了幾種防逃措施,其中一種就是: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科技監控設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目前,監控被告行縱的科技監控中心,會設在舊的士林地檢署內。
配戴電子腳鐐的被告,必須要保持監控設備的功能,不能有妨害或影響電子腳鐐功能的行為,也要保持電力的正常運作。
電子腳鐐搭配新法規定的「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措施,可以掌握被告的所在,確認被告在一定區域內。
如果被告違反規定,法院可以再執行羈押,也可以獨立成為拘提事由。
3️⃣破壞電子腳鐐,會構成犯罪嗎?
會的。
電子腳鐐屬於公物,如果遭到毀損,會構成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
士林地檢署執行科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姓男子上月八日在台北新光醫院急診室不耐久候,涉嫌恫嚇「上次某醫院才被我打過,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院方報警;士林地檢署十六天火速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依累犯加重其刑。
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今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因車禍被送往新光醫院急診室救治,下午五時許,他認為等太久,又不滿護理師要他先上石膏再去用餐,在急診室嗆聲「上次某醫院被我打掉而已…,你們最好讓我吃東西,我不想變成第二間醫院,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
王男之前就曾因毆打檢察官遭判刑,二○一五年六月間他從台北監獄提解至新北地檢署偵查庭應訊時,情緒激動翻掉訊問席桌面,電腦螢幕摔倒地上,他衝到法檯前揮拳毆打吳姓檢察官,再拿法檯上物品丟檢察官,造成檢察官手掌挫傷,被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王男在急診室出言恫嚇在場護理師及急診醫師,涉犯恐嚇罪嫌,他之前已有暴力毆打檢察官前科,建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士林地檢署執行科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士林地院庭長對於我國監護處分期限以及執行實務的誤解】
原來這年頭不懂刑事執行而投書無的放矢的法律人,除了律師以外,也包含法官,甚至還是士林地院的庭長。
剛剛有精神科醫師、檢察官學長看到北部地區某法院某庭長驚為天人的「法學上新發現」投書:https://bit.ly/3c8OA77
發訊息來問我以下這些問題,只好趕快爬上來協助澄清。
1.監護處分可以無限期聲請延長?
有執行過監護處分的精神科醫生和檢察官共同疑問:「我國監護處分超過5年可以延長喔?我們怎麼都不知道?」
現行法規下,當然不行!#不然刑法的5年規定是塑膠嗎?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所謂「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是指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延長,不是指可以超越刑法規定的期限無限期延長!
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規定於該法通則,是指所有的保安處分在法定期限內的延長必要,這條開頭「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之延長,實務上最主要適用於性侵害犯罪之強制治療。
2.判決監護即時執行?
我很想建議這位庭長轉任檢察官,了解一下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面的貧瘠。
或是請法務部提案修法, #將保安處分制執行交給法院做,讓法官學習一下什麼叫做「刑事執行」,以免不懂執行還要到處胡說八道誤導大眾。
他是不是以為地檢署有附設精神科醫院,有多少床位就有多少床位?有多少醫療人員與資源就有多少?
他是不是不知道執行監護處分前 #要先跟醫院進行簽約程序還要報高檢署一路送上去核備?
他是不是不知道安排床位需要時間?
他是不是不知道大多數精神科醫院 #入院前都要再次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收治?
他是不是不知道 #醫院可能會在考量資源與個案狀況下拒收?
他所謂的「可以一路無縫接軌到監護執行」,應該是他腦中幻想出來的烏托邦,不是我國現行的法制與實務現實面。
他更不清楚,要做到「一路無縫接軌」,靠的不是國家,而是要靠各個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書記官、醫院醫生及行政人員等窮盡洪荒之力的「自力救濟」合作,才能勉勉強強搖搖欲墜的達成。但能夠完成的,是少數個案。
年紀大了脫離現實、理論不通、不懂執行實務沒關係,不要搬著法官的頭銜出來恣意發表錯誤的法律解釋、背於執行實務的內容誤導大眾,這樣真的很不負責任。
士林地檢署執行科 在 交通大學校友會 NCTU Alumni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呂文忠學長走馬上任調查局局長,司法官24期結業的呂文忠學長畢業於文化大學法律系,曾赴英國Sussex大學法律研究所進修,在士林地檢署當主任檢察官時,考上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成為交大科法所罕見的主任檢察官級學生,他在法務部服務期間,擅長國際事務, 在行政執行署長任內,因為點子多,替國家追討5千2百多億的資產,比起法務部17年的總預算4千5百億還多,被稱為「點子王」。
曾任宜蘭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法醫研所代理所長,他在法務部擔任法制司長期間,公布台灣首部的「人權報告書」,配合總統府推動人權政策並檢視修改國人相關人權法案,還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兩公約」的「內國法化」,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演講座談,接下行政執行署後,對黨產追討也有貢獻,獲府方高層賞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