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focus.hk 】賈躍亭FF上市前恒大汽車曾飆3成 手上訂單逾1.4萬輛基石投資者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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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赴美國避債的賈躍亭創辦的電動車公司法拉第未來(Faraday Future,簡稱FF)、於美國時間周四(7月22日)在美國掛牌上市,主要股東的恒大汽車(00708)受到其可望順利上市的消...
【@marketfocus.hk 】賈躍亭FF上市前恒大汽車曾飆3成 手上訂單逾1.4萬輛基石投資者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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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赴美國避債的賈躍亭創辦的電動車公司法拉第未來(Faraday Future,簡稱FF)、於美國時間周四(7月22日)在美國掛牌上市,主要股東的恒大汽車(00708)受到其可望順利上市的消息刺激,周四股價一度飆升31%。另一方面,有內地官方背景的基石投資者在上市之前臨時「閃退」,令法拉第未來的集資之路添上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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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第未來表示,與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Property Solutions Acquisition Corp(PSAC)擬議合併交易,在PSAC周三(7月21日)的線上股東大會通過全部提案,並且披露完整投票結果的8-K表格已經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業務合併完成後,PSAC將更名為「Faraday Future Intelligent Electric Inc.」,股票代碼分別為「FFIE」及「FFIE.WS」,分別代表普通股和購股,周四在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掛牌上市,集資約10億美元。FF行政總裁Carsten Breitfeld表示,完成上市後,法拉第未來有足夠資源可在12個月向市場推出電動車FF91。法拉第未來指出,FF91在手訂單已超過1.4萬輛,計劃完成募資9個月後,率先於加州漢福德工廠量產FF91,預計年產能1萬輛,2023年韓國群山工廠有望帶來年產能27萬輛。據了解,現有股東之中,恒大集團曾於2018年以20億美元入股法拉第未來,後雙方因分歧而分道揚鑣,經調解後境內資產歸恆大,海外部分則繼續隸屬於法拉第未來,恒大也不再投資,此後FF又歷經多次融資,目前恒大仍持股20%。受到法拉第未來可望順利上市的消息支持,令到連日急跌的恒大汽車(00708)周四曾一度急升31%,收盤時仍升逾2成,報15.88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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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珠海國資突然終止入股法拉第未來,據報與外滙因素有關。據7月15日向美國證監會提交的一份文件顯示,原定出資1.75億美元的基石投資人將不會入股法拉第未來,該投資人為「某一線城市」。據內地媒體通過多方確認,該城市即廣東省珠海市。此前有消息稱,珠海市國資委統籌珠海市屬國資企業格力集團和華发集團投資FF,但一名國資背景人士透露,前述國資公司只是與FF接觸溝通,沒有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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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賈躍亭在個人微博罕見发聲表示:「FF就像我的孩子,我永遠為此自豪!我和FF合夥人將繼續全力投入,並引領汽車行業朝互聯網智能電動的方向變革。」早前法拉第未來發布了其最新的全球製造戰略,旗艦車型FF91的製造將在其位於加州漢福德的110萬平方英尺的工廠進行。官方表示,漢福德工廠內的基礎設施已經具備了量產能力,產能約為每年10000輛,並預計在法拉第未來與PSAC的合並完成後的12個月內開始投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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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躍亭創立的法拉第未來,多次因資金問題,導致旗下首款車從发布至今的5年,也無法實現正式生產。據了解,FF91會在9月21日於洛杉磯總部舉辦投資者日上正式亮相,並於2022年上半年上市。本周較早前開始,其官網和App顯示,首款車型FF91量產版已經開始接受預定,用戶需支付5萬元人民幣來作為優先預訂的訂金,而該5萬元預訂金支持全額可退。從官網的介紹可見,FF91將搭載1050匹馬力的驅動電機,0至60英里加速僅需2.39秒,新車還將搭載Faraday Future與LG合作生產的動力電池組,指出FF91的鋰離子電池電芯擁有世界最高的能量密度,幾乎是其他量產電動車電池的兩倍,單次充電行駛里程超過300英里(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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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48歲的新聞人物賈躍亭於2014年宣布樂視「SEE計劃」,將打造FF超級汽車以及汽車網際網路電動生態系統,2016年11月內華達州主要財務官員施瓦澤表示,樂視整個公司就是龐氏騙局,不斷宣布新項目來融資和獲取資源,但都是用以拯救之前項目缺口而新項目並無進展。017年7月初,賈躍亭辭去樂視網包括董事長在內的所有職務。賈躍亭本人在宣布辭職訊息發布前一天突然離開中國前往美國,理由是為樂視FF汽車在美國進行融資,並於兩周後回國,但至今仍未返回,中國證監會兩度發令通告其回國處理債務,但賈躍亭置之不理,並有記者潛入北美FF總部發現只有兩名管理員,沒有任何裝置,當地居民表示從未有開工跡象,該廠區是一座倒閉工廠被賈躍亭承租,之後掛上了帆布製FF招牌後一直空置。2017年10月底,多家媒體報導稱,樂視網IPO財務造假,參與樂視網IPO稽核的多位前發審委委員被調查。2017年12月中,北京市第三中階人民法院將賈躍亭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久之後北京證監局發布通告,責令賈躍亭於2017年12月31日前回國,切實履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盡義務,配合解決公司問題,然而賈躍亭並未遵守通告規定回國,後來賈躍亭本人因積欠證券公司股款也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從此不得進行高消費及搭乘飛機、高鐵等,而賈躍亭的個人資產也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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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 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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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公司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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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公司法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南港輪胎今天下午緊急發函泰豐董事會,要求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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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公司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