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基進黨徵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基進黨徵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基進黨徵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基進黨徵才產品中有5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378的網紅時代力量台中黨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謝謝大家指教,有疑問我們就改進! 時代力量提出最低工資法,就是希望保障基層勞工的薪資權益。我們完全同意好的政策就應該從自己做起,既然徵才資訊有錯漏我們就更正,再次謝謝大家提醒。 也請大家一起監督民進黨政府,履行在2016年對「最低工資要立法」的承諾。...

基進黨徵才 在 陳惠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50:12

「社工有這麼累嗎?」是的,就有這麼累。 惠敏之前簽署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所發起的「2020立委候選人對社工承諾書」,裡面九點其實都是長期以來與社工夥伴協力奮鬥的目標,也是較原則性的大方向。我在這次的七大項參選政見中的「#勞動生活 #尊嚴權益」,即已闡明了對於改善勞動環境一路以來的分開視之、四...

  • 基進黨徵才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1 20:00:24
    有 174 人按讚

    謝謝大家指教,有疑問我們就改進!

    時代力量提出最低工資法,就是希望保障基層勞工的薪資權益。我們完全同意好的政策就應該從自己做起,既然徵才資訊有錯漏我們就更正,再次謝謝大家提醒。

    也請大家一起監督民進黨政府,履行在2016年對「最低工資要立法」的承諾。

  • 基進黨徵才 在 孫大千Sun, Ta-Chie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1 09:00:10
    有 1,820 人按讚

    民進黨根本就是在假藉名目,羅織罪名,真正的目的就是要徹底切斷兩岸之間的交流。

    請問民進黨幾個問題:

    一、全球化的時代來臨,台灣的年輕世代將會和各國的優秀人才一較長短,不僅僅是中國大陸的工作機會,甚至是全亞洲的工作職缺,都是台灣年輕世代放眼角逐的目標。問題是,民進黨有什麼權利限制台灣下一代一展所長的機會呢?對於有志於去對岸工作的人士,民進黨是要把他們通通都抓起來嗎?

    二、民進黨擴大解釋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台灣的人力銀行公司除了不得刊登廣告徵才外,也明定不得媒合任何企業在台招募人員赴陸就業。問題是,台灣有心赴中國大陸工作的專業人士,難道不會自己在中國大陸的網站上搜尋相關的求才資訊嗎?

    三、民進黨強調是為了防止中國大陸為發展半導體產業,對台灣人才進行全面挖角,問題是,如果中國大陸真的有心對台灣的半導體產業展開挖角戰,會蠢到在台灣的人力銀行網站刊登相關的資訊嗎?

    四、民進黨實質上是變相的限制了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的工作機會和職涯發展。問題是,民進黨是保證會替這些人在台灣找到工作嗎?不會又要低薪過勞的去做功德吧?

    五、民進黨如果想要把人才留在台灣,真正應該做的是提高薪資水準,改善工作環境。問題是,蔡英文原本說好的「基本薪資三萬元」的夢想呢?原本承諾台灣人民的「最低工資法」呢?

  • 基進黨徵才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2 1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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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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