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執行署扣押款是什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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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署扣押款是什麼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4 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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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雜誌近期「勤業眾信總裁:不卸責,但會計師不是超人」一文,專訪勤業眾信總裁賴冠仲與風控長林鴻鵬。賴總裁說會計師不是超人,我們承認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難道不是超人就可以說謊?一次是意外,二次是倒霉,接二連三勤業眾信簽證之KY股大出包,難道是運氣特別差?難道勤業眾信都不用道歉不用反省,賴總裁一方面表示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又表示不卸責,究竟是要或是不要負責,實在令人費解。筆者認為不是勤業眾信太倒霉,是台灣股民倒大霉,是勤業眾信從上到下審計管理與企業文化都出了大問題,所以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善良台灣人到今天等不到勤業一聲慰問,一句道歉。

    勤業眾信施景彬、江明南二會計師涉嫌違反證交法不實簽證與會計師法案件,現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檢察官先後多次搜索勤業眾信,扣押相關紀錄,並傳喚數十名審計人員進行證詞比對,二會計師訊後均經檢察官交保30萬元,其後復經金管會裁處停止簽證業務二年,雖說金管會裁處後,不知何故,並未依職權將二會計師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停止二人之會計師全部職權,然亦顯見勤業眾信之查核疏失重大,史上罕見,似非賴總裁上開三言兩語所得交待。

    茲代表康友公司被害投資人,就勤業眾信以下幾點,就教勤業眾信:

    一、勤業眾信真有賠償投資人之真意?

    賴總裁既明知勤業眾信及全體合夥人就此一重大疏漏,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令筆者不解的是,為何勤業眾信遲遲不願意偕同二會計師與保險公司與康友-KY投資人代表洽談如何賠償?又對康友公司新任經營階層多次請求協助提供資料,為何自始至終均置之不理?對外為何始終以「會配合檢調偵查,惟因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等語搪塞拒絕說明。又為何一方面表示不服金管會停業二年之裁處,提起行政救濟,一邊又對媒體說不卸責、不是超人?令人不明究裡。勤業眾信所做、所為,與所說全然矛盾,是否已無自知?

    二、勤業眾信除負責簽證查核外,尚負責康友公司的內控專審,豈能推說不知?

    勤業眾信坦承在109年7月查核康友公司第二季財報時,即已接獲檢舉一情,言下之意是勤業眾信一直到109年7月始知有異常,之前完全未發覺,與投資人一樣。投資人想問的是,難道之前完全無任何蛛絲螞跡可循?又如果不是因為黃文烈在109年8月6日董事會當天完全不見踪影,勤業眾信會計師會剛好在那一天一起辭職?若黃文烈當天出席,勤業眾信是否還是繼續收簽證公費,繼續簽證下去,一起將投資人矇在鼓裡?

    勤業眾信與一般會計師不同者係勤業眾信亦同時負責康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即內控專審)。就內控專審部分,勤業眾信有無落實專審,固無庸贅言,然勤業眾信早於109年初即偽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108年內控專審報告,而108年內控專審一般於108年年中即已進行審查完畢,後續僅係資料整理,且當時並無新冠肺炎發生,何以勤業眾信於109年初竟反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報告?是否當時已知有所異常,為規避責任,乃拒絕出具內控專審報告?又勤業眾信既已無法出具108年之內控專審報告,為何對108年財報仍出具無保留意見?對此一問題,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仿佛與康友投資人一樣是後知後覺,顯然難以令人相信。

    三、勤業眾信已知六安華源公司機器設備抵押與無關之第三人,竟長達半年查核失敗?

    大陸地區之「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早已明白揭示六安華源公司動產業經抵押擔保「他人」債權,且最高限額高達人民幣2.37億元(合新台幣10億3千萬元),數額相當高。這是一般人都得查詢的到的資料,而且金管會裁處書亦認定,會計師在108年第3季即已知悉抵押之訊息,何以勤業眾信會計師持續假裝不知,故不予揭露?會計師協助黃文烈等人掩飾財報不實,對黃文烈等掏空公司資產之事實,虛偽隱匿未揭露,共同欺暪投資人,對一個全台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查核標準賴總裁、林風控長你能接受嗎?即便如此,勤業眾信108年財報仍照出無保留意見,勤業眾信之審計是否已完全失效?甚至可能係故意失敗?公司資料已遭掏空,會計師已明知,財報卻未揭露,對於這段期間勤業眾信簽證進場之投資人,現所有股票價值全部歸零,這些損害該由誰負責?勤業眾信向康友公司收取之公費一年近千萬台幣,此尚不包含境外部分,遠較其向玉山金控所收取的公費300多萬元高出三倍,何以致之?勤業眾信明瞭康友公司主營業場所在大陸地區,風險高、收費當然要高。身為會計師業龍頭的勤業眾信,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你們有善儘高管的職責嗎?審計公報要求的複查、抽查責任,你們有做到嗎?抑或是你們眼中只有業務收入,而忘了龍頭公司應有的社會責任。

    四、康友公司高達50億元的現金查核完全失敗,到底是在查核什麼?

