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際法院規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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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法院規約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1-30 10: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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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必看

    好幾個月前說要介紹法理台獨的文,
    我寫文架構是零碎的,但概念都提到了。
     
    文長慎入,
    一開始看完沒頭緒正常,
    因為概念需要時間建構,
    過一段時間頭腦就會慢慢清楚一點,
    對理解法理台獨整體一定有幫助。
     
    國際法是什麼?
     
    人與人公民之間遇到事情要解決,
    會搬一般國內法出來,
    誰對誰錯,可以官方白紙明文說了算。
     
    而國際上遇到事情要解決,
    搬出來的就是國際法,
    但是世界上又沒有地球憲法,
    誰對誰錯,要靠什麼說了算?
     
    答案是,
    「國際之間過往互動的實務範例經驗」。
     
    這基本上是國際法的本體。 
     
    簡單來說,大家向來怎麼做,
    那些就會變成能用的有效規則。
     
    諸如:
    過去有哪些條約有相關陳述?
    過去大家普遍慣例是怎麼做的?
    大家的國內法是不是意見差不多?
    有沒有專業學者寫書提及?
    或有沒有舊的判決可以引用參考?
    皆是
    「可以用來當作判決依據的規則」。
     
    國際法來源基本原則有公認明文,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書袋版自己找,以下是簡單版:
     
    1、條約
     (過去有哪些條約提及這部份?
      有?那就是條約說的算。)
     
    2、習慣國際法
     (過去大家普遍慣例是怎麼做的?
      這樣?那就照慣例做的算。)
     
    3、一般法律原則
     (大家的國內法是不是意見差不多?
      是?那就可以拿來參考依照。)
     
    4、學者著作和權威判決
     (有沒有專業學者寫書提及?
      或有沒有舊的類似判決?
      有?那就可以拿來參考依照。)
     
    其中「條約、習慣國際法」是主軸,
    都是貨真價實的「法」,
    剩下兩個是居於補充的地位。
     
    「習慣國際法」說仔細一點,
    如各國、國際法院、國際爭端處理機制,
    人們觀察國際間互動所形成的「習慣」,
    接受視其為「法」,賦予「法效力」後,
    它就不會只是習慣,而是貨真價實的法律。
     
    法律的本質是人之間訂的規則,
    大家既然想要這麼約定,那就是有效,
    國際法亦如是。
     
    -------
     
    國際法對於各國的約束力,
    依照不同的種類,
    有著像光譜一樣的強弱程度。
    而基本的方針是
    「你自願說好要遵守,才對你有效」
     
    硬法(如強行法),
    無視上面原則、最高優先地位,
    各國不同意遵守跟受拘束也沒用,
    「條約、習慣」若衝突到也沒用,
    反人類人權的通常在此。
     
    不那麼硬的,
    如條約,原則上是針對簽訂者生效,
    如習慣,基本上對參與運作者生效,
    雖說如此,依照不同的事務類型,
    現實上對多數國際事務都具有約束力。
    如台灣的法理地位問題,
    國家、主權相關的實務理論,
    基本上就落在中間這邊跑。
     
    至於較軟的法,
    就是一國自願遵守、受到其拘束,
    才會對其產生效力的法。
     
    ---------
     
    依照前面說的,
    國際法,
    簡單來說大家向來怎麼做,
    那些就會變成能用的有效規則。
     
    反過來,
    規則可以創造嗎?
    可以,例如某些新案例開先河,
    或者大家開始認可、持續依循新做法,
    依照上的「條約」或「習慣」,
    就可能可以變動產生新的有效規則。
     
    但再反過來說,
    只要大家持續不認同,
    仍然依循舊有的實務經驗去處理,
    那就不會是有效的新規則。
     
    舉例來說──
    法理國家的建成條件。
     
    如果當前幾乎所有法理國家的建成,
    都經過了主觀自決宣示為國這一步驟,
    這樣的實務慣例跟理論,就會成為當前對於
    「怎樣才算建出國家」命題的國際法依據。
     
    沒有做出這個動作的台灣,
    為什麼在國際上無法參與國家限定的組織?
     
    因為可能當前的國際法理上,
    你沒自決的台灣就是還沒成為法理國家,
    所以連入會資格都不滿足,
    如果此可能性為真,
    這就不是中共打壓的政治問題,
    而是法理地位資格的法理問題。
     
    那,你說有可能創造出
    「新的法理國家建成條件」嗎?
      
    可以,當然還是有可能,
    就是翻轉整個國際法至今的理論跟實務。
    並且讓國際轉而認同你的新理論認知。
    但有可能不代表簡單,
    拿台灣舉例,
    如果建法理國的必要要件是「主觀宣示」,
    那麼不主觀宣示的台灣,
    想主張自己已經是法理國,
    這便是台灣想拿自己這個唯一案例,
    去扭轉整個國際法上,
    對國家建成理論跟實務的認知。
     
    -----------------
     
    再來,
    台澎地位的爭議可以源自哪些前提歧異?
     
