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發洩情緒完後,來談點正經的。 公投至今被發現許多問題,也有人想要補洞,例如前幾天立委蘇巧慧有針對「造假」名單,提出補救的方案。但我個人認為,公投的投票人數、門檻、贊同比例怎樣算過關等等,是技術性問題,都是可以視情況修正的,如要避免凡事都政黨對決,可以設立高門檻,以及公投說明時間拉很長,名單檢閱也要...

  • 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7 10:37:04
    有 3,507 人按讚

    發洩情緒完後,來談點正經的。

    公投至今被發現許多問題,也有人想要補洞,例如前幾天立委蘇巧慧有針對「造假」名單,提出補救的方案。但我個人認為,公投的投票人數、門檻、贊同比例怎樣算過關等等,是技術性問題,都是可以視情況修正的,如要避免凡事都政黨對決,可以設立高門檻,以及公投說明時間拉很長,名單檢閱也要更嚴格(抽樣到府確認)。

    我認為真正的問題出在,民主政治的本質是責任政治,這個「責任」應該怎樣付,交由哪一些人來負責,為何是他來負責,在公投這一個議題上,幾乎不存在討論。我們先把歷年公投項目拉出,各位會明白我的憂慮。(資料請參考維基百科)

    大部分的主文,都只是「意向書」,怎樣施行還是要看行政機關手腕,以及立法單位折衝,說實在的就是被拿來當作政黨對決的工具,用來衝高投票率,或是拿一個「你看你違反民意蠻幹」的相罵本。

    意向書需要公投?坦白說來個大規模民調,由政府去做全國10萬份就極具代表性了。這種公投沒有實質意義,因為技術細節的施行是官僚,像是9案,真正的關鍵在你訂定哪一種進口標準,輻射含量多少算不超標,除了專制國家,一般都是設立國內的檢測關卡去卡。

    全國性公投大部分都還好的理由,在於「牽涉利益不大、風險影響不多」,截至目前多數是情緒跟觀感,沒有立即被損害的對象。而地方性公投就比較可以看出實質意義,像外島辦過博弈公投,表達本區民眾對設立博弈專區的希望,這完全可以理解,開不開賭場,利益跟風險由在地人承擔,其他人的損益偏向間接性。

    我的意思是,公投本身是否能代表全國利益與風險的取捨?全國性的國民擔,地方性的在地人擔,合情合理。只是把公投當成大規模民調,還能夠技術性採取不投票降低民意含量,這到底有何意義?

    可是今年的四案公投,有一案的問題超級大。

    反萊豬公投、公投綁大選、核四商轉,影響所及是全國民眾。但反三接公投,俗稱藻礁公投,就是絕對的惡例,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因為此案利益、風險對象不明確,還會造成多數暴力,且提案者不需要負擔超額責任。

    第一,三接蓋在桃園觀音,經濟上的直接利益、回饋金是在地民眾得到,透過全國公投否決,這意思是「多數人覺得你不能領這個錢,你就不能賺」。
    第二,三接興建完成,多數民眾的直接利益,是用電安全、電費,不只有在地人獲益。就此點來說,三接的利益具有全國性,而且興建預算、電費價格,是可以被具體計算,也能用做正常的財務評估。而反對方提出一個對全國民眾利益受損的公投,理應要同時指出其風險是否超越產生之利益,故需要全民決定的理由,卻隻字未提。
    第三,三接直接風險,如天然氣槽的安全性,電廠運轉之汙染,危害性最直接者是觀音民眾,其次是桃園人,這照受損害的直接對象來看,無疑是地方公投,觀音、桃園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承擔才對。今天用全國公投去替在地人決策不要承擔風險,明天就可以決定在地人要承擔風險。

    藻礁公投的宣傳,跟本文是完全不一致,根本詐欺。訴諸保護環境,這點當然可以,但其利益與風險要怎樣計算?對環境的觀點多屬於是個人情緒,失去藻礁與否的風險,對全國民眾有直接性損害,損害多少,這個有算出來?

    極端點來說,藻礁價值無可比擬的話,那下周解放軍確定要從桃園海灘登陸,你支不支持馬上把海岸水泥要塞化,還是堅持歡迎解放軍從藻礁上案,我方為了不破壞環境絕對不攻擊?沒有什麼叫做絕不能退讓的價值,那是不想去算而已。

    反三接可以,但以此案為例,受惠民眾多數,其利益確定立即受損,而反對方沒有可以立即補償的方案,而可能承受直接風險的民眾,主要是在地人,卻不能自行決定風險的承擔。

    這意思是,以後我們可以用公投,去替不願意的在地人決定任何事務。
    「您是否同意為了全國核能安全,將核廢場設蘭嶼」
    全國其他地區人民決定蘭嶼人必須承擔風險。
    「您是否同意為了環保,廢止東部新建鐵道型運輸」
    全國人替東部人決定不可以蓋鐵路。

    不要以為這怎麼可能,反三接的邏輯就是如此,利益與損害的最主要對象,意見是被封殺的。而看起來獲益的全國民眾,得到的好處與可能承擔的風險都很小。只要你條文修的夠漂亮,意圖隱含的夠隱晦,然後宣傳的時候本文與意圖不符,藻礁公投可以,其他為何不行?

