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在台灣的大陸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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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大陸人 在 包定居美國中(๑•̀ㅂ•́)و?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24:53

《上學日常🏫》 講一些上學的小故事好了(゚∀。)然後我們都是全英上課啦(畢竟我在美國???)我聽的時候都懂,但回想都會忘記原話,所以我都自己翻成中文(大家也比較好看懂ʕ´• ᴥ•̥`ʔ)請不要再私訊問我教授是不是都講中文惹...ಥ_ಥ 一、 我和我同學去找上學期的英文教授聊天(上學期在台灣上網...

在台灣的大陸人 在 Tiffany T妹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5 15:52:04

今天來打BNT第二劑,他們也派太多工作人員,我有如貴賓待遇!每走一步就一個工作人員主動跟我打招呼,而且一樣的問題不同人重複問,關心到無微不至,友善到爆!最後站一長排笑容滿面歡送離開,比頭等艙的空服人員還親切,外加伴手禮口罩+消毒劑。 政府也太有錢請一堆員工,即使有預約的報到時間,其實當天任何時間到都...

在台灣的大陸人 在 Claire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6 16:07:38

這兩年的疫情打亂了很多人的人生計畫,很多人失去了工作、轉換了跑道,或是被限制的許多想做的事情不能做,想完成的目標被延宕。 我很幸運的,在還沒有卸下翅膀的時候就開始接觸了新的工作,薪水甚至比在飛的時候好了許多,更幸運的是、大部分時候對我而言這不是一份工作,而是和朋友一起相處玩樂的事。 從半吊子的隨...

  • 在台灣的大陸人 在 三立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11 2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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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台灣的大陸人,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期限~(#Y編)
     
    ▌2/12起!已在台大陸人 可專案逐次申請延長停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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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台灣的大陸人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4-06 08: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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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最近一大堆人跟著李明哲案痛罵對岸沒有人權,那麼台灣就比較有人權嗎?一個陸生跟人接觸就被說成是共諜,他的人權我們可有顧慮到?我們的狀況有比對岸好嗎?還是說在台灣的大陸人沒有人權?那我們跟對岸又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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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言之周案除了一個具備政府低階官員身分的指控者以外,所有的物證都還沒有齊全,執法機關就將此人逮捕,拘束其人身自由,這才開始搜索找物證。這樣做難道沒有先押人後找證據,甚至押人取供的疑慮了嗎?

    周生向多家公務機關、學校探聽公務機密,也是被指控為間諜行為的罪狀之一。這個說法也非常特別,常理推斷可能會有機密的是公務機關,但是一般公立學校到底有什麼機密可能動搖國本呢?

    現在更多的說法所指涉的是周生提供的要約,只是在物色與培養畢業可能從事軍警工作,將來可能進入公務體系內的學生以後為其所用。包含這位只是剛考上或剛加入公職體系的外交官,甚至可能都尚未經過銓敘,正式取得公務員資格。這些人手上應該恐怕現在都還沒有可能接觸到,真的對國家安全有一點影響的公務機密。

    如果暫時就以這樣的情節就事論法,這樣結交未來可能有有情報價值對象的行為,就算證據顯示周生真的這樣做了,也不能以已經著手論以未遂。充其量只能論以預備犯,也就是說他只是做一些未來可能可以藉此取得我國家重大機密的前期準備。而任何衡諸一個文明國家的法理都會宣示,預備犯之處罰以法有明文規定為限。

    可是翻遍國家安全法全部文字,根本就找不到任何用以可以處罰預備犯的條文。即使他真的做了這些期約未來可能的公務員的事情,憑什麼就此認定周生是有罪的,我國現在真的還是一個罪刑法定主義的國家嗎?

    周男被逮後也否認以上犯行,但檢方認為周男涉犯國家安全法,有逃亡、串證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押迅速獲准。在這個過程當中周生可能由於對我國法秩序體系非常不了解,放棄了請律師的權利。在這個案件當中周生的羈押真的符合我國法秩序上的人權保障嗎?
    ...
    再周案聲押庭審理的過程中,既無律師協助周生,周生甚至也很可能不知道之後得抗告收押禁見的裁定。法官真的對周生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乃至於是否其他的保全相關證據與被告的處分都已經無效,必須羈押周的不可替代性何在。甚至有沒有察覺本案很可能根本構成要件就不符,是根本就是在條文上無罪而不得以刑罰加諸的預備犯,恐怕都是問題。

    細查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1項所規定的事由,能夠在台灣找到的庇護點不會很多,這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很難成立的,大可以限制住居來代替。現在法院與檢察機關繼續羈押周到底還有甚麼特別的偵查價值,難道該查的事情還有沒有查完的?

    周生其實只要給予限制出境,他不是台灣人,在台灣能尋找落腳之處與願意收容之人現在必定有限,規定其直接向派出所報到,他也當庭表示願意這麼做,可能就已經足夠了。

    至於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不但他的相關電腦等文件都已經被扣押,至於串證串供更不知從何說起。經過這麼一回大張旗鼓地逮捕扣押,其他的共犯若存在,不是早就已經被打草驚蛇做好因應措施了嗎?

    然後再來看大法官737號解釋的說法,這個聲押獲准看來就非常奇怪。

    司法院大法官在該號解釋表達的見解是:「…羈押強制處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從事。」

    因此大法官認為 …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依據,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俾得有效行使防禦權。

    在釋字737號解釋中,大法官又特別指出一個問題,在開聲押庭的時候,此時可能就應該要強制由律師介入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請求准許閱卷以利攻擊防禦。落實武器平等原則,給予當事人最大的程序保障。

    在周案當中以上這些法律規定的程序保障,乃至於陸委會在李案中要求陸方做到的,按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通報我方政府與家屬,恐怕也都未必有做到。

    現在周生已被羈押20幾日,該問的問題應該也問完了,為何不能停押釋放而代以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從被捕聲押到現在,周生取得了大法官737號解釋認所為被捕犯人應該在聲押庭上享有武器平等的權利嗎?他能知道自己為何且有甚麼具體證據支持他被羈押嗎?在聲押庭上他可以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自己閱卷嗎?以上都十分令人存疑。

    http://www.storm.mg/article/24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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