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股第二份收入-出借股票收租金
不只房子、車子可以收租金
股票也可以收租金
把股票借出去的動作 稱為借券
對出借方的好處當然是可以收穩定的利息(租金)
但為什麼有人需要借股票
主要有四個原因
1.借券賣出(借來直接賣掉,也就是放空)
2.證券權益補償(已賣掉融券後,償還券源給券商)
3.履行跟別...
存股第二份收入-出借股票收租金
不只房子、車子可以收租金
股票也可以收租金
把股票借出去的動作 稱為借券
對出借方的好處當然是可以收穩定的利息(租金)
但為什麼有人需要借股票
主要有四個原因
1.借券賣出(借來直接賣掉,也就是放空)
2.證券權益補償(已賣掉融券後,償還券源給券商)
3.履行跟別人的相關合約(和權證有關)
4.套利、避險
由上面的1和2可知
外資和法人借券有一大比例是看空個股
先借來賣出 等下跌後再買來還給出借方
因此借券大量成交對股價不會是好事
這也常用在籌碼面的分析股票
當外資的融券借券張數開始增加
可能意味股價未來可能有拉回的風險
發這篇的原因是我最近也有股票出借成交
那就是00850在9/19以利率1%借出兩張
出借一天租金的算法是:
成交當天的收盤價X利率X張數X天數/365 X 0.8
出借利率是自己訂的喔
可參考集保歷史借券的成交紀錄
利率都指年利率(過了一年會收到的利息)
所以要算一天收到的利息就是把利率/365天
以富邦證券會收20%的手續費為例
出借兩張00850一天會收到的利息是
21520 X 0.01 X 2 X 1/365 X 0.8 = 0.943元 四捨五入 1元
沒有錯一天只有1元
不過我也才出借了市值4萬多的股票
想想看出租個400萬的股票 租金也是相當可觀的
出借股票後遇到除權息可以收股息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
證券商會用權益補償的方式
把借入方收到的股息轉給你
因此出借股票可說是股息租金兩頭賺
在出借時可以選擇對方是否要在股東會、除權息、增資前歸還
如果沒有特別的目的
建議都選否比較容易成交
假如你想把借出的股票要回來賣掉
可以在前五天提招回 如此股票就會自動回來
有人說把股票借出去
就好像是借給別人石頭拿來砸自己的腳
(收了租金讓別人放空自己的股價)
但對存股而言要賺的是股息不是價差
借券給外資把股價壓低
我們可以用較低的股價買到優質股票
另一手繼續收租金
是個不錯的作法
我個人手上的股票幾乎都委託出借申請
只是都還沒成交
有趣的是00850這檔股票從上市以來
第一次有借券成交就是在9/19
去看他的股票不難發現成交後三天股價隨即壓回
再次驗證借券增加 股價看空
#台股 #股票 #借券分兩種 #借券 #租金
增資的好處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蔡英文諸多政策中,最讓我感到滿意和欽佩的,就是自她上任以來,五年都連續調漲基本工資。今年基本工資時薪上調到160元、月薪24000元。
相較扁政府僅調整過一次,馬政府八年內調整過六次,蔡英文五年內每次都調整,並且光是這五年的調幅,就超過馬政府八年的漲幅。當然這和時代背景及大環境有關,並不代表蔡英文真比馬英九來得好,但敢於調整基本工資確實相當需要勇氣。
調整基本工資等同於是向所有資方宣戰。並且隨著基本工資的調漲,也將導致失業率升高,但自2016年以來的失業率並未隨之飆升,多數維持在4%以下。
過去齋主反對基本工資,認為這項政策是對底層人民的欺壓,工作能力低於基本工資的人將找不到工作。但隨著人生閱歷增加,我體會到若基本工資不增加,資方將懶惰於尋找更有效率的生產方式,而這也是為什麼蔡政府持續調漲基本工資的原因。
緩漲基本工資的好處很多。想像著有個工廠雇用五名員工運作一台機器,這台機器已經是20年的老骨董了,產能遠遠比不上這幾年僅需四人就能運作的新機型。不過因為人力成本低廉,更換機器的成本過高,並沒法帶來實質利潤。但在基本工資調漲、人力成本上升的狀況下,購買新型機器變得可行,新機器效率高、耗能少、更環保,也更加美觀。
聽起來樣樣都好? 不,其實問題可多了。因為資方要投入更高的成本生產相同的產品,若產品的毛利率無法提升,那又何必如此? 乾脆兩手一攤不幹了,把員工通通資遣,搞不好還比較划算。就算資方增資換新設備和新制度使得產能提升,則原本的五人中,也將會有一人可能失業。
政府要做的事情還真不少。最主要的就是輔導企業轉型,再來便是提供新型設備較優惠的貸款利率,輔導可能失業的員工二度就業,再不然就是要提供良好的失業救濟金和社會福利制度。否則隨著基本工資年年調漲,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失業率上升,治安開始敗壞。但那第五人必定會在這波轉型中失業,又該怎麼辦?
