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指定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土地指定繼承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指定繼承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指定繼承產品中有3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土地指定繼承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3

【原住民的土地,法律管得到嗎?】  今天,我們就來到台東太麻里,去年這裏有一個案子,讓最高法院很頭痛。  ■ 土地是血,山林是家  太麻里鄉是中央政府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指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也因此有別於其他地區,原基法等法律規定了許多特別的規定。  這幾年比較受到注意的「諮商同意...

  • 土地指定繼承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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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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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指定繼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23: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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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其乾著急,不如預先做財務安排,才能保障子女的生活。

    有網友提到,有一個媽媽放心不下女兒,女兒會亂花錢,女兒的兒子(孫子)已經成年了,希望孫子照顧他的媽媽。

    這個外婆(媽媽)因為染病過世了,她的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她唯一的女兒)取得,遺產也由這個女兒全部繼承。

    周圍長輩很擔心這個女兒亂花錢,所以勸她把銀行存摺、房屋權狀交給孫子保管,沒想到,這個女兒竟然把銀行的帳戶重新更換印鑑,另外土地權狀雖然名字是孫子的,但是正本權狀在女兒那邊,不知道該怎麼辦?

    照著法律辦就是了!

    土地權狀是孫子的,就算權狀被別人拿去,也沒有辦法過戶,這點不用擔心被這個女兒賣掉土地。如果需要把權狀拿回來,就寫存證信函,或提民事返還權狀的訴訟就可以了。 

    比較令人擔心的是,這個會亂花錢的女兒變更她自己的銀行帳戶印鑑,並沒有違法,長輩或親戚朋友在法律上,無法阻止花用自己財產。

    我們只能替他禱告,遺產不會太快被花光!

    既然我們早知道這個女兒拿到遺產會亂花,為什麼我們不願意預先做安排呢?

    其實只要把保險的受益人做更改,例如指定受益人為孫子,並且立遺囑給孫子繼承大部分財產,其餘財產用信託的方式,逐月支付生活費,這樣不是很好嗎?

    像是梅艷芳,他就擔心他的媽媽亂花遺產,設立遺囑信託,讓他媽媽可以安穩地度過餘生。

    既然要愛,那就多費點心吧!

    #遺囑
    #遺產
    #心安傳財富
    # 恩典來守護
    #信託
    #梅艷芳

  • 土地指定繼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21: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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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遺產捐做公益?很麻煩嗎?

    一點也不麻煩,而且很有意義!

    有朋友問我,因為教會對我很好,我未來想要把遺產一部分捐給教會,但又擔心上天堂後,孩子們不願意把錢捐出來,該怎麼做比較有法律的保障,使我的愛心可以祝福更多的人?

    1.一份合法的遺囑。

    記明:具體的財產要捐給xxx教會(例如: 北市xxx地號土地全部捐給xxx教會),並指定遺囑執行人。

    2遺囑最好有公證或見證。

    加強確保真實性,較不容易被質疑。 

    3.遺囑適當保管。

    一般說來可以委託律師保管,並且另外一份遺囑交給教會。未來可以確保文件的存在(有遺囑正本才能執行)。

    4.公正的遺囑執行人執行。

    一般說來交給律師執行,更能夠確保貫徹立遺囑人的意思,如果是家人擔任,有時會礙於情感壓力而妥協,不去執行。

    #遺產
    #繼承
    #遺囑
    #公益
    #教會
    #遺囑執行人
    #遺囑保管人

  • 土地指定繼承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26 16:12:25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 土地指定繼承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10-28 17:31:57

    口頭質詢─
    ▶獨居榮民生後財產若無後代,遺產是要解繳國庫,如果有指定的捐贈對象(壽豐鄉公所)作公共用途,退輔會還是會拍賣該財務嗎?米棧村活動中心即為一例,榮民68年捐贈土地給公所,上頭設有村民活動中心及辦公室、衛生所,結果退輔會竟以私有地方式拍賣該土地。錯誤指拍事件,加上沒有事先查證地上物,造成爭議。
    服照處處長:單身亡故榮民,第一階段會先進行催示公告,三年內進行繼承表示,債務債權人可提出債務權,退輔會在依其作法定程序作業。退輔會答應「補救」該案。若證實遺囑生效,該筆交易將無效。
    ▶募兵制暫行條例通過後,承包政府相關業務要如何轉型?如何直接讓年輕退伍軍人受惠?而不是讓老人去佔高階經理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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