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土地合併分割費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合併分割費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合併分割費用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信諭 醫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高雄人或多或少都聽過龍發堂, 到底這個宗教機構怎麼來的? 看完之後,才驚覺背後勢力還蠻龐大的呀 #打狗故事第二集 #超長文慎入 【把你送去龍發堂】😱 -台灣精神醫療史上一個難以分類的篇章 文/ 陳信諭 醫師 從去年底龍發堂爆發結核病等群聚感染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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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塊土地要分割成3筆,應如何辦理土地分割?費用多少? · 複丈費:以分割後筆數計算,1單位800元。(每筆每公頃為1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 ...
費. 標. 準. 一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 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 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土地合併複 ...
1.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2.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 3.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4.土地地目變更勘查 ...
2. 「土地分割」規費一般計收方式:每筆(1公頃以下)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Q5、如果我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Ans:
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縣府不動產糾紛 調處紀錄). 3.身分證影本. 4.印鑑證明正本. 5.印鑑章. 二.相關費用: 1.登記規費. 2.印花稅. 3.書狀費. 4.謄本 ...
土地分割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 ...
土地分割 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公私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空間。
土地分割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一公頃等於一萬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 ...
土地分割 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此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 ... 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免納複丈費。
30年前阿公掛了因老爸是賭徒,為了避免敗光,所以土地都是伯伯的名字現在 ... 費用如下鑑界費,手續費,謄本費,分割費,手續費,規費,代書費以上是小錢頂 ...
... 土地借貸、買賣移轉,邱莉畬地政士事務所詳細說明土地分割申請和土地合併流程, ...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 ...
土地分割 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 ...
一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 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 之半數。 二土地合併複丈費.
有關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土地界址鑑定費用收費之標準? 1、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 ...
※貼心提醒: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 建物分割流程圖.
陽台補登記及其他房屋土地過戶代書費用,地政士收費標準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行情...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5000 ... 共有物分割5000(繁雜案件,代書費用另議)。
土地分割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 ...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 ...
複丈規費土地分割土地合併界址鑑定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未登記土地測量土地浮覆土地坍沒建物位置圖測量建物平面圖測量建物合併建物分割未登記建物因納稅 ...
分割 繼承. 20,000. 無訂/三七五租約證明. 2000. 書狀補發、換發. 4,000. 陳情書、合約書. 2000.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 20,000. 建物設籍房屋門牌申請. 6,000. 共有物分割.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 2、土地一部分要合併於他人之土地時,需先辦理分割。(土地登記規則86). 3、與共有土地合併,需獲得全部所有權人的同意。
不得申請分割及合併(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四一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 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測量及勘查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
二土地合併複丈費免納複丈費。 三土地界址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分割的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 ...
協助民眾土地或建物填寫複丈申請書,並核算應所需繳納之複丈費及排定測量日期。 ... 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其使用分區,申請分割時,應檢附都市計 ...
一,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 土地合併複丈費 ...
一,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建物、土地合併代書費用, 4,000-6,000元/筆. 建物、土地分割代書費用, 4,000-6,000元/筆. 土地鑑界、建物測量費用, 4,000-8,000元/筆.
分割 繼承. 20,000. 無訂/三七五租約證明. 2,000. 書狀補發、換發. 4,000. 陳情書、合約書. 2,000.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 20,000. 建物設籍房屋門牌申請.
按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或合併契約書(公契)所載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繳納方式:. 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 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 ...
土地分割 及土地合併之土地增值稅課徵,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一)土地分割: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 ...
土地分割 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三土地 ...
Q12:有關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土地界址鑑定費用收費之標準? 8. Q13:何謂數值地籍測量? ... Q16: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
新北市代書陳美玲Meilin Chen 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 特別准許情形,如下: 1.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 ...
但其他如:土地界址鑑定、土地變更登記、未登記土地測量、土地分割複丈等,是需要收取額外費用。 合併後的土地增值稅: 1.土地合併前與合併後的價值相等時, ...
費用 標. 準. (一)保存登記. 件5,000 元. 6,000 元 ... 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 件3,000 元 ... 不得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
主題, 上版日期. 花蓮縣辦理地政規費跨年度退費作業流程圖, 109-06-29.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 102-12-27. 建物第一次測量, 102-12-27. 土地合併複丈, 102-12-27. 土地分割 ...