因此要調漲基本工資,更根源的政策,便是提高教育品質,生產更多的高級人才。這樣做除了能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之外,因應文明程度的提高,進而產生新的產業和工作。這才能真正解決第五人的就業問題。
前陣子巴魯特港爆炸時的影片中,有段倉庫鞭炮爆炸的畫面。我想起台灣從前在鄉間,也有著許多地下爆竹工廠,這些工廠用著來路不明的原料和規格不一的設備,在逢年過節時大量生產非法爆竹,再批貨給路邊攤販賣。那個年代最常發生的問題,便是因為這些工廠管理不當,經常因為小小失誤而發生火災然後發生爆炸。
地下爆竹工廠為什麼在這十多年來逐漸消失? 除了政府強力掃蕩之外,更是因為無利可圖。非法工廠的員工也是會比較的,如果是同樣臨時的打工,為何不選在有冷氣又有安全保障的超商工作? 有甚麼理由要在同樣薪水不高還要面對眾多風險的地下爆竹工廠做事?
雖然如此,但每年該上演的戲碼,今年還是沒少。資方抱怨每年都調漲基本工資,簡直是政府逼他們出走,而勞工抱怨調得太少,怎麼不一次調到十萬元? 今年的狀況特殊,因為疫情的緣故,大中小型企業都蒙受損失,但我實在欽佩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蔡英文大可不調漲,但今年依舊延續過往幾年的政策,緩慢地往上調。
不容易。
增資的好處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吳斐竣觀點】離岸風場的利益分享:社區-利益-衝擊的三角連動(06/10/2020 WindTaiwan離岸風電)
作者:吳斐竣
英國與其他國家的離岸風場以各種不同的形式進行社區利益分享,但分享利益的原因與實現利益的方式不盡相同。理解「社區」、「衝擊」與「利益」在不同脈絡下多樣的定義以及三者彼此間的互動關係,有助於我們在實務上提出更好的社區利益分享方案。
社區利益不一定是「經濟的」,地景美學、地方情感認同,都可能因為再生能源的開發而改變。以下僅聚焦在經濟上、可以明確定義直接並支付的利益。Rudolph等人(2015)整理了11種再生能源回饋地方的社區利益分享方式,其中社區基金是英國離岸風場最常見的方式。
社區基金:開發商設立特定的基金,可能由開發商、監管者或社區管理。基金的設立以志願為基礎,支付的金額視離岸風場的裝置容量而定。獲取資金的方式受到規範,通常由社區或組織向該基金申請專案資金。
增資既有基金:開發商向既有的基金注入資金,而不因離岸風場而特別成立基金。這些既有基金包括區域發展基金、自然保護基金、野生動物信託基金。
社區所有權:由沿海社區、合作社或非當地能源公用事業獲取共同擁有權的情況非常罕見。本地投資者需要預付股權,沒有立即的利益,只有當風場營運時才有收益。透過所有權產生的收入也可能再交由基金或信託進行管理。
收入的平等分配:分配通常由單一機構集中管理,這些收入可以嘉惠更廣泛的社會或特定社區,例如德國聯邦政府從離岸風場獲得的稅收收入,或蘇格蘭高地議會區要求每設置1MW的陸域風機,每年至少回饋5,000英鎊。
直接投資與專案基金:由開發商直接投資或捐贈當地某個建設計畫,這類一次性投資通常是在設立基金後額外進行的,目的是促進當地經濟的特定部門,如旅遊業。
學徒制與助學金:提供資金專注於教育以及技能和培訓;可能是社區基金組成的特定一部分。
學校教育方案:提高對氣候變遷、永續性、環境和再生能源的認識;鼓勵並提供與再生能源相關工作的具體技能和知識。
電費抵減:想法確實存在並在某些開發案中被討論,但離岸風場還沒有這樣的作法。
社區利益協定:開發商與地方政府或社區之間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定,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在蘇格蘭高地議會區,這是不具拘束力的政策,但在美國麻州,卻是規劃申請程序的重要考慮因素。
間接的供應鏈效益:透過雇用在地企業、使用在地基礎設施來創造就業機會。開發商可以引導並優先考慮本地企業的參與,而受益範圍也更廣、不限於鄰近區域。
間接的旅遊效益:離岸風電是一種新穎的創新技術,風場本身就是旅遊景點,透過吸引遊客而對當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社區利益的定義可能因地而異,例如在蘇格蘭高地議會區,只有與計劃預期影響無關、自願性以貨幣形式向社區支付資金,或直接投資於某項計畫,才被認可為「社區利益」。創造新就業機會(間接的供應鏈效益、間接的旅遊效益)不必然是社區利益,但一些開發商與主管機關傾向採取這樣的詮釋方式。