    就康友公司最重要的現金查核部分,康友公司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於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一半,此為投資人決定進場投資之重大因素,也是整個財報查核最重要的「關鍵查核事項」。就上開位處大陸地區之銀行存款是否屬實部分,台灣一般投資人無從查證,一切端賴勤業眾信之查核。詎貴所執行如此重大關鍵事項之函證時,竟然不是採取一般之空白函證,而是由公司財務長蔡曉梅等人將帳戶餘額,直接填載於公函內,函請徽商銀行直接蓋章回復勤業眾信,康友公司上開處置已有異常,勤業眾信係基於何種原因,竟故予配合,使康友公司得以操縱期末存款金額之真實性?徽商銀行收受函證,於寄出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銀行回函不符函證需求之格式,何以會計師竟逕予接受採認,而未再採行「銀行存款鉅額測試」及「銀行存款轉撥測試」等其他方式查核確認存款金額是否屬實?於徽商銀行回函之寄件人,與會計師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多次不同時,貴所本應提高警覺,竟發生函證回函之徽商銀行寄件人,事實上並非徽商銀行人員之荒謬情節,則當初函證究竟係向誰函證,實屬可疑,勤業眾信何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承認回函之效力?何以二會計師膽敢以勤業眾信之聲譽,為50億元存款之真實性背書?財報最重要的現金、定存查核,都能發生如此重大疏失,其他項目之查核品質如何可想而知。就此,賴總裁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標榜「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竟會發生確實不同、更差之重大疏失?再者,康友公司黃文烈潛逃後,因台灣辦公室全無資料可供運作,經透過金管會、證交所向勤業眾信調取工作底稿留存之徽商銀行交易明細,發現勤業眾信竟無銀行交易明細、對帳單等資料留存?莫非勤業眾信過去十餘年來,對現金、定存等會計項目,全未依標準查核,一切僅憑黃文烈、蔡曉梅等人告知即信,並即出具無保留意見?會計師的查核責任如此重大,不是僅僅在一張無保留意見的紙上蓋章之責任而已?

    五、勤業眾信的資產賠得起嗎?

    勤業眾信為合夥組織,資本額僅900萬元,合夥人現有151人,而合夥財產,除經常性流動現金初估約應不逾5億元,其他如辦公設備外,並無任何不動產,相較於本案投資人人數1萬多人,受害金額達數百億元,勤業眾信之資產,顯不足以賠付投資人。然勤業眾信規模全台第一,每年簽證上市櫃公司之收入約30億元,上開金額尚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於扣除營運成本後,每半年即分配與合夥人,或上繳德勤澳洲,僅留數億元在台灣銀行作為周轉營運使用而已。試問,本案求償果如投保中心董事長所說至少10年,勤業眾信的賠償責任可能高達30至50億元,請問10年後投資人如何取償?現存勤業眾信之財產僅數億元足夠賠償嗎?未來合夥人見情勢不對一一退夥後,投資人要如何跟勤業眾信要一個公道?要如何追索到個別合夥人之財產取償?到時候「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及合夥人真的會出來面對賠償責任嗎?更遑論除康友案外,勤業眾信簽證之VHQ-KY、凱羿KY、淘帝KY、英瑞KY、勝悅KY、億麗KY等公司接續出現財報不實,勤業眾信職司簽證、查核,又豈無賠償責任?其他勤業眾信簽證之再生-KY、世芯-KY、龍燈-KY、東科-KY、矽力-KY、光麗-KY等公司,近日皆遭證交所列為示警對象,勤業眾信將來亦恐有巨額賠償責任。試問,勤業眾信及合夥人你們的資力夠賠給廣大的投資人嗎?你們確定不會像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一樣解散、破產,一走了之?還是說,投資人只能祈禱那個從頭到尾狀況外之金管會,與一切都事不關己之證交所負起責任,或者終究只能自認倒楣?