找誰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登記時,應換發地段圖。所需工本費,按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向所有權人收取。 TOP. 地價類 ... ,申請人應檢具複丈 ...
等文件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筆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如未能埋設界標, ... 問題:[測量類] 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要帶證件有哪些?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
包含更新後都市更新登記、建物滅失、土地合併、塗銷登記、建物第一 ... 地政士辦理之費用、以及地政機關收取之相關規費。 ... 件數×4,000 N2:分割地號數. D土地合併.
另外面積未達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 ...
至於如果分割後土地面積過小,而難以作通常的使用,那麼法官也可能採取將整塊土地變賣而分配價金的方法來處理。 Q. 裁判分割的裁判費是怎樣計算的?
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 ... 建物分割複丈費,或得以轉繪方式辦理,僅收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轉繪費用, ...
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 ...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數宗土地合併,合併後之土地面積,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 ... 土地界址分割複丈,申請人未實地埋設界標,並指定面積辦理者,應另收分割費.
土地 建物合併、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建物滅失、基地號變更等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應併由測量課逕行核計規費簽章,免再送會登記人員。 6.土地分割、合併、自然 ...
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A: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 ...
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7.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 ...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分割 繼承20,000 無訂/三七五租約證明2,000 書狀補發、換發4,000 陳情書、合約書2,000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20,000 建物設籍房屋門牌申請6,000 共有物分割(繁雜案件另議) ...
故由民法第824 條可知分割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2種方式,其中協議分割者,乃各共有人於審判外為分割之方法也,有省費、和諧、迅速之利益。然協議決裂時,亦應設有補救之 ...
土地 建物分割、合併, 分割,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或處分方便,而將一宗筆土地或建物申請分為兩宗筆以上或兩棟以上者稱之。, 合併, 土地或建物 ... 費用多少?
1. 申請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2.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地目均相同 ...
共有土地分割如何辦理?逕為分割、強制分割是什麼?【土地分割懶人包】為你詳細說明辦理土地分割費用、文件、流程、限制與時間等土地持分貸款注意事項。
透明的代書費用對於客戶的信任度很重要,了解每一種服務項目的代書收費方式才不會被當作 ...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 4000~6000元/筆, 依據案件狀況另議.
土地 所有權人持分經分割土地後,每筆. 土地持分不變. 例如:甲、乙各1/2,分割後每筆土地 ... 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
F A Q 答客問有關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土地界址鑑定費用收費之標準? 一、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 ...
土地 建物分割、合併申請(含標示變更登記), 6000元/件, 土地、建物以1人一筆、一層一建號為計收單位,每增加1人或一筆土地、一層或一建號加收25%.
在分割共有物的訴訟程序中,首先原告在起訴時需先繳納裁判費(以原告應有部分的價值來計算),其後在進入審判之前,法院會要求原告提出共有土地的第一類謄本 ...
二﹑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三﹑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 ...
申請土地鑑界應繳多少費用? Q:申請土地鑑界應繳多少費用? ...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 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Q:何謂合併複丈?
六)內地字第八六0七八一三號函釋略以:本案部分共有人,依所共有數筆土地合併起訴而為之分割共有物判決,如其分割方法. 據法院之共有物分割判決確定書辦理共有物分割, ...
重劃後土地如何分配? 共有農地分割合併買賣限制問題繼承條件費用@關於全省道路用地; 共有物分割實務見解. Q: 耕地分割不受0.25公頃 ...
土地合併 、分割、交換概念何謂土地分割土地地籍產權若要分割成多個地號單位,須向政府辦理申請土地分割請求,而都…
土地 登記: 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最新考情:◎有系統地整理土地登記的 ... 第二節土地複丈及建物複丈第三節土地分割登記第四節土地合併登記第五節建物分割及 ...
三重地政事務所林圭宏主任表示,該所將民眾申辦之土地複丈案件(如土地鑑界、土地分割、土地合併等)、建物測量案件(如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分割、建物 ...
南投縣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係為產製當時之資料,後續因土地分割、合併等致地價變動,可利用南投縣政府不動產交易資訊服務 ...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檢附此證明文件者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 ...
