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伍麗華|Saidai / Resere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會議中我突然哽咽地表示:永久屋族人的期望其實只有兩個:#落葉歸根(返回原居地)或 #落地生根(真正擁有)。當永久屋入住十年,所謂的「永久」愈來愈諷刺,因為出現的問題愈來愈多。 接下族人的陳情後,我在去年10/16邀部會研商,12/4召開「未承諾永遠的永久屋下一步」公聽會,接著在12/18就相關問題...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28 19: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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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中我突然哽咽地表示:永久屋族人的期望其實只有兩個:#落葉歸根(返回原居地)或 #落地生根(真正擁有)。當永久屋入住十年,所謂的「永久」愈來愈諷刺,因為出現的問題愈來愈多。

    接下族人的陳情後,我在去年10/16邀部會研商,12/4召開「未承諾永遠的永久屋下一步」公聽會,接著在12/18就相關問題於院會質詢蘇貞昌院長,之後在12/22吳澤成政務委員主持跨部會議,達成了幾項重要初步結論:
    1. 永久屋居民得依建管相關規定申請新建(重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內政部會函文向地方政府釋明,並請地方政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2. 永久屋居民接受安置後,仍可以原居住地房屋作為放置農作機械器具或產物儲存等生產活動使用。
    3. 永久屋居民可持續擁有土地之使用權。
    4. 族人如有重返原居住地之需求,可向該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原劃定機關就安全堪虞地區劃定原因,重新評估。

    昨天1月28日,到行政院與吳澤成政委、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永久屋專案會議討論」,會中確定行政院將 #成立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

    吳澤成政委特別指示,以「長住久安」思維滿足居民期望,並以務實的角度來調整法令,解決現在的問題、避免未來的問題。專案小組部會分工如下:
    1. 內政部:三方契約限制居民返回原居地的規定,因現今時空變遷並考量居民的需求,內政部研議階段性政策調整方式。針對161處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加以勘定確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協助。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參考法務部的意見,設法研議永久屋基地要不要視為備災用地或可以讓居民持有,檢討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配合政策階段性調整空間。
    3. 公共工程委員會:進度追蹤管控。
    4. 原住民族委員會:瞭解族人遭遇的問題並釐清需求,提供相關單位協助。

    永久屋問題能有如此具體的進展,感謝立法院內所有委員的共同關心,也感謝蘇院長及吳政委的傾聽,讓延續至今的永久屋問題,終於有塵埃落定的盼望了。

    應族人期待,擬訂於2/5於禮納里辦理說明會也徵集更多的想法,歡迎各縣市關心永久屋的族人共同參與唷!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4-18 2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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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土地,就這樣被綁架了?】
    
    故事主角劉先生,有一塊土地。有一天,他旁邊的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決定土地申請變更,從地下商場變更為公共浴室,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要蓋公共浴室,就一定要「停車空間」,但是如果我的土地沒辦法再塞一個停車場了,怎麼辦?
    
    以前相關的規定,就是要你自己看著辦。但是,內政部在 1989 年的時候發了一個函釋(函釋 1)說:
    
    如果你想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個需要停車場的建築物,這時候你可以跟你隔壁(一定要隔壁喔!)鄰居打勾勾,你把你的停車場蓋在隔壁鄰居的土地上。鄰居這時候要出具「同意書」給政府知道,而政府會在鄰居的土地上記載「套繪列管」。
    
    什麼是是「套繪列管」?簡單來說,就是在土地上註記:「這塊土地正在被其他人使用。」讓未來這塊土地的潛在買家知道土地目前的使用狀況。
    
    回到劉先生和陳小姐的故事,因為陳小姐要利用劉先生的土地蓋停車場,所以,陳小姐跟劉先生租了土地上的一些空間,同時,在劉先生的土地上記載「套繪列管」。20 年後,租約到期,劉先生想要解除土地上的「套繪列管」,但政府卻回答他說:「之前政府有個函示(函釋 2)說,這種土地同意書最好不要有期限,而且你們的同意書上也真的沒有期限,所以你沒有辦法解除。」
    
