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壁癌算瑕疵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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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壁癌算瑕疵嗎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19的網紅姚瑞中 Yao Jui chung,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鐵史上傷亡最慘重的重大意外根本是積習已久的「工地安全做做樣子」文化所造成,分析如下: 競選支票與綁樁文化- 這種現象在民主制度國家中屢見不鮮,主要是候選人為了勝選以獲得行政權力,開出各式不見得符合當地需求的發展承諾,即所謂的「競選支票」;而具規模的政黨為了獲取執政權,往往透過許諾地方建設獲取選民...

  • 壁癌算瑕疵嗎 在 姚瑞中 Yao Jui chu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5 0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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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史上傷亡最慘重的重大意外根本是積習已久的「工地安全做做樣子」文化所造成,分析如下:

    競選支票與綁樁文化-
    這種現象在民主制度國家中屢見不鮮,主要是候選人為了勝選以獲得行政權力,開出各式不見得符合當地需求的發展承諾,即所謂的「競選支票」;而具規模的政黨為了獲取執政權,往往透過許諾地方建設獲取選民支持,動用黨工游說或暗置樁腳以鞏固選票及地盤勢力。其中以興建大型公共建設為大宗,因為短期即具體可見政績,而有些工程為了搶標,在「政商蟑螂」護航下打通黨政關節,在層層回扣中形成了封閉型金字塔利益結構,因此出現許多為了兌現政見卻與實際功能脫節的公共建設,品管往往問題重重。

    圍標及綁標-
    公部門標案通常會採最低標得標,因此有些企業會成立衛星公司或私下串通其它同行抬高或壓低底價,甚至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俗稱「搓圓仔」),內定中標者再參與投標,當任合一家公司取得標案後再進行分配,排擠其他競爭者從而謀取利益,因常有黑道以不法手段介入,遂稱「圍標」。而招標人洩漏底價或為特定廠商訂定特殊投標條件,即稱「綁標」,經常與地方政治勢力或綁樁文化搭配運用。

    業務貪瀆與工程弊案-某些案例涉及圖利廠商,或承辦業務者與業者過從甚密,暗中鞤助特定廠商順利得標或驗收通過,以獲得檯面下的報酬回饋。部份主管因特定政治傾向或利益分配所需,事先洩露底標或評審委員名單給業者,得標價與底價雷同並不罕見,若非內神通外鬼,何必懼怕監察院、政風處調查?收押入監的公務員時有所聞,卻仍難以抑止旁門左道大開其門。

    施工品質不良、管理不善-
    俗稱「豆腐渣」工程。通常發生在以最低標得標的案例,某些不肖廠商為了打通行政關節付出回扣,轉以變更設計、偷工減料、替代材質等方式降低成本,該建圍籬卻不建,加上監造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查核不嚴、品質粗糙,完工後問題層出不窮,甚至也有部份拆掉重做的案例;或有些勉強驗收通過後卻發生漏水、壁癌、龜裂等現象,導致實際使用者需重新整修,增加營運成本負擔,甚至也不乏無法使用的案例。

    行政程序未臻完備-
    屬於行程瑕疵。通常是為了規避相關法令,例如未審先建導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或興建途中變更名目驗收困難,或工程層層轉包,工期一再延宕、追加預算,甚至政府承辦單位與承包商互相指控而進入司法程序,導致工程無法走完法定程序而延宕。

    如何有效防止施工品質及管理低落等問題,中央政府應嚴格從上游管控公共工程政策,採取有效方式清查中央及地方政府列入「黑名單」的廠商不能投標,配合民間媒體或個人舉報系統,全面掌握清單並造冊備查,控管監督施工單位上進發條,該罰就罰、該懲處不能手軟,離譜工安意外造成嚴重傷亡,無辜往生之人比新冠肺癌過世者還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人真的不用立即下台以示負責嗎?行政院院長、政務委員治喪之外也整頓一下鬆弛的行政系統吧!

