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地方自治團體層級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地方自治團體層級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看板politics標題Re: [問題] ...
※ 引述《bulank (布蘭克)》之銘言:
: 請教大家一個政治問題
: 目前的地方自治團體是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 精省後的省 是地方自治層級 但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因為省主席是官派的
: 那麼 直轄市 省轄市底下的"區" 是哪一種
: 1 如省一樣的地方自治層級 但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 2 不是地方自治層級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是如 鄰 里 村 一樣 是地方政府的派出單位
: 答案是哪個阿 懇請大家賜教!!
那個,嚴格說起來,省也不能算是地方自治層級囉(某學者說)!
現在的地方自治層級,只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請詳見地方制度法)。
另一方面,區是直轄市與市之下的層級,由市長依法任用,因此也不能算是「自治」,
村里雖然為民選,但是卻不能算是自治層級,最基本的他們沒有可以立法的權限,
村里民大會充其量只是一種類似說明會、集會等,偶有座談會或公聽會,
所以,也不能算是地方自治層級或團體,因為功能不全。
老實說,台灣的地方制度法很亂(其實各國都差不多,尤其是單一制國家)
很多大法官解釋都因為地制法而來的,
凡涉及地制法的行政訴訟其實都很麻煩,因此爭議不斷!
單一制國家,其實幾乎都是由法律給予他們一些自治權限,
英國很特殊因為是由四個王國(也可以說是三個)組成的,
所以基於尊重各地方的傳統風俗,給予各該王國境內特殊的權利,
但基本上還是在西敏寺制度的管理之下。
日本更不用說了,他們雖然也有「知事」的選舉,但是仍是在中央的監督做事的,
並無憲法所明定保障的自治權限(是屬於法律保留事項),詳見日憲93條以下。
我個人並不喜歡畫分如此多的層級,尤其是竟然被分成了四級,
扣除省、區、村里等特別的狀況之外,實在是太多了。
我到希望,將村里長與鄉鎮市議員的職能能做合併,鄉鎮市長改為委員-經理制,
縣市則除了是大型都市,如現在所謂的五都外應該通通回歸中央,
台灣地狹人稠,有些國土計畫必須要整合,但是各地方阻力很大反不如中央直接執行,
不只治水、大型公路修建、山地保護、沿海保護等,一個縣市做好就好?
又不是每個縣市都如台北那樣財政收入如此之多,
那乾脆真正的回歸單一制好了,除了中央給予的自治事項外,通通收歸中央,
中央給予的自治權限只要派到縣市就好,頂多到「特別的鄉鎮市或原住民鄉」,
不然,台灣不但行政爭訟複雜,就連政治責任也很難畫清楚!
縣長的職責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說話的聲音也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
不是手腕問題,而是所屬縣市是否受到中央關心或是否與中央同黨,
歷次颱風不都是這樣嗎?明明其他縣市也有相當嚴重的災情,
偏偏來個攻擊要選舉的縣市,其他縣市不顧安危了!
哪一次颱風淹大水不是「隨機」的,與做的好做不好無關,
有限的預算下能做多少事?預算不消費完中央不會刪?如果特殊情況是否肯撥款?
還是,實現區域整合吧,廢除不必要的地方分權主義,改為授予主義吧!
不然,下次不曉得又該哪裡淹了,又該哪個縣市長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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