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755的網紅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 目前的法條,道交處罰條例43條有相應的規定:「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刑法185條對於「公共危險...

  •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1 12:09:43
    有 136 人按讚

    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

    目前的法條,道交處罰條例43條有相應的規定:「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刑法185條對於「公共危險罪」的處罰,也規定了「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整體來說,會被認為構成這一條的比例相對低。

    另外在具體個案上,雖未造成傷亡,也有司法實務認為「急切急煞」等妨害他人行使正常駕車權利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交通部才剛說完對於惡意逼車要修法嚴懲,但具體的問題看起來更包含怎麼讓法律的規定落實。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就不只是交通部的事了。

    圖片來源: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自由時報

  •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14 21:50:50
    有 1,879 人按讚

    「惡意逼車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預算,許多委員都談到惡意逼車的問題。我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讓大家看看問題在哪裡。
     
    現行法律中,惡意逼車可以用道交條例或是刑法處罰。
     
    依照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過去4年,每年大概開罰800~900件,平均每件罰款1萬8千元左右,因為要肇事才會吊銷牌照,所以吊銷牌照數屈指可數,只有14~23張。
     
    依照刑法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惡意逼車,就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以適用這一條。
     
    然而,我們用「逼車」當關鍵字,查詢司法院判決系統中案由為公共危險的案件,1997年至今,只出現232個判決。再用「迫近」、「讓道」、「驟然減速」、「驟然變換車道」這些關鍵字查詢,一共只出現51次。
     
    不論是232還是51,都遠低於道交條例的開罰數。也就是說,道交條例處罰太輕,不足以嚇止惡意逼車,又很少動用刑法185予以重懲。
     
    所以,我們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如何提高移送案件,或是在道交條例加重處罰,遏止惡意逼車,就是我們立法委員的責任了。

  •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29 17:04:29
    有 4,297 人按讚

    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