权利人不同意补办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的,出具申请及保证书后,按划拨土地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合并落宗登记。 (五)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6177)達麗公告本公司通過董事會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6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1/03/16
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 ... 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海峽畫報協辦,《多情的土地》劉芳個展,從3月21日 ...
因此,穆斯林便乘勝追擊,開始對比利牛斯山北部作出攻勢。714年,伊比利亞大部份的土地已經落入阿拉伯帝國的手中。阿拉伯帝國在統治初期採取了宗教寬容政策,實現與 ...
漢唐今年2月合併營收17.44億元,月減17.5%,年大增48.8%。 ... 廠房工程需要,擬建議購置冠華染織公司及郭姓自然人所有位於台南市新市區土地及建物。
如果您还有房产过户协议,房产过户费用,房产过户继承,房产过户公证, ... 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分割、合并协议等材料。
千附實業董事會日前通過2021年財報,合併營收35.03億元、年增12.3%,毛利率 ... 精密零組件整合製造子公司千附精密去年營運表現回升,與分割受讓前的 ...
... (機20)單元1、2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招商說明會,由副. ... 國有地撥用予高雄市政府合併作社會住宅,戶數超過200戶,於權利變換後 ...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 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 ...
為加快土地發展流程,發展局建議修訂《城規條例》等5條法例,將可加快收 ... 章-《城市規劃條例》發展局建議縮短制定法定圖則時間,包括合併現時多輪 ...
... 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 ... 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
營運及行政費用出售一間附屬公司之收益出售物業、廠房及設備之收益融資成本 ... 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股本股份溢價實繳盈餘合併儲備購股權儲備收益之 ...
合并 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 ... 1.5 倍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设定第一优先 ...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规划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属 ... 区域划定,不再重新调整,但业主共同决定分割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築基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而發生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前者,應由當事人檢附基地分割或合併前後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建管機關申請 ...
1071土地法-戴秀雄-1071128-土地法第34條之一(五)-共有物分割. 長度: 15:55, 瀏覽: 2834, 最近修訂: 2021-09-22. Responsive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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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人或多或少都聽過龍發堂,
到底這個宗教機構怎麼來的?
看完之後,才驚覺背後勢力還蠻龐大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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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送去龍發堂】😱
-台灣精神醫療史上一個難以分類的篇章
文/ 陳信諭 醫師
從去年底龍發堂爆發結核病等群聚感染開始,龍發堂的存廢再度被提上檯面討論。在堂眾被陸續移出,以及司法單位陸續展開調查堂眾「非自然死亡原因」之際,龍發堂突然於2018年1月3日宣布全面暫停精障照顧,希望政府加速安置332名堂眾(雖然3天後堂方就反悔改口)。這樣的「反撲」,也讓衛生主管機關戒慎恐懼,地方中央已展開緊急應變。
「把你送去龍發堂」是筆者年幼時,有些長輩恐嚇不聽教訓小孩的話語。而「龍發堂跑出來的」,則是國小學童用來「互相霸凌」之語。
到底這個充滿著神秘色彩、令人畏懼的地方,到底為什麼成為精神疾病患者收容機構的代名詞?
■ 從草寮到全台最大民間精神病患安置處
龍發堂官方版本的創立史,帶著點鄉野傳奇的色彩。創堂住持釋開豐俗名李焜泰,僅國小畢業,原在祖先留下路竹農地上務農養豬。
但1971年,李焜泰40歲時,不知為何佛性頓開,便在農地上搭起草寮修行佛法。有位友人之子是精神病患,想拜他為師,但這個案連大小便都無法自理,這時,已是釋開豐的住持,用草繩將兩人綁在一起,「為他講解道理,教他如何做人,並領他從事些簡單的勞動工作。」根據官方說法,僅僅幾天,這位弟子就變得非常配合,脫胎換骨。口耳相傳後,他所創的小佛堂龍發堂不斷有病人家屬將病人帶來託付,堂史記載「出於同情和憐憫,大師又只好把他們收容下來照顧。」
不久之後,龍發堂就發展成數百多人規模的病患收容所,還有養殖場、製衣場等,雖然堂方強調「自由活動、不強調藥物、重視社會功能訓練」。但最為人知的管理方式,恐怕還是釋開豐發明的「感情鍊」。堂方讓功能好的病人和自我照顧能力差的病人腰際繫在一起,互相照顧,但不僅引起爭議,還曾經發生過暴力攻擊事件,讓堂眾暴露在風險中。
1982年,大學畢業的釋心賢拜釋開豐為師出家,並主管龍發堂行政事務和對外發言,讓龍發堂逐漸朝組織化發展,收容的病患曾逾千人,至近年也維持在六百人左右。
民間普遍傳聞,不堪長期照顧患者負荷的家屬,只要付出1~200萬「功德金」,龍發堂就會照顧患者終生,但家屬若中途要帶走患者,堂方卻以這是捐獻為由拒絕返還。雖然堂方多次公開否認「買斷」等說法,表示是採「隨喜捐獻」,但平日刻意管制不公開的「居住區」、獨特的照顧模式、龐大的堂眾群體,加上宗教色彩,也讓龍發堂爭議越來越多。
■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龍發堂出現時,台灣精神醫療到底是怎麼樣的呢?