Rudolph等人(2018)試圖完整、有系統地回答社區利益隱含的兩個根本問題:第一,社區利益分享的目的是什麼?第二,如何定義「社區」、「利益」與「衝擊」?
利益分享的第一個也是最普遍的原因,是出自開發業者的自願。做為社區議合的一部分,開發業者希望成為一個好鄰居。諸多英國離岸風場皆設立這樣的基金,如:Rhyl Flats風場、Robin Rigg風場、North Hoyle風場以及Scroby Sands風場。第二個原因通常是主管機關施加(或建議)的法定條件,而這些規定可能是規劃過程中的重要考慮因素。如前述蘇格蘭高地議會區對陸域風機的回饋要求。第三個原因則是地方社區壓力與需求的直接反應。
社區利益也因此有五種不同的理解方式。第一,源於分享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和資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第二,開發業者因承認地方社區的主人身份所提供的支付款項(或實物)。第二,開發業者將社區利益當作爭取地方接納與支持的方式,也是與其他業者區別的策略性作為。第四,社區利益可能被用於核算影響的估值,解決對當地社區的明顯不利影響。第五,社區利益有時會跟賠償金相混淆;但補償金應定義為:為了減輕因離岸風場開發對相關第三方(如漁民或環境組織)所造成損失或影響的法律強制執行支付。
受益的社區也有五種不同的界定方式。第一,在地理上鄰近開發案的特定一群人。第二,泛指區域內的所有社區。第三,開發案附近的特定利益團體。第四,受負面影響的社區。第五,提供慈善服務或公共服務的社區性組織。
受益社區的定義與利益的定義是緊密相關的。如果將利益定義為分享國家自然資源所產生的好處,社區就會被理解為區域內的所有社區,而非特定受負面影響的社區。相對地,如果希望儘可能將正面利益留在地方,那麼利益就是開發商承認地方社區的主人身份,依照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則扮演好鄰居的角色(如下圖藍色框);這也是英國最普遍的情況。如果社區利益被理解為解決負面影響的一種方式,那麼社區利益將有目的性地提供給特定社區(如下圖黃色框)。
社區、利益與衝擊的定義是互相連動的。當利益被理解為核算衝擊的一種方式(黃色框),下一步是瞭解哪些社區、受到哪種衝擊。當利益被理解承認地方社區的主人身份(藍色框),開發商則是扮演好鄰居的角色,依照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則與地方社區互動。
在討論再生能源轉型時,能源正義(energy justice)的議題越來越受到學者關注。正義包含程序正義、分配正義與認知正義,而社區利益正好提供我們檢視正義是否落實的機會。
參考資料:
Rudolph, D., Haggett, C., & Aitken, M. (2015). Community Benefits from Offshore Renewables: Good Practice Review.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on behalf of ClimateXChange.
Rudolph, D., Haggett, C., & Aitken, M. (2018). Community benefits from offshore renewabl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impact, community, and benefit.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C: Politics and Space, 36(1), 92-117.
修改自Rudolph等人(2018)。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windtaiwan.com/article/articledetail/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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