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克心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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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目標設定好了,那就提早出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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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查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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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個警專畢業生的基層員警。
就法律而言,不是科班出身,沒有大學四年的法律基礎,沒有讀書會,也沒有太多前人可以討論;有的只是一般人對於警察的既定印象,以及應有的發展——考上警特三等,成為一名警官。...
【#查克心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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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目標設定好了,那就提早出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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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查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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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個警專畢業生的基層員警。
就法律而言,不是科班出身,沒有大學四年的法律基礎,沒有讀書會,也沒有太多前人可以討論;有的只是一般人對於警察的既定印象,以及應有的發展——考上警特三等,成為一名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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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框架底下,我試圖想要走自己的路,完全無意於警特三等,尤其警特三等是雙軌制,就警專畢業生而言是不需要與外面的人競爭的,但我反而選擇比較難的法律考試;甚至賠錢放棄優渥待遇的警察工作,進入法研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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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這在許多人眼裡我根本是瘋了(尤其是警界),我也知道很多人是抱持著看笑話的心態在等著我能有如何的發展。看一名警專生能有什麼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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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我能有什麼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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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我不敢將我辭職的事情告訴我父親,身為兒子的我怕父親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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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親從基層一路走來成為高階警官,而他認爲我也應該跟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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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辭職了,我還是跳進了法律國考的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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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為我相信,即便我只是一名警察,大不了多游幾年,但總有一天我會一定可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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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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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歷:
(一)101年警專畢業、警察特考四等及格 (二)104年考取北大法研所(現為台北大碩士班3年級;2年級升3年級時參加考試)。
(三)106年高考法制及格(30 名)、律師高考及格(智財6X名)、行政執行官未錄取(第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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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科分數差不多,不一一贅述,比較好分數會在文中提及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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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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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警專正期組29期畢業,高中畢業進警專後就很認真的讀書,起初是害怕成績不好,由於分發是按成績,若我是被分到派出所服務便很難準備升遷的考試(警特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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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遇到了一位潘區隊長,他警大畢業後一年即考上律師(現為在職法官),他分享了他的人生經歷,也分享了考試態度——「既然目標設定好了,那就提早出發吧。」他燃起了我這位小小警專生也想往法律這條路前進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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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正是著名小說作家 不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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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後,我就決定了我往後想成為一位律師、法律本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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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我自己能往這個方向走,我必須確保我未來能去一個比較單純的單位服務,我仍然努力於課業,除了校內考試,我更不想放棄我唯一的優勢——英文。因此,我善用每一天可以讀書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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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起床早點名、掃地完後離第一節上課仍有將近一小時的時間,我每天都會看一篇Newsweek,然後將單字抄在小筆記本以便我隨時背誦。警專的用餐時段都要「閉眼肅坐」10分鐘,等大家就定位後才能開始用餐;我當時就心想,我一天三餐要花30分鐘在那邊坐著,與其發呆我倒不如拿起我的單字本背(以致於我畢業後多益還有900分左右的成績XD)。