1970當時,省立高雄療養院成立不到十年,仍是四合院的建築,主治醫師編制只有四人。台北市立療養院才成立一年,剛開辦60床的住院病床。台灣兩大城市都如此,可見精神醫療設施仍相當貧乏。
和歐美相比,台灣精神醫療的起步相當慢,再加上社會的恐懼與污名化,對精神醫學知識與制度的引進,也遠遜於其他醫學學科。
現在西方醫學的引進始於傳教士時代,但精神醫學的引進則要回溯到日治時代,1918年台灣第一所精神病院台北仁濟院成立,1934年第一所公立精神病院養神院在松山成立(後來的錫口療養院,1970年代遷移到桃園成為桃園療養院),當時尚無抗精神病藥物,也沒有足夠接受精神醫學乃至各類心理治療訓練之醫事人員,這些醫院較多以「人道安置」為主。就算1936年殖民政府公佈「精神病監法及精神病院法」,其中社會管束的意義都比較大。
這或許會讓人想到法國哲學家傅柯所研究的《古典時代瘋狂史》中的大禁錮時代;傅柯在書中提到,關禁閉是十七世紀才全新創造的制度,是作為一種經濟和防範措施,將「貧困」、「沒有工作能力」、「無法融入群體的人」隔離。
古典時代的人們從社會角度來認識瘋癲,選擇了放逐,理智獲得了勝利。
相對於傅柯筆下的法國,國家主導的衛生服務在台灣要等日本殖民時期才出現。而從前現代時期一直到現代化開始,台灣人普遍仍以宗教解釋瘋癲之原因,現代國家治理的角色被家庭、社會互助和宗教團體所取代。許多患者被家屬禁錮,或由廟宇等組織收容。
日本殖民政府未竟的現代化治理機器,戰後,由中國殖民政權完成。在日治時期之末,臺北帝大已經成立神經精神科,開始引進「理性的力量」,嘗試將精神病「醫學化」。然而,戰後初期整體的公衛政策,「社會角度」仍重於「醫學角度」。
1957年,第一家大型精神病院玉里榮民醫院成立,而後西部許多找不到去處病患被送到玉里收容,除了一般熟知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尚包含了「政治不正確的反動者」在內,人數多達5000人以上。這些病患除了不用繳納費用,更可領有少許零用金,會由工作人員帶領「購物大隊」到鎮上消費,接觸社會。
當然,除了購物大隊外,投票也是集體出動。據媒體報導,玉里醫院中為了訓練精神病患投票,曾在病房內貼出選舉公報,並反覆使用「行為制約」、「社會模擬」等模式訓練患者。玉里榮民醫院院內過去甚至曾經成立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支部,因而特定政黨得票率,居然比眷村還要高。
二戰後數十年間,在中央政府的衛生主管單位,竟也沒有心理健康專責部門或預算。公衛學者陳瑞容和八里療養院的彭英傑便提到:
「1980年以前,精神醫療是完全歸屬於社會救助,其實只是救助病患、容病患、補助病患生活照顧,解決社會的問題而已,負責的單位是內政部、社會處、社會局等,在1980年以後才由衛生署主導,將精神醫療當作醫療來看。」
這樣的情況,當時的精神醫療從業人員也更有深刻感受。1980年代初期,台北市立療養院的葉英堃院長和陳永興醫師申請研考會經費進行了全國八十間精神醫療設施和人力調查,結果讓陳永興永難忘懷,他寫道:
「這個研究做完後,對我產生很大的衝擊,我覺得市療簡直像天堂一樣,沒有走出去根本不知人間和地獄的長相,我們在教學醫院內每天穿得整潔亮麗,早上看門診,中午就是讀書會、討論會,下午看住院病人,大家忙著準備寫報告升等、升主任、做教授,差不多都是過著這種生活。幾乎每家醫學院的學生都走同樣的路,根本不知道我們每天所看到的病人,是全台灣運氣最好的病人,當時會將病患送到醫學中心住院、看門診的,不是家庭教育程度高,就是家庭經濟很好的,那時候還沒有健保,能送來這裡的都是家庭經濟能負擔得起的人。我們繞了台灣一圈才知道,全台灣的天堂真的沒幾間,八十間精神科院所,真正好的才五、六間,剩下的都是長期收容的院所,不見天日、黑暗淒慘的地方很多。沒實地見識過的人,完全不會知道世間有多黑暗。 」
