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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6-04 18: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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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對今日內政委員會「八次江陳會」專案報告之回應

    投保協議三大爭點,猶待努力
    --對內政委員會今日「八次江陳會」專案報告之回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席代表梁國新就「江、陳第八次會談談判議題、協議草案與預期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簡稱「兩督盟」),今日透過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全程瞭解報告及詢答過程,謹說明我們的觀察及回應如下:

    棄守P to G爭端仲裁,八大類爭議無解

    賴幸媛主委於會中表示,P to P(投資人與投資人間)爭議,佔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的65%,兩岸投保協議關於這部分將採當事人自主,依仲裁程序解決;但是,對於立委進一步詢問P to G(投資人與政府間)爭議,可否採仲裁解決,賴主委卻說:將採「具有兩岸特色的多元解決方式」,形同宣示棄守第三地仲裁立場。
    兩督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表示,P to P爭議的仲裁機制,其實在中國政府所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已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得依仲裁解決,完全無須投保協議另設規定。
    一般投保協定真正要處理的是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的爭議(P to G),這部分卻看不到政府的努力,賴中強指出:棄守P to G爭端仲裁,對於受害台商常遭遇的糾紛,包括:徵收、土地使用、動遷補償、結匯、規費攤派、稅務糾紛、投資轉讓限制、公司登記虛假增資,將無法獲得解決,因為這些糾紛是投資人與政府間(P to G)糾紛,而非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 to P) 糾紛。 兩督盟仍然呼籲我方政府參考《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簡稱台日投資保障協議)》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投資人與當地政府機關間之爭端,得依仲裁程序解決紛爭。

    人身自由保障≦中國刑訴法,有意義嗎?
    關於台商關心的人身自由保障問題,賴主委表示爭取將24小時通報機制納入投保協議。賴中強指出,關於人身自由遭限制後的24小時通報機制,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已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今日賴幸媛主委僅重申會將中國刑事訴訟法已有的24小時通報機制納入投保協議,但是對於投保協議如何克服中國刑訴法秘密逮捕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以不通知家屬」,賴主委僅表示:「我們希望對岸不應擴張解釋」,兩督盟對此感到失望。
    賴主委對於立法委員反映投保協議應納入各項人權條款,以突破中國刑訴法對人權的不當危害,包括:1.建立人身自由遭限制時無例外且完整的通知、通報制度,2.保障家屬探視權,3.保障經貿團體代表的探視權及代為委任律師職權,4.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賴主委均無正面積極的回應,兩督盟對此感到相當遺憾。

    給予中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值得嗎?

    兩督盟並提醒國人,應密切留意我方政府是否於投資保障協議談判中賦予中資「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目前我方法令禁止中資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禁止中資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廣告,此於投資保障協議簽署後,是否因牴觸「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而受影響,攸關台灣民主防衛機制的存續,政府有義務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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