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地檢署偵查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地檢署偵查庭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地檢署偵查庭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地檢署偵查庭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39的網紅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地檢署偵查庭 在 地產秘密客 Ting & Sam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5 16:57:42

今天是我的生日,然後我決定去做一件有意義的事。早上10:40分,站在地檢署門口,準備開人生第一次刑事偵查庭。 事情要從幾個月前說起,那天郵差先生突然送來一張刑事傳票,當下我腦袋一片空白,完全不知道自己怎麼會收到這東西?!再仔細看了一下,才突然想起,對耶我是被害人。 事情發生到現在大概快3年了吧,...

地檢署偵查庭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11:55:51

#口罩戴7來 從COVID-19疫情以來, 我們上法院或地檢署都要全程戴口罩, 縱使在法庭或偵查庭內, 我們還是會跟任何人保持距離、或放置隔板避免飛沫。 開庭可能幾分鐘, 但也可能長達好幾個小時, 所以我們常常因為開庭開太久或一次表達很多意見,講到換不過氣來。🥵 #今天開庭對造律師還在我辯解的時候...

地檢署偵查庭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46:09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4/4-4/10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纏訟30年!民間團體遞交特赦邱和順請求書  邱和順因為被指控犯下 1987 年陸正綁架撕票案,歷經 13 次審判,在 2011 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根據邱和順請求特赦救援團體聲明稿中提及,邱和順案中有許多不...

  • 地檢署偵查庭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1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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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 地檢署偵查庭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7 1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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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姓男子上月八日在台北新光醫院急診室不耐久候,涉嫌恫嚇「上次某醫院才被我打過,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院方報警;士林地檢署十六天火速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依累犯加重其刑。
    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今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因車禍被送往新光醫院急診室救治,下午五時許,他認為等太久,又不滿護理師要他先上石膏再去用餐,在急診室嗆聲「上次某醫院被我打掉而已…,你們最好讓我吃東西,我不想變成第二間醫院,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
    王男之前就曾因毆打檢察官遭判刑,二○一五年六月間他從台北監獄提解至新北地檢署偵查庭應訊時,情緒激動翻掉訊問席桌面,電腦螢幕摔倒地上,他衝到法檯前揮拳毆打吳姓檢察官,再拿法檯上物品丟檢察官,造成檢察官手掌挫傷,被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王男在急診室出言恫嚇在場護理師及急診醫師,涉犯恐嚇罪嫌,他之前已有暴力毆打檢察官前科,建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地檢署偵查庭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8 1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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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朋友應該已經看過這一篇,但最近出現太多讓人感傷的猝死新聞了....。
    🔏依據統計,台灣年過35歲的成年人中,心因性猝死盛行率約0.1~0.2%。
    📈全台每年約23000人因此喪命,平均每小時有2.6至5.2件心因性猝死事件發生,近期媒體報導:
    ❶12/17:62歲廖姓男子士林地檢署偵查庭外突倒地猝死。
    ❷12/17:玩跳舞機引發鄰居爆怒!2中年男互毆後釀心肌梗塞猝死。
    ❸12/16:63歲林姓男子居家檢疫猝死!侯友宜:天氣變化大加強關懷。
    ❹12/13:宜蘭67歲楊男公車到站沒下車,心因性猝死來不及參加馬拉松。
    ❺12/04:雲林警冷夜值班猝死,
    ❻11/27:等不到1個多月後退休 高市警分局勤務中心主任心肌梗塞猝死
    ❼11/24:打通宵太累?西門町麻將館男猝死

    【猝死Q&A之北小編問問北元老師】
    Q.針對各種原因猝死,意外險都能保障到嗎?
    A.從媒體上對猝死原因的猜測,可能有:環境因素、過勞、激烈運動、吸毒等幾種。
    ↔現在我們來看看,這幾種情況,意外險該不該理賠?如果有理賠爭議,法院怎麼說?

    🌡一、吸毒過量猝死:
    一般而言,吸毒者注射毒品是為了滿足毒癮,其目的絕非在自殺,因此有人以為若因吸毒過量暴斃,說這樣的情形是故意的自殺行為,似乎有點牽強,反而認為這個問題該檢討另一個拒賠事由「犯罪行為」。
    然而,法院卻是有不同的看法!
    法院指出:所謂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係指行為人對於保險事故之結果,已預見其發生或發生不違反其本意而言。如被保險人之死亡,係因多重藥物濫用之交互作用而致死,且其對於濫用毒品及管制藥品,將可能肇至身體受傷甚至致死之結果,
    顯可得預見,實屬故意且以違法之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即無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二、過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某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在工作中突發急性腦血管幹梗塞,送醫不治死亡,事後被勞保局認定屬於過勞死,因 此,受益人主張被保險人的死亡,符合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不過法官的看法不同,他認為,被保險人是長期工作負荷過重,因執行職務過勞而促發腦血管疾病致死,受益人也說被保險人於死亡前一、兩週即已出現身體不舒服,更加認定被保險人係因長期疲勞累積而誘發腦血管疾病猝死,並不是疾病以外無法防範的外來突發事故,與保險契約約定「意外傷害事故」定義之內容,顯然不同。

    🌀三、環境:最高法院某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在工作場所昏倒,送醫急救後死亡,事後認定中暑休克死亡,但勞動檢查所認為不是工作場所引起的災害。
    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意外保險的理賠,保險公司拒絕,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二審都敗訴,認為本件作業場所非屬高溫環境,被保險人上班前身體已有不適且非長時間在該環境工作,不能僅以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為意外及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書認被保險人的解剖未見致命疾病等情,就推斷被保險人的死亡係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然而,最高法院有不同意見,認為被保險人如果不是因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而生保險事故,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
    本件被保險人於工作中中暑死亡,而中暑係外在環境(外來因素)高溫下造成人體體溫異常升高不降所引起的症狀,並非源自器官本身老化、疾病、細菌感染所致。
    中暑所導致的生理反應,應為外在環境溫度升高所造成,故其事故之發生具外來性。
    受益人最後獲得理賠。

    🏃四、運動:臺灣高等法院某民事判決
    被保險人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突然倒地不起,送醫不治死亡,法醫認為是心因性猝死。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被拒絕,因此走上法院。
    保險公司在法院主張,被保險人是因為心臟疾病導致心因性猝死,但由於被保險人過去的病歷上沒有任何心臟方面疾病的記載。
    所以法官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結果,係因其參與路跑激烈運動的外在因素,引發體溫增高、電解質不平衡及酵素累常,導致熱衰竭、熱崩潰所造成,並非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致死,判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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