    我是覺得,公投若涉及損害明確的利益,而風險提不出相對關係,就該依照帳本去付保證金。好比損害在地民眾10億,風險是全國民眾以後再也看不到海藻,那提案方就得要提出10%不等的保證金,若公投不過就沒收。

    這很合理,如果全國民眾,今天覺得某地方蓋個東西,在地人賺1億,但全國人民要承擔10億的風險,所以不想買單。那麼算10%保證金的1億,找到連署50萬人,每人繳交200塊,這很難嗎?若是大家真的很在乎,1人200的風險難道不願意承擔?連交都交不出來,不就代表這個損害連200塊都不值得?

    我的意思是,跟大型民調類似的公投也罷,利益跟風險相當的也就算了。
    這種利益損害很清楚,全民獲利不清不楚,且有多數暴力嫌疑的項目,不能毫無提案成本。

    選個議員都要繳保證金了,憑什麼全國性公投一個在地人要買單的案子,提案人一毛錢都不用出?

  • 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9 09:01:02
    有 298 人按讚

    公投案要不要提對案?執政黨的確要多方琢磨,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1,公投法的確有法源,讓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提案]對重大事項[複決],概念上不像是[拚場對案],不過,在台灣公投都是拿來過度政治操作,執政者被逼到同場較勁,我相信國人也可以理解。

    2,公投裡的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對執政者的監督與挑戰,只要不是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國安必要複決,本來就不會在公投中要佔有優勢。
    相對的,執政黨要在民間發起的提案中再提對案,等於是複決複決、或者否決創制複決,也是件奇怪的事情。

    3,本來今年0828,是第一次實施[人事分離]的政策公投日,這是在2018公投綁大選造成大混亂後,算是比較有共識的一個公投形式(因為也已經是25%的低同意門檻了)。
    不意外,在野的國民黨還是勇於承擔,還是想操作公投打執政,無役不與,從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可以知道。

    4,現在很多朋友以2018年的經驗會認為,25%的門檻實在太低,很容易被在野黨綁架。
    25%的確是有力量的在野黨強力動員可以達到的門檻(我換算差不多是平均投票人數的40%,大約是國民黨的基本盤總動員數最大值),但是我也認為,如果在野黨公投玩過頭,造成國家不穩定的狀態,這也將造成這個在野黨變成亂源而失去民心,付出未來長期達不到25%的代價。

    5,我認為民主總是不斷的學習,台灣展現睿智的民主實力,雖然也常跌跌撞撞,但我相信有自然的治癒能力。
    0828公投前,政府和民進黨誠意盡力溝通就對了,其他不用計算太多。

    --------------
    公投法對案的相關法源: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
    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
    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翻拍自由時報

  • 地方性公投提案門檻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9 17:05:10
    有 768 人按讚

    今天下午,我們召開「修正地方公投法、中央阻擋將釋憲」記者會。這場記者會的由來,是去年5月我們提案修正「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結果在送中央備查時,有部分條文被宣告無效。

    (修正重點:https://reurl.cc/QdQm9O)

    對於自治條例送備查遭到駁回,高雄市議會將會聲請釋憲。這是台灣第一次有地方立法機關針對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問題聲請釋憲,背後更深的脈絡,是我們一直強調的高雄主體性。

    不只釋憲,今天記者會中,我對高雄的地方性公投與公民參與提出四點主張:

    ▍台北市iVoting、高雄市電子投票

    台北市曾在2015年針對「公館徒步區」舉行iVoting,實質上開創了公民以電子方式表決地方事務的先例,也顯示出地方公投朝電子化前進的趨勢。「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中提出的電子投票,與台北iVoting的價值相同,是地方公投未來的方向。

    ▍全國性有電子連署、高雄應跟進

    現行「公民投票法」對全國性公民投票的規定中,有「電子連署」相關條文,中選會也曾在去年6月表示已經進入資安測試階段。吳益政主張,為降低連署門檻,落實公民權利,未來對於電子連署,

    ▍iVoting/電子投票法制化

    台北市於2015舉行的iVoting,並沒有電子化投票的法源依據,高雄市議會去年將電子投票規定修入「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也遭到行政院宣告無效。吳益政指出,iVoting與電子投票的法制化,是未來推動地方公投的重要工作。

    ▍公投條例釋憲、落實公民參與

    高雄市議會去年三讀通過「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案,其中第十五行第二項「公民投票得以電子投票方式進行」部分遭到行政院來函說明牴觸中央法規因此無效。吳益政表示,公投法及地方制度法中並沒有禁止地方推動電子投票,中央宣告相關規定無效,是擅自將「備查」變成「審查」,未來將對此聲請釋憲。

    #陽光經濟 #高雄前進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