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土地使用變更程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使用變更程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立法委員林為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前瞻不隨便,臨時會不審前瞻】 今日與許毓仁委員及「經濟民主連合」代表討論由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同提出「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本於特別預算應予特別監督,對此份匯集民間擔憂的前瞻條例草案,我們會竭盡最大努力廣召連署,希望立法院不分黨派都能一同為臺灣未來把關。 我們十分認同該條例草案可概...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52的網紅邱靖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總質詢影片 第十片:新竹縣各園區開發,未見策略及規劃 楊縣長的政見,有產業發展三支箭 1、AI智慧園區 2、科學園區三期 3、台灣知識旗艦園區(璞玉計畫) 聽起來很厲害,但實際上未見任何具體產業策略或任何數據。以下就為大家報告我們了解的進度: 【AI智慧園區】 問:產業策略? 答:非煙囪...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陳品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1-02 12:41:22
10/27週二下午,由縣府 #工商發展處 來到議會進行工作報告,#品安 在此針對 #農地種電 的問題,與大家分享質詢內容: 目前,#兩公頃以下農地種電案件 的審核程序,縣府已和光電業者及NGO、環保團體達成共識,採 #三階段 審查程序來進行。但品安在會議中提出質疑,對於兩公頃以上、三十公頃以下的農...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桃園蘆竹張桂綿~幫蘆竹居民爭取福利、爭取建設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08 02:27:00
#桂綿市政總質詢_4 #第282次市政會議 第282次市政會議中,提到為保障捷運系統用地原地主權益,地主在取得70%權利金之後,除非繼承的情形下,禁止地主利用30%產權買賣或移轉產權,此外,在未來地主參加區段徵收時 #必須繳還市府當年協議價購的金額(70%權利金)才能獲得區段徵收後100%產權 —...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9-21 09:44:44
桃園平鎮復旦路第9公墓111年6月前遷移 規畫公園停車場 聯合報 記者鄭國樑/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市平鎮區復旦、義民路人口激增,建築聚落密度提高,都市規畫的更新以及發展卻有限,為此,市議員黃敬平今天邀都發局、工務局、養工處、民政局、區公所會勘復旦路二段旁的第9公墓,盼能遷葬公墓,開闢為遊憩公園及停車場...
-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邱靖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7-21 21:27:16總質詢影片
第十片:新竹縣各園區開發,未見策略及規劃
楊縣長的政見,有產業發展三支箭
1、AI智慧園區
2、科學園區三期
3、台灣知識旗艦園區(璞玉計畫)
聽起來很厲害,但實際上未見任何具體產業策略或任何數據。以下就為大家報告我們了解的進度:
【AI智慧園區】
問:產業策略?
答:非煙囪產業為主。例:軟體總部、資訊服務、國際大廠總部等,也包含大新竹地區衍生的周邊科技產業鏈。(非製造業)。之前做可行性評估初步調查時,有廣寄調查函到新竹科學園區、湖口工業區、台元、生醫。目前有意願的廠商,7成多是大新竹地區的科技產業鍊、生技產業鏈。
至於招商策略還在研擬當中...
問:園區開發進度?
答:本案是用《產業創新條例》來報編產業園區、並爭取前瞻計畫經費。目前都市計畫已變更完成、正在進行環評中。希望今年底前可通過環評、完成報編產業程序並開工。
問:開發期程?
答:因本案有爭取工業局前瞻經費。前瞻計畫要求須在明年底前(109年12月)開發完成。但因本期程對各於縣市政府來說都過於倉促(有期程壓力),工業局內部正在了解各縣市的執行狀況、後續工業局可能會針對期程再做調整研議。
【科學園區三期】
問:產業策略?
答:因整個計畫區範圍大部分落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故招商希望以低汙染性、科學園區相關產業及農業相關產業(農業科技、農業生技)為主。(說明:現況因土地上有農業在使用,過若有低污染性之農業相關產業亦可進駐。)
問:園區進度?目前現況?
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於5月29日縣都會第303次審議大會修正後通過,預計6月底前把修正完後的修正書圖報內政部審議。本案也會重新辦理環評,目前正在做環評辦理的準備工作(環評委外的經費簽准中)。
問:開發期程?
答:因內政部審議可能會有好一段時間,又都市計畫通過後,需再作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後方能做區段徵收工程開闢。故目前無法提供期程。
注意!本案名稱已變更為「變更竹東鎮(工研院暨附近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名稱有變更)」。
問:變更案名之因?
答:本案原本開發單位是科管局,現在這些產業用地改為【縣府】自行招商開發利用。
補充:本案主計部分是延續前一次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辦理通盤檢討。這次重新辦理通盤檢討時,為了要區隔(民國76年)當時是提供給科學園區用,(在民國80多年的時候,科管局就表達不需要用這些用地,科管局要放棄徵收);本次通盤檢討完後,這些產業用地是提供給【縣府】自行招商開發利用。
【台知園區】
問:產業策略?