    打個比方,
    「法理國家的建成條件是什麼」
    「怎樣才算是達成主觀自決」
    「怎樣才算是達成主權移轉」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身份為什麼」
    對於這些前提有不同的認知,
    那就會延伸出不同的台灣地位主張理論。
     
    有些人主張,
    法理國家只要滿足國家四要素就算數;
    有些人主張,
    法理國家必須先滿足主觀宣示才開始。
    (也有人主張身份證護照...)
     
    有些人主張,
    華國來台接收時台灣人去迎接即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民主的總統直選即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台灣島獨立自主運作的事實即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只有脈絡清楚題目明確的投票才是自決。
     
    有些人主張,
    不是條約的戰時意向書可以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政府都承認沒用的條約可以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的實際統治也可以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唯有依照國際條約,
    以及台澎住民的明確自決才能完成主權移轉。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被打出中國大陸就是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被趕出聯合國後就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在民主直選後就是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在終止動員戡亂後就死掉沒了;
    有些人主張,
    中華民國政府都還有邦交國承認它代表中國,
    就證明雖然活得很蠢但是依然沒死。
     
    那麼這些不同的認知,
    就可以延伸出各種完全不同的主張,
     
    例如,
    「有四要素就是國家而不用自決
         +
     中華民國離開中國大陸就死掉沒了」
     
    就會跑去主張
    「不用建國了台灣已經是全新的國家」
     
    例如,
    「主觀宣示自決才能有國
         +
     華國對台實際統治可以移轉主權
         +
     中華民國政府還活得好好還沒死」
     
    就會跑去主張
    「需要建國但台灣目前屬於中國的屬中論」 
     
    例如,
    「主觀宣示自決才能有國
         +
     唯有國際條約跟住民自決有效移轉主權
         +
     中華民國政府還活得好好還沒死」
     
    就會跑去主張需要建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其它雜七雜八的還有美屬日占各種不談。
    -----------
     
    再針對「法理國家的建成條件是什麼」,
     
    先談一下前面沒談的但經常會看到的
    「事實上」跟「法理上」國家。
     
    這不難懂,
    「事實上」,
    基本上指「現實運作的狀況」,
    台灣運作起來獨立自主就像其它國家,
    這即「事實上狀態的國家」。
     
    台灣的事實國家狀態基本上是公認存在。
     
    「法理上」,
    指你在國際法理論上算不算一個國,
    打個比方,
    法律說登記結婚才算夫妻,
    那麼同居的伴侶,
    沒有登記結婚就不是法律上夫妻;
    法律說正式取得國籍才算國民,
    那麼跑到它國居住生活的移民,
    沒有成功的取得國籍前就不是法律上國民。
    台灣也一樣,
    而問題就在於大家對於
    「國際法理怎麼說」一事有不同認知。
     
    這導致了核心爭議:
    「台灣到底是不是法理國家」
    有人會跟你說是,有人會跟你說不是。
     
    認為已經有國(台灣或中華民國)的主張是,
    「法理國家不需要主觀宣示即能建成」,
    那即使台灣人沒有宣示過要建國,
    這派主張者,依然會認為台灣已經是國。
     
    認為還不是國、需要自決建國的主張是,
    「法理國家需要主觀宣示才能建成」,
    那正是因為台灣人還沒有宣示過要建國,
    這派主張者,即會認為台灣還不是國。
     
    這樣不同的認知狀態,
    對於「台灣在國際上不受承認」一事,
    就會進一步產出不同的理解。
     
    覺得已經是國家的,就會說
    「我們已是國家,不被承認是中共打壓,
     雖然我們的確還怪怪的但已是國家了」;
     
    覺得還不是國家的,就會說
    「因為國家都還沒建出來,
     就算不被中共打壓,別人也無從承認起,
     好好建一個國家出來才是正論」
     
    而事實是,
    平平是覺得不需主觀宣示也有國的主張裡,
    其實內部細節也充滿各種不同路線。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早死透了,
    所以台灣早就是個法理國家;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還沒死,不過可以變質,
    而已經變質完了所以是個法理國家;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還沒死,不過可以變質,
    但是還沒變質完所以也許還不算國家;
    有人覺得中華民國之前沒死,
    能不能變質隨便不重要,重點是後來死了,
    所以台灣是法理國家......
    其實內部說的話都不一樣。
     
    至於多數島民,
    基本上就是各種沒機會接觸相關資訊,
    不知道中華民國能否變質怎樣算變質,
    不知道什麼時候建成了國家又怎麼建,
    不知道中華民國什麼時候死又怎麼死,
    不知道什麼時候自決過的又怎麼自決,
    在被中華民國騙說光復的情況下,
    全都混在一起說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當然建國這邊也是各種不同,
    明確的是已定論跟未定論的差別,
    已定未定都主張要自決投票建國,
    已定未定都主張中華民國還活著;
    但已定主張台澎主權已經移轉給華國,
    而未定主張台澎主權從未移轉給華國。
     