除此之外,我也會利用站崗、晚點名、巡邏、出公差、聽演講等時候,隨身帶一本筆記本的在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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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就寢時間,老實說,警專休息時間很長;晚上10點就寢,5點40起床;我會5點左右起來看書,如刑法等等(警專雖也有開設刑法,但畢竟不是培養法律人的地方,所以內容與法律系的刑法差異甚大),當時的我雖然一知半解,連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都必須要讀好幾天才能看懂。但我相信,多看幾次總有一天我也會懂。另外午休時間為12:40到1:30,我覺得睡那麼久好像也很浪費時間(忘記是誰跟我說午休最好不要超過半小時..),所以會拿一本書在床上看,背背法條(畢竟警特多為記憶性的題目),看到一點再睡。連當時的室友都在揶揄我說,你那麼認真讀是要念博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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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多的回應,我知道我要的更多,我只能更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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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以後幸運(吧?)到了專業單位服務(保安警察@中央機關),本來認為勤務較為單純,孰不知還是非常有挑戰性。不但一天要服「至少」12小時的勤務,而且瘋狂拆班(先上8小時,半夜再來上4小時,或是相反,或是如中間空班2小時、4小時的拆班方式)、面對各種陳亢(如太陽花XD),更是時常「管制外出」,只要一聲令下,下班了就不能離開單位;即便離開了還是要回去。甚至深夜下班在宿舍睡覺,仍舊被挖起來出勤,不論你幾點下班,也不論你隔天幾點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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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工作型態,非常不利於讀書,特別對於準備法律相關的國考而言,根本是就是在說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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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仍然不放棄,仍會盡量找出時間來讀書。我知道我讀書狀態比較好的時間是起床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可是這個時候通常都在騎車、坐車準備去上班,因此為了不浪費這樣的「黃金時段」,我就會提早起床先讀半小時到一小時的書,再前往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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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的工作是機關警衛,需要「帶隊」繞機關一起上哨(我也不懂為什麼),我也會利用這帶隊的時間將剛剛起床後讀的東西想過一遍,能背的就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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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也常常利用「空班」時間衝圖書館;不誇張,真的是衝圖書館,因為時常中間只有空2小時、4小時的時間就要繼續回去上班,所以只要下班繳完警械,我就是帶著幾本書往圖書館衝(當時往台北行天宮圖書館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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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沒有勤務常常就是是一個人去唸書,甚至主管的考評都說我孤僻、不喜社交、下班就不見等等(但其實我的朋友都知道我很愛跟朋友出門XD);但我覺得準備國考,孤獨是唯一通往成功的路。即便我有很多朋友的鼓勵、家人的支持,還是需要我學會跟自己的獨處才能成功。
#警專
#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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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查克律師
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5等280薪點(月薪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12~110/08/18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4.體格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標準。經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1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
註: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結果異常者。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項目:
辦理法警室值庭候審戒護、逮捕提解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臨時交辦事項等。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列印,或向人事室索取),並備妥自傳、切結書、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退伍證明(無則免)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字樣,並於110年8月18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屏東市棒球路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11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錄取人員分發報到止。
4.甄選方式: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面試成績佔總成績100%,日期另行通知;甄選結果視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經備取列入候用名冊期限至本(110)年12月31日止,遇有同職稱需約僱職務代理人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錄用。
5.錄取人員名單於甄試後三日內公布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6.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8-7535211轉5323曾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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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地方特考分發方式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個會期,我針對公務人員商調不成,究竟是否可以復審及打行政訴訟的問題,質詢過保訓會。
為什麼我這麼在乎這個議題?因為我深深體會公務人員想要返鄉照顧父母的心酸。
除了地方特考以外,高考、普考、初等考試的分發,是沒有辦法讓考生一開始就可以選擇分發區域來應考。公務人員離鄉背井,為民服務,但是如果想要請調家鄉,現行的請調制度是相對不夠透明的。
不但要上網找職缺,還必須請示雙方機構的同意,經常發生指名機關同意,但原任職單位不願意放人;有些人有特殊管道及人脈,調職起來就是比毫無背景的人輕鬆容易。
這對於公務人員的工作士氣,都是一大打擊。
舉例來說,我曾經接受過台鐵產業工會的陳情,台鐵員工「南居北工」的狀況非常嚴重,想要請調回家鄉服務,卻始終無法如願,最後只好離職,這對於人才的培育,以及行政機關的運作穩定度,都會大打折扣。
今天我在公共事務參與平台看到這份連署:「提供適當比例職缺以「登記排序存記」方式讓離鄉公務人員請調回戶籍地。」,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想法。
警察、教師、郵政員工,目前都有相對應的措施與機制,來處理返鄉服務的需求,那麼為什麼不讓這個制度,更加透明公開呢?
請大家一起來連署吧!
提供適當比例職缺以「登記排序存記」方式讓離鄉公務人員請調回戶籍地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5fa7777-08c8-486d-bac4-53c0f1d0d68b
【延伸閱讀】
2020-10-13-邱顯智:公務人員商調不成,可以復審跟行政訴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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