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地方特考分發方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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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8:19:32

【#查克心得文】 - 既然目標設定好了,那就提早出發吧。 - - 大家好,我是查克。 - - - 我原是一個警專畢業生的基層員警。 就法律而言,不是科班出身,沒有大學四年的法律基礎,沒有讀書會,也沒有太多前人可以討論;有的只是一般人對於警察的既定印象,以及應有的發展——考上警特三等,成為一名警官。...

  • 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3 0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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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5等280薪點(月薪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12~110/08/18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4.體格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標準。經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1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
    註: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結果異常者。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項目:
    辦理法警室值庭候審戒護、逮捕提解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臨時交辦事項等。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列印,或向人事室索取),並備妥自傳、切結書、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退伍證明(無則免)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字樣,並於110年8月18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屏東市棒球路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11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錄取人員分發報到止。
    4.甄選方式: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面試成績佔總成績100%,日期另行通知;甄選結果視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經備取列入候用名冊期限至本(110)年12月31日止,遇有同職稱需約僱職務代理人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錄用。
    5.錄取人員名單於甄試後三日內公布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6.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8-7535211轉5323曾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 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3 09: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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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 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4 19:00:02
    有 3,182 人按讚

    上個會期,我針對公務人員商調不成,究竟是否可以復審及打行政訴訟的問題,質詢過保訓會。
     
    為什麼我這麼在乎這個議題?因為我深深體會公務人員想要返鄉照顧父母的心酸。
     
    除了地方特考以外,高考、普考、初等考試的分發,是沒有辦法讓考生一開始就可以選擇分發區域來應考。公務人員離鄉背井,為民服務,但是如果想要請調家鄉,現行的請調制度是相對不夠透明的。
     
    不但要上網找職缺,還必須請示雙方機構的同意,經常發生指名機關同意,但原任職單位不願意放人;有些人有特殊管道及人脈,調職起來就是比毫無背景的人輕鬆容易。
     
    這對於公務人員的工作士氣,都是一大打擊。
     
    舉例來說,我曾經接受過台鐵產業工會的陳情,台鐵員工「南居北工」的狀況非常嚴重,想要請調回家鄉服務,卻始終無法如願,最後只好離職,這對於人才的培育,以及行政機關的運作穩定度,都會大打折扣。
     
    今天我在公共事務參與平台看到這份連署:「提供適當比例職缺以「登記排序存記」方式讓離鄉公務人員請調回戶籍地。」,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想法。
     
    警察、教師、郵政員工,目前都有相對應的措施與機制,來處理返鄉服務的需求,那麼為什麼不讓這個制度,更加透明公開呢?
    請大家一起來連署吧!
     
    提供適當比例職缺以「登記排序存記」方式讓離鄉公務人員請調回戶籍地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5fa7777-08c8-486d-bac4-53c0f1d0d68b
     
    【延伸閱讀】
    2020-10-13-邱顯智:公務人員商調不成,可以復審跟行政訴訟啦!
    https://reurl.cc/OXj5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