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地方制度法30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地方制度法30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zaidiuz (完好無缺)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搞不大懂地方制度法第30、4...
地方制度法30 在 林宜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20:27:56
今天早上議會召開程序委員會,郭信良議長退回明年預算,並無視程序委員發言逕自宣布散會。但是根據《地方制度法》,議會對預算案有「審議權」,但是沒有「退回權」,而且依據《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規定,程序委員會並不負責預算案的實質審查,議長今天的行為於法無據。 而且這次的總預算中包括地方不分藍綠引頸期盼的的...
1.是關於30條跟43條的問題
在30條有提到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有牴觸的話是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委辦事項則是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在43條則是提到議會議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有牴觸
的話則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那怎麼30條說委辦事項有牴觸的話是由委辦機關,而43條經過議會決議的委辦事項則是分
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呢?
所以差別是在於有沒有經過議會決議嗎?(不過一般學理上貌似是認為地方議會對委辦事
項無議決權?)
2.是關於30條跟75條的問題
30條提到的是牴觸時的函告無效,而在75條提到的則是抵觸時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那30條的函告無效跟75條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是誰先誰後呢?
還是兩者並無關聯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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