    劉先生尋求另外一種方法,就是向陳小姐的後手蕭先生提起訴訟,要求他解除「套繪列管」,但很不幸的敗訴了。
    
    最後劉先生實在受不了,認為天底下哪有這樣規定是沒有期限的?連金城武的記憶,加上期限也只有一萬年(不知道的自己去看《重慶森林》),既然劉先生跟陳小姐之間的民事關係都已經終結了,為什麼「套繪列管」不能順便消滅掉?於是他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函釋 1」違憲的。
    
    大法官看了一下劉先生的聲請,表示:「如果劉先生覺得認為『函釋 1』違憲,那大法官也要順便審查『函釋 2』,理由是兩個函釋有密切關聯,需要整體一起評價。」
    -
    💔大法官說:「跟愛情一樣,總是會有期限的。」
    
    1⃣️
    如果要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應該要讓劉先生可以用「有期限」的方式來處理。既然是有期限,主管機關所發的「執照」以及「套繪管制」,也應該都要有期限。並且,在雙方土地關係結束後,主管機關應該要積極一點,可以主動去解除套繪管制。
    
    從兩個函釋來看,會造成人民的同意書無期限,而「套繪管制」也會無期限。
    
    2⃣️
    因此,大法官宣告這兩個函釋違憲,只要現在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鄰地所有人,在雙方的土地關係消滅後,都可以用本號解釋來向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可的執照,並且來解除「套繪管制」。
    
    -
    💔有人有不同意見嗎?
    
    羅昌發、許志雄、黃瑞明大法官皆認為,這兩個函釋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所以應該在法律階層明文規定。或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狀況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處理。所以,本案的主管機關,在沒有經過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作出「函釋 1」、「函釋 2」這樣的解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但多數意見並沒有做出兩個函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解釋。
    
    但針對法律保留原則,湯德宗大法官有不同意見,針對第一個函釋,湯大法官覺得,既然有了書面同意,所以很難說是不法的侵害;但第二個函釋,是不當推演,且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要「兩個函釋一起評價」才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釋憲週記 #大法官
    #我這不就回來了嗎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12 17: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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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趕快來看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民法相關)

    ★口訣:去漆囉 (776)
    ※口訣說明:期限到了,地主不租隔壁大樓停車位,所以把停車格的油漆去掉囉,因此是「去漆囉!!」(776)

    ◆關鍵字:套繪管制 ◆聯想同音字:套匯管制
    ※套取外匯需要受到管制 。

    https://www.facebook.com/672695276121353/posts/2314654441925420/

    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就在剛剛沒多久,大法官作出今年的第3個解釋「釋字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這號解釋的標的是內政部在78年跟80年分別出具的函文。

    1️⃣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規定,某些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該設置停車空間。

    2️⃣假設有兩塊土地甲跟乙相鄰,甲土地的建物要「變更使用執照」,有設置停車空間的要求,建物所有人在得到乙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將甲地建物的停車空間設在乙地時,依照內政部的78年A函文,可以符合上述規定。

    3️⃣至於乙地為什麼要出具同意書,可能是租賃或使用借貸等約定的使用關係。當乙地出具這份同意書之後,乙地上就會記載「套繪列管」來確保同一個停車空間,不會被不同的建物重復使用。換言之,乙地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謂的「套繪列管」,是主管機關的管制方式,在乙地上加以註記限制。

    4️⃣那麼,乙地所有權人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不可以設定期限呢?80年的另外一個B函文,則認為:因為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這個B函,雖然是針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而發布的,但實務上把B函擴及到「變更用執照」的情形。把A函和B函一起看的話,造成乙地的所有人,只能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一位劉先生在82年的時候,把土地出租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隔壁商場的建物所有人,同意土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台中市工務局也因此發給商場建物變更使用執照。後來租約到期,劉先生以土地另有用途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列管」的限制,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6️⃣釋字776號解釋認為,建物所有人在「變更使用執照」時,如果要設置停車空間在劉先生的鄰地時:
    👉劉先生在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要允許附期限。
    👉如果同意書有期限,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照也要給一定的期限,套繪管制也要有相對應的期限。
    👉當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也就是劉先生的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至於78跟80年的兩個函則有違憲的問題。一來,讓鄰地所有人無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導致土地受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二來,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也無法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這些部分都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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