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塑化劑事件判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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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塑化劑事件判決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438的網紅吳焜裕教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障食安人權 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成立】 ❤昨(18)日,#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 成立。陳建仁副總統親臨致詞,並頒發食安貢獻獎給三位長期追蹤照護食品安全受害者的專家:臺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郭育良主治醫師,長期致力追蹤照護多氯聯苯中毒者及臺灣油症受害者之健康,推動立法...

  • 塑化劑事件判決 在 吳焜裕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9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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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食安人權 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成立】

    ❤昨(18)日,#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 成立。陳建仁副總統親臨致詞,並頒發食安貢獻獎給三位長期追蹤照護食品安全受害者的專家:臺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郭育良主治醫師,長期致力追蹤照護多氯聯苯中毒者及臺灣油症受害者之健康,推動立法保護受害者;高雄醫學大學環境醫學研究中心吳明蒼主任,長期致力照護三聚氰胺與塑化劑受害孩童及成人之健康,並制定容器中三聚氰胺的溶出標準;衛福部臺北醫院小兒過敏免疫科王怡人主任,位於醫療第一線致力照護三聚氰胺及塑化劑受害幼童之健康。
     
    🔍臺灣過去發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1979年的「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造成受害者皮膚病變、免疫系統失調,超過兩千人深受其害。雖然政府於事件發生後建立食品衛生處掌管食品衛生事宜,然而對於當時的受害者而言,因廠商已宣布破產導致求償無門,2009年由各界熱心人士成立「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協助受害者爭取權益,然而近四十年來政府的照護有限,直到2015年通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才稍有轉機。
     
    🔍時間拉至近年,2008年臺灣受到中國毒奶粉的波及,爆發「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多位幼童腎臟結石。因當年底國際衛生組織召開的專家會議作出「因果關係不易建立」之結論,因此受害幼童同樣無法求償;政府也尚未針對受害者建立完善的健康照護追蹤機制。2011年發生「塑化劑事件」,受害者訴訟求償,卻因法官參考食藥署所發行、違背毒理學原理的手冊,判決按發票賠償,後續也缺乏完善的健康照護。2013年發生「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當時政府僅在事件發生時評估開設特別門診,對潛在受害者也未建立追蹤照護工作。
     
    ✊去年六月發生「顧可飛藻油膠囊塑化劑超標事件」,幾千位孕婦於懷孕期間因為服用的DHA藻油膠囊含塑化劑超過指標值五倍以上,許多嬰兒出生後罹患皮膚炎或假性月經。然而,相關單位仍在檢討塑化劑使用,也因目前相關法規限制,受害者無法依現行法令維護自身健康權益,但受害者已向業者提起團體訴訟,下週四也將第一次開庭。
     
    ✅我們發現許多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對於受害者缺乏相關健康照護機制,食品受害者相關的政策、立法、救濟補償也仍待推動,也因此我們33位發起人決定成立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一同倡議食安人權,維護食品受害者的權益,監督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政策,並預防食品安全事件。
     
    📎新聞連結:
    出席食品安全成立大會 副總統:落實食安五環 建立食安環境 照顧好民眾的健康 為人民食安把關(總統府新聞稿)
    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24911

    不讓食安受害者孤單 跨領域專家組權益促進協會(中央社)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10180204.aspx

    台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今成立 盼追蹤食安潛在受害者(中央廣播電台)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38348

  • 塑化劑事件判決 在 吳焜裕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29 2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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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 徵求會員!】

    👉會員申請資料請至以下網站:
    https://ppt.cc/fosbLx

    👉下載填寫之後,請以電郵回寄至以下信箱:
    lyky3309@gmail.com

    --

    臺灣過去發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對國人的健康與福祉產生諸多影響。早期的重大事件,可追溯至1979年,震驚國人、禍延子孫的「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雖然政府於事件發生後建立食品衛生處掌管食品衛生事宜,然而對於當時的受害者而言,因廠商已宣布破產導致求償無門,2009年由各界熱心人士成立「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協助受害者爭取權益,然而近四十年期間政府沒有照護作為,直到2015年通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才稍有轉機。

    近年來,重大的食安事件仍持續出現。2008年九月中,臺灣受到中國毒奶粉的波及,爆發「#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多位幼童腎臟結石。因當年底國際衛生組織召開的專家會議作出「因果關係不易建立」之結論,因此受害幼童同樣無法求償;政府也未針對受害者日後的健康照護,建立追蹤照護機制。2011年發生「#塑化劑事件」,受害者訴訟求償,卻因法官參考食藥署所發行、違背毒理學原理的手冊,判決按發票賠償,後續也無健康照護。2013年發生「#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政府僅在事件發生時評估開設特別門診,對潛在受害者也無追蹤照護工作。

