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名人堂 金融業財富管理2.0方案 有效嗎? 葉銀華 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現象,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去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並自今年開放實施。報系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影 由於香港的反送中活動、港版國安法的實施,以及台商境外資金在「共同申報準則」的壓力下,政府提出「境外資...

  • 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7 11:00:54
    有 2 人按讚

    #名人堂

    金融業財富管理2.0方案 有效嗎?

    葉銀華

    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現象,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去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並自今年開放實施。報系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影

    由於香港的反送中活動、港版國安法的實施,以及台商境外資金在「共同申報準則」的壓力下,政府提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資金回台運用與管理。而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的現象,也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自二○一九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稱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或財管2.0方案,並自二○二○年開放實施。我們不一定要以建立亞太資產管理中心為號召,重點在於提升金融業者提供服務的能力,比較實在!

    就銀行財富管理新方案,七月底金管會完成法規修正預告,允許銀行可對資產逾一億元的高資產客戶,提供八項新金融商品及服務,預期可吸引三大市場資金,包括:響應政府政策回流台灣的台商資金、獲利了結不想留在海外的資金、以及原先便在台灣之資產逾億元規模的客戶資金。首波申請可在九月中向金管會遞件,金管會預計第四季公布審查結果。

    新方案放寬銀行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新商品及服務,例如:開放銀行發行結構型債券,有助於商品開發和管控能力;再者,過去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買的商品,這次DBU(國內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也可以買到這些商品。上述開放措施,希望讓銀行不要只是扮演通路商角色,而要能依照客戶需求,開發多元化的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研發能力。再者,亦納入鼓勵銀行引資攬才的機制。

    金管會新增相關監理措施,規定要承辦此項業務者,需符合五大條件,包括:財業務健全、守法性、內控、經營業務能力和資源投入狀況等,若以今年六月底試算,有十八家銀行合乎規定。而且,新方案要求銀行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風險揭露、商品審查與監控、對境外金融商品發行機構責任、數位金融服務內控與資安措施、風控與行為規範等五項機制,並導入資深經理人問責制度,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就證券商財富管理新方案,今年四月底,金管會提出三大開放,包括: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放寬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放寬外國債信信評等級;這項財管新方案符合條件資格有十一家券商,最快八月開放申請。

    金管會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亦僅針對「高資產客戶」開放,而要承辦財管新方案的券商,需要符合三大條件,包括:淨值百億以上、資本適足率達二百%以上,且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業務開放有三大方向,首先,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將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如果是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風險等級,可採自訂審查。其次,國內符合資格條件的證券商,或銀行業海外轉投資子公司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由母公司擔任境內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可以透過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再者,開放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委託投資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不受目前規定之限制。

    綜合而言,上述開放只是初步,重點還是在於金融業者是否有能力,可以提供如同香港、新加坡業者之商品與服務,不僅是商品的提供,還包括全套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文期盼金融業者提升人力、系統與資源投入,建構能滿足高資產客戶需求的服務,並做好風險管理、法規遵循,以做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一步開放的基礎。(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 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9-11 18:01:00
    有 8 人按讚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303期)
    發行日期: 2018.09.07
    法規期間: 2018.08.16~2018.08.31
    主編: 劉康身律師
    境外結構型商品

    一、 調降專業投資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評等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8月28日發佈函令(金管證券字第1070331570號),修正對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商品發行評等,由現行A+/A1以上調降至A/A2。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唐其堯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B3…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Lexgroup-Newsletter-from…

  • 境外結構型商品法規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10 12:03:00
    有 30 人按讚


    【因應人口結構變化應有的思維】(下)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所長 詹文男

      其次,應思考如何有效的強化人才培育,提昇人均生產力。全球資源整合的國際趨勢,以及創新產業與軟性經濟的發展方向,對青壯年專業人力的需求將不斷增加,產業結構轉型與提高附加價值是運用有限人力,發揮最大效益的解決之道。

      再者,除透過法律、政策宣導積極提高勞動參與率外,若欲維持現行產業經濟規模,也應思考以製程優勢搭配關鍵技術研發,持續投入資源,獎勵創新,提昇技術層級與單位勞動生產力,強化整體產業競爭力與技術進步力等,提昇人均生產水準,方能逐步緩解未來人口減少之衝擊。

      此外,政府除應思考如何防止『晚進職場,提早退休』以及『高出低進』的困境外,更應思考如何吸引更多更好的外國人才至台灣發展。這包括大幅鬆綁海外人才來台之相關法規,鼓勵國外優秀人才到台灣創業以擴大國際攬才;並重新檢討及放寬留學及移民政策等等。

      最後,展望中長期發展趨勢,及亞洲人口結構變化的雁行趨勢,政府與企業應可借鏡先進國家,如日本之高齡化發展歷程,轉化為我國特有之產業發展型態,建立具附加價值的商品與服務形式,進而透過相關機制輸出至雁行變化中的後進國家,或是藉由尚未受到高齡少子衝擊的後進國資源,以舒緩當前人口結構改變的沉重壓力,化危機為轉機!

    (全篇完。上篇刊於5/3)

    --------------------------------------
    更多文章與新知~請上紫丁香官網:
    http://www.lilac.org.tw/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