    勤業眾信近期提前於110年2月24日提前完成新任總裁改選,已由柯志賢會計師當選新任總裁,賴總裁將交接卸任,值此卸任前接受天下雜誌專訪,說會計師不是超人、不卸責,對重要問題避重就輕,姑且不論是否如此,投資人想問的是,柯總裁、賴總裁、林風控長、洪審計長國田、貴所仍在職之二位簽證會計師與其他合夥人,是否會負起賠償責任?還是像淘帝-KY案一樣,全部推給下面的審計員?(鄭深元律師,歡迎轉載)

  • 執行署扣押款是什麼 在 田雅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6 0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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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 #農漁民紓困金

    申請對象 #符合1項即可
    🔲3/31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在保中之農民
    🔲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參加農委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有農委會各區農改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農民
    🔲3/31前加入漁會甲類會員,且在保中之漁民

    申請條件
    ✅107年申報稅所得50萬元以下,未領取3萬元紓困
    ✅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農會03-5386143
    📞漁會03-5362216

    ❓Q&A

    Q1. 申請農民紓困生活補貼之資格及對象為何?

    A1:

    1.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

    2.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3.符合以上資格,並屬於以下對象之一者即可申領生活補貼:

    (1)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當日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2)109年4月30日前,最近3年曾參加本會農糧政策農民,農糧政策包括:

    A.領有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者。

    B.領有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獎勵金者。

    C.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相關給付者。

    D.參加公糧收購,領有繳售稻穀價款者。

    E.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者或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

    F.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者。

    G.登記肥料預購者。

    H.不論於109年4月30日前或後,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改良場)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者。

    (3)非前述2款,但於109年5月25日前向改良場申請並持有該場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Q2.農民生活補貼如何申請?

    A2:農民應攜帶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辦理:

    Q3.曾在農會加保,惟已退保者,於109年4月1日(含)以後再加保,可否申請本農民生活補貼?

    A3:不可以。

    Q4.符合申請條件,但有積欠農保保費者,是否會影響申請生活補貼之權益?

    A4:不會,仍可申請。

    Q5.外籍配偶可否申請紓困生活補貼?

    A5:外籍配偶符合109年3月31日當日為農民職業災害被保險人,亦可持居留證明文件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

    Q6.如已領取其他機關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性質相同補助,是否還可以申請本次紓困生活補貼?

    A6:不可以,本補貼旨在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農民,如您已請領其他受疫情影響等性質相同之補貼,例如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或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核發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依規定不得申請本紓困生活補貼。

    Q7.何時可開始申請農民生活補貼?受理截止日為何? 改良場會不會來不及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

    A7:農民生活補貼受理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但實際耕作者只要在109年5月25日前,向改良場提出申請,不論何時核發,於領到證明書之次日起7日內,皆可向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Q8.農民生活補貼金額多少?發放方式為何?

    A8: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元,將直接匯入申請人所附農會、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之帳戶。

    Q9.實際耕作證明書應如何申請?要符合什麼資格?

    A9:申請人應向農業用地所在之改良場提出申請,其農業經營規模則比照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例如:水稻種植2公頃、全年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投入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等,詳情可電洽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其轄管範圍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Q&A

    Q1.申請漁民生活補貼之對象及資格條件為何?

    A1:為降低疫情對漁民生計的衝擊,擴大照顧所有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提供生活補貼,以維持其生活所需,其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為漁會之甲類會員。

    2.109年3月31日前已加入並於申請補貼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

    3.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 萬元。

    4.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前,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

    5.未請領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Q2.曾是漁會甲類會員,惟現已退出,於 109年4月1 日(含)以後再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可否申請漁民生活補貼?

    A2:不可以。

    Q3.漁會乙類會員及贊助會員可否申請漁民生活補貼?

    A3:不可以。

    Q4.如已領取農委會或其他機關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性質相同補助,是否還可以申請漁民生活補貼?

    A4:不可以,如已請領其他受疫情影響等性質相同之補貼,例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或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核發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依規定不得申請本紓困生活補貼。

    Q5.申請漁民生活補貼應備文件為何?

    A5: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須檢具相關文件,親洽、郵寄或委託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Q6.何時可申請漁民生活補貼?受理截止日為何?

    A6: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親洽、委託或郵寄(郵寄者以原郵寄之郵戳為準)至所屬區漁會辦理。

    Q7.漁民生活補貼金額多少?發放方式為何?