當我們往回推到1970年代,一般精神病患的處境和家屬的負擔可想而知。在龍發堂病人家屬的訪談紀錄中,便可以見到,許多家屬並非否認現代精神醫學,也並不相信龍發堂的宗教神威,但在長期求醫與進出各類機構的過程中,弄得精疲力盡,最後才找上龍發堂。
甚至連經過台灣一流精神醫學訓練的醫師,也認為:對於無法取得現代醫療資源的精神病患及其家屬而言,龍發堂提供一個比起醫療機構更容易負擔、更妥適的居住空間。寫下這樣話語的,正是第一位進入龍發堂調查的精神科醫師。
■ 現代社會與精神醫學視角下的龍發堂
1982年,台大訓練出身,剛到高醫不久的文榮光醫師,獲得堂方同意帶隊進入龍發堂調查,並在國科會的支持下展開這個台灣特有的醫療行為與民間信仰,以及精神醫療體制的研究。文醫師雖以現代醫學的角度切入,但對於龍發堂的存在的社會功能,仍抱持開放心胸看待其角色。
他也認為,雖然龍發堂所採用的民俗療法,療效上當然比不上現代化的精神醫療院所。不過:
「該堂卻遠勝部分私人收容性的機構。因為龍發堂不會把病人當作呆人擺在像倉庫一樣狹小的空間內置之不理,或以類似人間地獄、惡魔島等不人道的待遇相待(聯合報,1984.05.01) 」
此外,龍發堂採用的民俗療法也並非完全無效:
「在龍發堂,鐘聲就等於住持開豐,鐘聲的權威已凌駕一切,患者因而有『制約』行為。…在現代精神醫療中有職能治療,即教一些手藝,讓病人由工作中得到安寧及訓練專心......養豬、養雞、成衣加工完全符合職能治療的原則(聯合報,1984.04.09)」
雖然龍發堂做出一些努力,但文榮光醫師也同時指出,有6成堂眾皮膚有異狀、4成內科理學檢查異常、3成神經學檢查異常,另有相當高比例堂眾死於感染,這些都是在醫學協助下可以避免的。換言之,堂方若沒有讓堂眾接觸到充分的醫療資源,當然有其責任。
文榮光醫師的研究引起了社會注意,而其他專業人員,例如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趙庸生也曾帶領學生前往參觀。龍發堂利用禁錮方式的管理也隨著曝光率爭加引發爭議。尤其在1984年更發生一起備受注目事件:有病患戴手銬逃出,周邊居民以為是逃犯報警,警方出動霹靂小組圍捕,引起廣泛關注和再次的輿論抨擊。
龍發堂爭議,加上多起精神病患社會案件,也促使政府加速研擬「精神衛生法」。同時,也加速發展精神醫療體系以及擴建精神醫療設施,在制度方面,1986年推動精神醫療網、隔年精神醫學會與神經科分割、1989年開始精神專科醫師考試認證制度化。硬體方面,推動大型療養院新設和擴建,例如省立桃療八里分院(現八里療養院)、設立500床的嘉南療養院、玉里榮民醫院整建、省立玉里醫院設精神科1200床(現衛福部玉里醫院溪口復健園區)、北市療(現北市聯醫松德院區)復健醫療大樓、凱旋醫院綜合大樓等,合計總經費達32億元,並陸續於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完工啟用。
■ 「宣告非法」之下的政治角力
當然,對於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龍發堂大力反對。1989年時,支持精神衛生法立法的高縣立委黃河清,因反對龍發堂合法化,釋開豐便率領病患組成的樂隊,前往黃河清服務處吹奏「西所米」等出殯音樂。不料黃河清數週後居然後在沐浴時死亡,不但民間繪聲繪影,釋開豐還公開表示,黃河清的過世,是因為「連神明都看不過去。」。而另一位支持精神衛生法的醫師立委洪奇昌,也曾被兩百多名龍發堂家屬包圍服務處抗議。