答:本案是93年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園區內包含:劃設產業專用區、交大竹北校區、國際示範村。產專區內有IC研發設計及生醫相關產業。而國際示範村是住宅區,吸引國外人才進駐,是搭配產專區所規劃的住宅區。
問:園區進度?目前現況?
答:本案是新訂都市計畫。5月24日把補正資料送到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排定於7月17日招開第11次專案小組。
問:後續期程?
答:若內政部營建署大會通過,會在地方再舉辦一次「公開展覽」,讓民眾鄉親了解本案。公展後,是否需再報內政部審議,要看人陳意見內容才知道。大方向是:都市計畫通過->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工程開闢。
------------------------
看的出來嗎?結論就是看不到策略。
只有大餅、沒有策略...
https://bit.ly/2M4lD22
臉書連結 -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12-29 10:22:37立委蕭美琴今日(19)於經濟委員會上質詢國發會主委陳添枝,針對國發會所轄花東基金提案中,有關花蓮各項重要計劃再次要求國發會積極辦理。特別是垃圾轉運站設置、農產加工廠以及交通補貼等計畫,務必加強與地方居民溝通,也要考量花東地區與西部的懸殊差距,擬定更妥適的方案,嘉惠花東居民。
蕭美琴表示,花東地區與西部發展有許多現實上無法突破的差距,國發會應以不同思維考量。舉例而言,農業是花蓮非常重要的產業,基於食安與友善土地的考量,培植有機農作發展是未來需積極進行的方向,但對慣型農業的需求與配套方案,也應積極協助輔導,以提升農產品質及農民收入。
長期以來花蓮欠缺的加工設施,就是輔導農業的重要政策,蕭美琴近幾年力推公部門出資在花蓮設置區域型的二級產業設施,以「共享經濟」模式提供更多元的加工設施由花蓮小農共同使用經營。在農業領域加入「maker space」的概念,激盪青年發想更多創意應用於傳統農業,激盪出更多火花,將花蓮型塑為創新農產加工的重鎮。
另外,因為花蓮無焚化爐設置,掩埋場也幾近飽和,地方政府提案爭取花東基金挹注興建垃圾轉運站,於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上確實有其必要。但花東基金使用原則中,要求必須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尤其垃圾轉運站屬鄰避設施,更應該與地方充分溝通。
初期花蓮縣府提案設置於花蓮市國福里,而後改為壽豐鄉,最後又再度變更至吉安鄉,計畫地點變更頻仍,在地居民對於轉運站設施訊息不夠透明公開,抱怨聲浪不斷。因此,國發會應本於花東基金主管機關的角色,要求地方政府與民眾充分溝通,才不違背花東基金挹注花蓮發展的美意。
除此之外,交通部分,北花航線由華信航空承接,但目前僅規劃至二月中旬,之後的航班方案都未能確定,連帶影響現正積極推動的國際包機,花蓮觀光產業後續規劃也亮起紅燈。
蕭美琴強調,花蓮的交通問題與西部有極大的落差,應考量花蓮交通設施的不足,給予空運及海運更多資源挹注。舉例而言,日本沖繩的觀光產業,也是因政府的積極協助補貼,而帶動觀光人潮。因此,蕭美琴要求花東基金針對藍色公路以及國內外航線的補貼方案,能用更積極態度面對。 -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11-02 13:54:55▶台灣東部地區有許多國有閒置空間,從廢棄的眷村到荒廢的公務機關全都雜草叢生,儼然成為治安跟景觀的包袱。這些閒置空間應予以活化,而對不處分的空間,要積極對外招商、承租,甚至優先考量供公共使用,比如社區有空間的需求或地方政府有公共用途規劃,包含綠美化或社區活動中心,讓它成為地方的資產。即便國產署未來另有規劃,至少現階段也應該尊重地方的需求,順應民意,放寬相關審核標準。提供書面資料。
署長:閒置的營舍只有部分是由國產署掌管,而最近正清查公用財產,大面積閒置空間都會要求收來由國產署處理。會協助撥用土地讓地方政府取得管理權供公共建設使用。另外,針對沒有要做處分及撥用的土地,會協助地方做綠美化規劃。
▶有關綠美化部分,尤其是鄉鎮公所層級的,因為本身的自有財源不足,不一定有辦法做綠美化,國產署不應任由雜草叢生,否則恐造成登革熱的發生。
署長:事實上國產署也有在做環境的清理,也有開放由民間認養進行綠美化。
▶花蓮赤柯山由林務局解編耕地移交給國產署的過程中國產署卻不接收,影響到農民承租的權益。自2007 年行政院政策要專案處理也曾函示財政部用輔導的方式來協助農民土地承租。目前卻只有 3 件個案申請通過,已影響到地方整個產業以及觀光發展。
署長:102 年底才完成林務局林班地的解編,103 年開始做變更編定分割,要等完成這些程序以後,才移交給國產署辦理放租。已與林務局、縣政府跟地方公所組成專案小組,這 100 筆土地會在今年底以前完成放租。
▶國有地放租注意事項中,農耕地對外放租租金的計價模式,過去是以中間等則計算,如果是旱地的話,用甘藷代金來計價,如果是水田,用稻米代金計價。東部地區旱地的租金 1 公頃八千多,水田是七千,依照耕地放租的標準,有灌溉、有水源的地方比旱地還要便宜。赤科山就是屬於旱地的範圍,另外,在花蓮產值龐大的西瓜,也都是以旱地的收租標準計算,務必重新提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計價方式。
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瞻不隨便,臨時會不審前瞻】
今日與許毓仁委員及「經濟民主連合」代表討論由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同提出「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本於特別預算應予特別監督,對此份匯集民間擔憂的前瞻條例草案,我們會竭盡最大努力廣召連署,希望立法院不分黨派都能一同為臺灣未來把關。
我們十分認同該條例草案可概括為三點:(一)根據預算法83-4條,特別預算不該常態化、(二)強化國會監督,建立國會管考重大計畫慣例、(三)建立特別預算制度,未來才能依循此制把關,不能任憑執政黨隨意妄為。
地方尤其是非六都城市,因財政窘迫更需建設!,而前瞻特別預算本應「為所當為」,做一定要做卻無法用公務預算做的建設,才能發揮特別預算之功能。
林為洲服務團隊敬啟
以下為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行政程序法、預算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第四條 行政院提出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其計畫項目應有助以下之目標之重大增進:
一、增進基礎設施或服務之社會包容性。
二、平衡區域發展。
三、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四、增進能源及資源使用效率。
五、減少溫室氣體及污染物質排放量。
六、增進技術創新及產業轉型。
七、實現分配正義之人才培育與就業促進。