    A7:經審核通過後,每人補助新臺幣1 萬元,將直接匯入申請人所附國內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新用部帳戶。而且生活補貼金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Q8.申請漁民生活補貼需時多久才會收到?

    A8:將儘速依申請人帳戶匯入補貼款項。

    Q9.本次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相關資格條件,為何與前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資格條件不同?而且補助金額是1萬元?

    A9: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資格條件是規定勞保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含)以下,是相對弱勢的漁民,本次的漁民生活補貼,是擴大照顧所有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並沒有投保薪資的限制,只將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從40萬8千元提高至50萬元,即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達50萬元(含)以上,就不符合申請資格這些資格條件與同時辦理的農民生活補貼一致,補助金額也是1萬元。

    Q10.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

    A10:相關資訊請洽詢所屬區漁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02-23835678分機 5731諮詢專線。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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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署扣押款是什麼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23 0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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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外號外下午四點半國涵在56台
    #新聞大白話談陳同佳案喔
    #歡迎收看完55台1530追擊社會線
    #轉到56台跟上國涵的腳步

    2018年2月發生在台灣的港女箱屍案,
    演變成2019年的香港陳同佳送台案,
    10月23號上午,也就是今天,
    嫌犯陳同佳在香港獲釋離監。

    🔜該不該回台受審呢?
    案件紛紛擾擾,
    主權跟法治的激辯,
    今天律師娘不談政治,只談法律。

    #陳同佳案牽涉哪些法律
    #除了政治口水如果你知道實質內容
    #再繼續看下去
    #法律層面你該知道的
    #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上午09整點10整點下午1530TVBS55台
    #歡迎收看港女箱屍案過招特別報導

    ☑️刑法地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是 #屬地原則
    只要台灣主權所及領域,
    及其延伸範圍所發生的犯罪,
    不論行為人被害人國籍,
    不論犯罪種類,
    不論侵害法益,
    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刑事案件誰來管
    領土管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
    國籍管轄: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本國犯案
    普遍管轄:普遍性威脅犯罪(例如恐攻)
    所有國家都可以管

    結論:
    港女箱屍案,台灣具有 #領土管轄權,
    但嫌犯跟被害人是香港人,
    因此香港有 #國籍管轄權,
    這邊產生管轄權的競合,
    一般國際法案件,
    當嫌犯在犯罪地時,以領土管轄為優先,
    台灣雖享有優先管轄權,
    但現況是無法行使,得提出協助請求,
    但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港人港審。

    ☑️怎麼叫做跨境執法?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
    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什麼叫領域?
    所謂的領土,
    包括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以及延伸領土。
    浮動領土:國籍船艦或航空器,
    移動到哪都是我國領土。
    延伸領土:我國在外國設置的領事館或大使館。
    大使館的區域範圍之內,
    也是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結論:
    所謂的跨境執法,
    就是跑到別的國家/地區的領陸、領海、領空,
    浮動領土跟延伸領土,
    進行搜索、扣押、拘提跟逮捕。
    🔜換言之,
    只要非上述地方的模糊地帶,都不算是跨境執法。

    舉例:2016香港水泥封屍案,
    香港請求台灣幫忙抓嫌犯,
    但因為台港沒有司法互助,
    所以香港警方搭機來台,
    跟台灣警方在空橋交接嫌犯。

    不過水泥封屍案跟陳同佳案有背景上的不同:

    1.上次是香港人要求台灣把香港嫌犯還給他們,
    這次是台灣人要求香港把香港嫌犯交給我們,
    干涉程度不同,
    地方也好,國家也好,
    沒有一個主權實體,
    會把自己尚未定罪的公民,
    交給另外一個地方來關押。

    2.
    當時4名香港疑犯潛逃台灣後,
    港警3月31日就向刑事警察局要求協助,
    刑事局向移民署確認過後,
    發現4人在3月11日入境台灣,
    但由於台港之間司法互助不完善,
    移民署只能以證件到期,
    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遞解出境。
    但這一次陳同佳是香港公民,
    他沒有簽證的問題,
    沒辦法用同一招讓他被趕出香港,
    加上他是已經服完刑期的出監人士,
    法律上就是自由人,
    國家沒辦法任意剝奪跟限制他的自由。

    3.
    由於司法互助是國家對國家,
    過去台港的接觸聯繫,
    一直都是私底下,
    透過個案簽署備忘錄或者協議,
    所以這次台灣如果態度強硬,
    恐怕傷害台港警方長久以來建立的默契,
    移交一定得透過協商的方式,
    讓香港政府同意,
    用比較沒有爭議又尊重雙方主權的方法,
    巧妙的讓台灣警察帶回嫌犯。

    ☑️香港在做的是什麼
    #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修的就是這個法)
    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犯罪,
    依照此法,香港跟其他國家可以進行司法互助,
    目前香港政府在經過立法會的同意後,
    跟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人犯的協議,
    問題出在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

    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部份的政府呢?