    2018年六月發生「#顧可飛藻油膠囊事件」,幾千位孕婦於妊娠期間因服用的DHA藻油膠囊含塑化劑超過指標值五倍以上,導致嬰兒出生後伴隨皮膚炎症狀,有些甚至引發「假性月經」現象。國內研究者利用當年塑化劑事件的資料進行研究,結果證實胎兒長期經由母親攝取過量的塑化劑,在出生後會比一般幼童容易受疾病危害;然而,相關單位至今仍未檢討塑化劑使用,相關法規闕如,且受害者與親屬無法依現行法令維護自身健康權益,政府亦尚未提供受害幼童適當的健康照護。

    綜觀臺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歷史,受健康危害最嚴重者多數是幼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而臺灣卻任由受害者與家屬承擔責任,缺乏相關健康照護機制,食品受害者相關的政策、立法、救濟補償也仍待推動,需要來自民間的持續監督與倡議。並且國內雖然針對油症受害者已設立權益保障組織,對於其他食品安全爭議而言,公民社會仍然需要解決相關爭議與促進利害關係人權益,國內必須正視食品消費者及受害者的食安人權,食安相關之立法與政策必須妥善建立。因此希望邀請食品受害者、學者專家、醫療人員與關心食安的有志之士,一起共襄盛舉,加入「臺灣食品安全及受害者權益促進協會」:目的不僅是維護食品受害者的權益,也是監督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政策,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積極維護世代國人的福祉與健康。

  • 塑化劑事件判決 在 吳焜裕教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01 12: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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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研院科政中心公布了「我國民眾關心之百大社會課題」報告,指出食品安全仍是民眾最關心的議題。我會持續努力,不辜負民眾對於食安的期待。

    📣最近我寫了一篇投書,昨天也於網路上刊出了;我希望與各位朋友多分享我對於維護食安的想法,如何確實做好食品的風險管理,讓食品從消費到生產端都能被民眾信賴。以下為全文內容:

    --

    「7月25日友報一篇標題為《以毒物角度討論食品安全的偏頗》的廣編專輯,筆者認為可再商榷。簡言之,與其塑造毒物與食品的對立,不如認真看待物質的風險該如何管理。且讓我們回到中世紀,毒理學的始祖帕拉塞爾蘇斯(Paracelsus)就講過:「一個物質的毒性是由其劑量決定,而非物質本身」。換言之,所有的東西攝取過多都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食品安全管理不在於毒不毒,而在於劑量該有多少。

    若要預防消費者因為吃了食物而造成健康危害(食因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就需要對食物中的有害物質制定標準加以管理。有害物質可分為物理性(如放射性物質)、生物性(如會致病的細菌)與化學性(如塑化劑),而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每一個階段,或多或少都可能含有這三類的有害物質。那麼,食品中有害物質的安全標準(ADI)以及殘留標準(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該依據什麼樣的方式決定呢?

    在民主國家,制定的標準要能為該社會中的多數人接受,最好的方法是整合當時最佳的科學資料,來當作決策的基礎。因此美國國家科學院在1983年建構了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的決策程序,包含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風險管理,並建議執行風險評估的機構與風險管理的機構應該互相獨立,以確保風險評估的科學完整性。

    這個決策模式已廣泛應用於制定食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安全標準與殘留標準,多數國家都是由專責於食品安全的獨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國際標準往往由國際法典(CODEX),參考國際衛生組織(WHO)與糧農組織(FAO)的專家委員會所執行評估的結果來制定;而歐盟有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日本有食品安全委員會(Food Safety Commission),東協也於2016年在馬來西亞成立東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The ASEAN Risk Assessment Center for Food Safety),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工作。

    基於評估的結果所制定出的標準,就需由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與處置。在風險管理之中,溯源管理是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有二,其一在於食安事件發生後能快速地進行調查、追溯源頭,並盡速將有疑慮的食品下架;其二,溯源管理對生產端的規範,更能提供消費者知情權,能選擇購買信任的生產製造業者所生產的食品。

    回到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歷經多次修訂,卻沒有辦法善盡管理的目的。簡言之,食安法修法雖然一再加重刑責,期待發揮威嚇的效果,然而由於對管理不夠重視,無法讓檢察官發揮調查的效果、收集足夠的證據,自然也難以有效形成判決,反而無法達成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

    正本清源,建議釐清食品安全的目的與工作,與國際食品安全管理作為接軌,而非侷限於化學性的有害物質;系統性的檢討與修訂食安法,健全從風險評估到管理的體系與法規,如此才能兼顧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與促進食品產業發展,也才能完善國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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