  • 壁癌算瑕疵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6 1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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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聖誕快樂🎄
    希望大家有換到好禮物🎁

    但也別忘了每週五的上片時間唷~
    本週跟大家聊聊中古屋!!
    買房最怕碰到的漏水 壁癌 欠費 問題
    萬一碰上該怎麼解? 如何預防?

    影片看起來!訂閱訂起來👍

    #我抽到解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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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市房事 #漏水 #欠費 #糾紛 #壁癌 #簽約

  • 壁癌算瑕疵嗎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0-02 10:00:58
    有 339 人按讚


    大律師分享了一篇超實用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例分享喔!
    趕緊點進去,先睹為快吧!

    今天大律師要來跟大家分享的不動產常識是:房屋買賣是一般人生活中常見又金額較大的交易,有的人一生中可能就只買一次房子,如果買到有問題的房屋,買方可以因為房屋有任何瑕疵(如:漏水),一律要求解除契約,退回買賣價金嗎?

    案例分享:
    陳先生於101年間透過仲介公司,向李小姐購買位於高雄之房地,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陳先生依約匯交第一期款120萬元後,某日至房屋現址勘察,竟發現屋內牆壁有壁癌之滲漏水現象,陳先生認原屋主李小姐於簽約時,並未如實告知漏水乙事,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解約並返還已付價金12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認定,本件房屋確實存有漏水瑕疵,且發生時間長達數月至數年之久,但考量其修繕所需費用僅9萬多元,與本件買賣總價1200萬元相比,二者差距甚大,如買受人逕予解約,恐有失公平,法院因而認定陳先生不得解除合約。

    判決評析:
    本件買賣房屋既有漏水情形,自會減損其交易價值或通常效用,構成「瑕疵」無疑,依據民法買賣章節之規定,此時買受人可享有「減少價金」或「解約」之權利,惟就「解約」之行使,條文另外設置「是否因此顯失公平」之准否門檻(按:如解約後的法律效果對他方顯失公平,則不得解約),前述的案例法院判決即以「瑕疵修繕費用與買賣總價之金額差距」作為「是否因此顯失公平」之判斷標準。故實務上房屋買受人縱能舉證標的有瑕疵,並不是當然就可以解除契約

    律師意見:
    前面這個案例一審判決雖然以「瑕疵修繕費用與買賣總價之金額差距過大」,認陳先生解約有失公平,然單從買賣價金而論,陳先生事實上亦僅支付120萬元之頭期款,僅相當於買賣總價1200萬元之10%,若其解約後要求李小姐返還該120萬元,其實應該不能算是金額過鉅,且雙方亦可避免於就後續瑕疵修繕問題再生爭端,以致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類此案例,於買受人僅部分付款之情形,解約與否是否仍可適用前開法院採取之標準,其實還有爭執的餘地。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消費者可循解約途徑爭取應有權益,就本案例來說,若漏水情形十分嚴重,甚至既有木作裝潢或結構牆面因大面積受潮而產生腐蝕、剝落之損壞現象,以致需花費龐大修繕費用(數十萬元)加以修復,或經專業技師評估後認無根本性修復之可能,此際,消費者基於該有瑕疵的屋況於入住後將嚴重影響居住生活品質,而要求解約,對出賣人應無顯失公平之處,而考量一般交易之社會通念,以這樣的立場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訴求可能較榮易獲得法院採認。

    而就具體的解約權利行使,除口頭告知出賣人之外,建議可以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為之,以利保全證據,並確保已如期發生解約效力,又關於解約後之法律效果,一旦解約確定生效,雙方即回復到未曾簽立買賣契約之狀態,此時消費者自可請求出賣人返還原已交付之價金(包含定金在內),並應附加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

    再者,除走解約途徑外,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請求減少價金」,至減少比例若干,在契約沒有明文約定之下,應可透過不動產鑑價公司或估價師實際鑑定該有瑕疵的房屋(會漏水)與正常的房屋(不會漏水),二者的交易價值各自為何,並以其間的差價作為主張減價的依據,或探詢雙方均認具有參考性的房仲公司針對附近相同(鄰)地段的瑕疵物件與非瑕疵物件之一般成交行情,以決定減價金額,或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價(例如:直接按總價金之一定成數扣減)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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