    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不適用前述條例,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也才有了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
    這個草案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廢除,
    未來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就不用再經過立法會的同意,
    就可以依法把任何人移交去台灣,
    也可以移交去大陸。

    📍結論:陳同佳的案件,引發兩派意見。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司法獨立,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
    卻因為政治考慮拒於門外,等於是行政干預司法,
    將會造成台灣司法主權遭受侵害。

    🔖執政黨認為港府 #用投案來包裝移交嫌犯
    台灣如果收了人,
    等於變相支持港府送中條例修訂草案,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未來有一天香港政府或是大陸政府,
    可能會要求移交台灣人過去,此例不可開,
    執政黨要求循 #司法互助途徑,
    代表執政黨堅持台灣對香港是國家對國家,
    國際議題,要走司法互助途徑,
    而不是讓台灣香港變成境內犯罪。

    因此面對帶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案件,
    執政黨這次態度強硬,
    不過這樣的堅持,似乎並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
    恐怕也導致蔡政府觀感不佳,
    更可能影響選情。

    ☑️過去這類案件怎解

    #美國賓漢頓大學命案
    跟港女箱屍案幾乎同時,
    2018年3月,
    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一名22歲女學生Haley Anderson,
    被一個約會過的同校生Orlando Teircero殺害,
    兇嫌在美國殺人之後,
    在屍體尚未曝光之前逃回自己在尼加拉瓜的老家。

    由於美國與尼加拉瓜沒有簽訂引渡條款,
    而Tercero又同時擁有美國及尼加拉瓜雙重國籍,
    因此尼加拉瓜政府有權不引渡犯人到美國受審,
    而在尼加拉瓜所受的刑責也會比在美國輕。

    📍結果:
    美國用特殊個案形式,
    嘗試向尼加拉瓜申請犯人引渡,
    目前還沒有進展。

    #日本人形娃娃宅配箱屍案
    鄰近國家日本也有類似案件,
    2014年大阪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宅配運屍案,
    一名日籍護士被日裔巴西籍的女同學殺害,
    遺體被裝進兩公尺長的紙箱,
    用宅配從大阪寄送到東京,
    兇嫌還盜用死者的護照,潛逃到上海。

    最後東窗事發,
    被日本警方通輯的兇嫌向上海警方自首,
    被依「非法入境」的罪名遭拘留,
    這起案件跟港女箱屍案情況類似,
    只有在日本才有足夠證據起訴兇手殺人,
    但大陸與日本並沒有引渡條款,
    加上兇嫌本人為巴西藉,
    原本外界以為嫌犯會被遣返回巴西,
    而巴西這個國家,
    從來不會引渡自己的公民到外地受審,
    所以只要能回到巴西家鄉,
    嫌犯就可以完全躲過法律制裁。

    📍結果:
    日本大阪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成功的把嫌犯引渡回日本受審,
    從發現屍體到引渡回日本,
    一共花費了2年8個月。

    #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2010年3月,印度裔英國籍的商人林克穎,
    開車撞死黃姓送報生,
    在台灣被判刑4年定讞,
    卻在發監執行前變裝出境逃回英國。

    這起案件台灣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
    最後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
    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
    改判不用引渡,全案確定,
    雖然台灣在爭取人犯的部分看似輸了,
    但至少爭取到英國針對個案跟台灣簽署引渡備忘錄,
    也寫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結論:
    當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升溫到國際之間,
    很多時候比的是國家大小跟外交手腕,
    當這兩個地區彼此對於主權歸屬有所質疑,
    恐怕很難在法律歸屬上取得共識。

    陳同佳案,倘若港府率先拋出【給人】,
    於法,台灣當然能收,問題在於【怎收】。
    最實質的做法是,
    採取能夠宣示我方主權的方式把嫌犯帶回來,
    後續持續提出我方訴求,
    與港簽署備忘錄或引渡協議,
    確立日後類似案件的遊戲規則。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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