前項各款目標之重大增進標準,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五條 行政院擬定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草案,內容應包括:施政目標、績效指標、現行相關政策及計畫檢討、執行策略、個案計畫概要、經費需求、計畫實施期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之理由、財源籌措及償債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六條。前項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行政院擬定第一項總計畫草案前,應公開徵求民間提案、廣泛舉辦公聽會。
第六條 總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六十日,公開展覽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得就總計畫草案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之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行政院應參酌聽證結果,調整核定總計畫後公布,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七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之總計畫提出個案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其程序如下:
一、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三、環境影響評估。
四、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第一款應包括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土地可行性、經濟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環境可行性、管理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
第一項第二款應包括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評估,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財務計畫。
第一項第三款之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宜,事前應分別舉辦公聽會。
中央執行機關應彙整第一項各款之報告並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第八條 行政院原非依本條例程序核定之各項計畫,其一部或全部經納入第六條總計畫者,應重新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執行中之個案計畫應檢附績效報告。
前項各類影響評估及績效報告應併同先前核定之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述異議事項辦理聽證,並以書面作成裁決。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第九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及行政院核定之個案計畫辦理具體規劃,並依相關規定按計畫期程編列計畫概算及預算。
個案計畫應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變更程序而未完成者,不得編列工程經費預算。
依本條例提出之計畫概算及預算,編列程序本條例未規範者,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本條例支應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應逐年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應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之經費來源為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者,其充作經常支出之比例,不得超過前述經費來源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 個案計畫應遵循各級國土計畫之指導,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
個案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內政部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十二條 個案計畫執行如涉及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於作成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前,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舉辦聽證,確認其合法適當。
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之相對人不服其處分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在判決確定前,原處分停止執行。
依本條例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不得實施區段徵收。
第十三條 個案計畫其總經費需求超過10億元以上者,於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或綜合規劃階段,至少應提撥規劃經費之百分之五,委託公民團體辦理民眾參與會議。
第十四條 為監督總計畫及個案計畫之執行,立法院應視計畫性質分組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組成計畫施行監督小組,逐年管考計畫執行情形。
前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應包括曾針對總計畫或個案計畫提出異議之民間團體、個人代表。
第十五條 個案計畫經計畫施行監督小組認定執行進度落後、不符公共利益或違背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結論者,得請求中央執行機關或地方執行機關檢討改善。
前項情形其情節嚴重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報請立法院決議要求各機關修訂或廢棄其計畫。
第一、二項情形,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得建議將相關人員移送懲戒。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