相形之下,當時自封「民主戰艦」,作風爭議的朱高正,卻在立法院發言相挺龍發堂。由於精神衛生法草案29條規定,精神醫療機構非為醫療、復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意外事件,不得拘禁病人。朱高正就表示:
「是否於本條定一些客觀標準,在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我們尚未有足夠的精神病院、精神醫師之前,對這些機構是否做一妥善處理,以免造成社會問題。」
而路竹本地出身的立委 #王金平 則表示:
「有許多龍發堂病患家屬曾來本院請願,.......大家聽了家屬的陳述後,認為很有道理,同時希望能再了解,類似龍發堂等精神收容機構後,再審本法。因為大家認為,龍發堂的存在有其功能......在政府沒有能力照顧這些病人之前,對類似龍發堂的機構亦必需慎重妥善處理。」
但不論是龍發堂家屬團體,或是反對立委,均未能影響立法內容,另一方面,康復之友協會等對立法持正面態度的團體和其他病友、家屬,其意見以及復健需求等面向,也沒有在立法過程中充分凸顯。因此亦有學者批評為「國家官僚獨大,缺乏市民參與」的精神衛生法。而從配套建設脈絡來看,1980年代末的精神衛生改革,更多的是重視社會安全,而較少社區化復健醫療的投資。因而在歐美以去機構化與社區醫療為主流已積極發展多年時,台灣則仍持續進行醫院急慢性床數擴增。
而對現代精神醫學持懷疑態度者,更援引龍發堂為例。如中時記者劉揮斌於1990年一篇名為<回首來時路,龍發堂為何能存在二十年>的文章中,便寫道:
「現實上,藥物治療對嚴重精神病患完全無效,這也是龍發堂能夠受到病患家屬支持及存在二十年的原因,但醫界卻拒絕省思,以事實成就來證明他們的理論,反而要借助賦予本身的權源,透過刑法的力量來肯定自我,這種勝利未必光榮。」
不過,朱高正協助龍發堂「走向國際」,幫助龍發堂大樂隊、宋江陣到東南亞、中國等國演出,以及牽線讓釋開豐到中國推廣龍發堂療法等服務。也讓龍發堂倍感窩心,甚至成為朱高正的超級助選員。而堂眾與家屬的票源,也成為各級選舉的一大票倉。
而在1990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後,龍發堂存廢引發各界激烈爭論,在家屬說明會中,釋心賢便指出:
「精神衛生法草案經總統公佈實施後,不但是龍發堂,連所有病患家屬,一個都跑不掉,如果未依法送醫治療,都要罰款;因而致死,還要判徒刑,對家屬而言,可說是沒完沒了。」
釋開豐為抗議這項政策,竟使出「解散龍發堂」絕招,龐大堂眾安置問題果然引發軒然大波,最後不了了之。而龍發堂也因此一直被衛生單位視為燙手山芋。
■ 進入21世紀的龍發堂
之後,處於違法身份的龍發堂,爭議絲毫未減。
2000年2月,有病患及家屬向立委余政道陳情,指控釋開豐自稱是元光神佛下凡,製造合成分身照片誇顯神力,還自塑金身供病患和家屬膜拜,並強迫信徒購買30-50萬元不等的金身等物件。同時病患指控釋開豐和釋心賢收容病患每人索價250萬元,並長期凌虐病患,從事無償勞役。余政道當時曾招開記者會批評龍發堂斂財及凌虐病患,但釋開豐對指控一概否認。
2000年6月,監察委員至龍發堂視察,發現該堂確實有結核病患,因而指示高雄縣府輔導合法化,讓病患獲得更好的照顧。衛生署及高縣衛生局介入後,對龍發堂「堂眾」完成身心評估,後續有部分病情嚴重的病人被移出照顧。而政府也規劃將該堂改設康復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輔導合法化。
2004年,住持釋開豐病逝,但他晚年因糖尿病併發症、中風等原因,堂務早已委由釋心賢與第二代住持釋心善處理,營運並不受影響
然而,雖然衛生署核准龍發堂籌設康復之家,高縣府社會局也核准籌設康復之家附設身心障礙教養院,但因土地變更等問題,遲遲未合法立案。而雖嘉南療養院的精神科醫師每周三會到龍發堂進行巡迴醫療,堂眾也服用精神藥物,但也有消息指出,龍發堂內給藥完全不經管理,堂眾難稱有接受治療。而龍發堂內大量病患,也沒有像是合法的康復之家和精神護理之家有足夠的專業人力、復健活動。
縣市合併後,高市府也曾有意輔導龍發堂就地合法化,以「向日葵康復之家」提出申請,但2013年堂方向市府申辦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作案,但因「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原則不得變更使用」而被駁回。在龍發堂並未積極配合解決合法化相關作業下,衛生福利部已於2016年3月31日廢止其康復之家150床許可。
而到了2017年,龍發堂更爆發嚴重疫情。從7月開始,阿米巴痢疾及肺結核發生群聚感染,累計確診阿米巴痢疾個案32例,肺結核6例,在衛生局屢次稽查後,衛生與防疫措施並無顯著改善。而衛生局預估龍發堂之潛伏結核感染陽性率(IGRA陽性率)將達40%,也就是多達200人必須移出。因而衛生局於2017年12月21日公告龍發堂為傳染病疫情流行地點後,並要求堂方確實落實「移動管制 只出不進」措施,逐漸移出病人。
12月18日,龍發堂仍有503名堂眾,在持續移出下,至1月已經降低到332人。而衛生局介入查核後,赫然發現近8年共死亡97人,對部分死因與病歷記載有落差,移送檢調調查。
然而,龍發堂移出的病人還是一大問題,這些移出的病患大多屬於第五第六類病人,卻有許多安置在綜合醫院或療養院急性病床,不但可能佔用急性醫療容量,也會對需要病床病人產生排擠效應。就算之後逐步安置,也仍需要龐大經費。經衛生局調查後,龍發堂收容許多患者領有補助,但這些補助金去向,或是之前所傳家屬支付堂方的安置費用,去向都不甚清楚,有待進一步釐清。
此外,在衛生局移出行動中,若遇到不符合精神衛生法定義之嚴重病人,或就算符合,但沒有「自傷傷人之虞」,無法啟動緊急安置的病人要如何處理?社政與其他資源如何轉介連結?突然被改變安置地點的老病患,會不會出現遷移壓力症候群(relocation stress syndrome)?這些都是大問題。
儘管龍發堂爆發疫情後,的確需要即時的動員處理,但龍發堂在台灣精神醫學史上的角色是否就此「蓋棺論定」,尚難定論。
以龍發堂在精神衛生治理下形象作為碩論主題的湯家碩便指出:
「從龍發堂案例來反思今日我們對於精神疾病的認識與想像,可以發現精神疾病不僅僅是醫療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歷史/社會問題,因此也自然無法化約為一種從個人生理跳躍到社會的解決模式。」
當然,當今的精神醫療強調生物-心理-社會三元模式,已不再用單一的向度詮釋疾病,而社會精神醫學也更強調康復(Recovery)的概念,協助病人重建功能與積極生活,尊重病人自主的居住與職業選擇,並以個案管理和團隊服務概念,提供重返社會之協助資源。
但本次的事件,能否跳脫過去精神醫學-龍發堂的對立或背後政治勢力衝突的「二元對立」,而能真正以病患之福祉為本,並喚起大眾對精神醫療社區照護資源的重視,才會是龍發堂半世紀紛擾下一個理想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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