    -----------
     
    然而就算是建國主張,
    對於如何能達成主觀的自決宣示效力,
    不是國際法本科的也很難說得清楚,
    唯一能確定的是,
    如果像樣的自決公投辦得出來,
    模式也基於戰後台澎地位的根據推算,
    那這樣的自決一定能生出一個法理國家。
     
    不過除了這個動作以外,
    會不會有其它的動作也能生出法理國?
    那也是有可能的,
    但重點就是不明確,你不知道怎麼做。
     
    如果各位看見對於建國的各種不同主張,
    就記得不用太意外,
    正確的選項絕對可能不只有一個,
    但是你可以找出一個算保證正確的沒問題。
     
    支持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理由,
    是選一個成功確保度最高的選項為目標,
    把其它相對不保證成功的則視為輔助手段,
    假如其它的都做了但還是沒成功,
    那終止代管建國做完保證完事;
    假如不用到終止代管建國就成功了,
    那大家都開心。
     
    ------------
     
    再來最後談一個很重要但還沒談的,
    前面國際法講到的「習慣」。
     
    國際間長期互動所形成的「習慣」,
    會產生確確實實的法律效力。
     
    跟這部份息息相關的一個概念,
    叫作「實踐」。
     
    簡單舉例,
    以台澎地位未定論來假設,
    台灣澎湖脫離日本後不屬於中國,
    我們台灣澎湖住民也沒有辦住民自決,
    從來沒有公投要成為中國一部份,
    但台澎的地位是懸而未決的。
     
    然後我們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主制度,
    (無關承載著民主制度的政府體制是什麼,
     民主工具本身具有有效的民意代表效力)
    選了一個有效代表台澎民意的馬英九。
     
    然後馬英九花了八年,
    不斷的使用行政命令,
    把台灣島的行政跟中國的行政,
    丟進「一個國家內」的框架方式去運作,
    然後台澎人默不吭聲。
     
    那麼這就是台灣島政治實體,
    跟中國主權國家之間,
    長期以「一個國內不同地區」的方式互動,
    基於這是由台澎民意選出的領導人進行的,
    而台澎民意也沒有表現出否定的態度,
    那麼這樣的長期運作事實,
    就會產生「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法效力。
     
    這個叫作國際法理上的「實踐」。
     
    大家默默的這樣做,也默默不被否定,
    那就會成為慣例,
    而這些種種的實務事實跟雙方的表態,
    就會產生相對應的法效力。
     
    中共在國際上長期的動作,
    就是不斷的從各種地方細節,
    進行各種「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實踐,
    為的就是要運用國際法理的特性,
    讓沒有成功被移轉給中國的台灣,
    在長期的國際法實踐下,
    真的在法理上漸漸變成中國的一部份。
     
    馬英九政府過去八年,
    在國際上做的也正是屬中實踐,
    他在國際上的發言表態、
    跟中共政府的互動、台島的運作模式,
    都是以「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為前提實行,
    因此那八年,
    基本上我們就是在對國際不斷的默認表態,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因為我們就是放任總統這麼做,
    然後對於中共的行為基本上也不吭聲。
      
    這就是為什麼,
    國際法學者跟本科生會一再的強調,
    台灣人一定要對外大喊台灣不屬中國,
    因為我們的表態是確實具有法效力的。
     
    台澎住民對台灣屬中的抗議否決,
    正是反向的「實踐」,
    也就是「台灣不屬中國」的法理實踐。
     
    所以像馬習會,
    就是總統超級確立中華民國中國政府地位,
    非常想要把台灣跟華國,
    一起和對岸包住徹底變成一中,
    那麼台澎人民如果默不作聲,
    往後要主張台灣不屬「一中」就會更辛苦,
    相對的如果齊聲抗議否定總統,
    那麼就會消弱總統的這個行為效力。
     
    所以像是選了蔡政府,
    在國際上也會被解讀為不接受一中,
    本身也就是一個反向的民意表態事件。
     
    而現在蔡英文政府應該要做的,
    就是在行政跟國際表態上,
    把過去馬英九八年幹的所有一中實踐,
    通通逆轉成非一中關係的模式,
    所以行政上必須改,
    在國際上也必須適時的抗議,
    以進行對過去八年的反向法理實踐。
     
    而「實踐」這一點,
    也正是已定論未定論間會有的磨擦點,
    因為對於已定論者來說,
    台澎地位已經屬中,
    基本上就是置死地而後生,
    沒有退路了,才不會抱持無謂希望,
    而必須要盡全力的建國獨立;
     
    而對於未定論者來說,
    台澎地位並不屬中,
    你主張屬中反而是在進行屬中實踐,
    把不屬中的情況親手轉成屬中,
    增添更多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未定論者也必須全力主張不屬中,
    因為在國際法上,
    你以台澎住民的身份如何主張自身地位,
    是會確確實實的產生相對應的法效力的。
     
    ------------
     
    這通篇全部是只談法理面向,
    是我瞭解的部份跟我的觀察綜合的結果,
    簡單來說,
    我的看法目前傾向,
    與其單純的進行不同法理主張對立,
    不如全面瞭解國際法理論實務的內容,
    而能以客觀的全視角去理解這些事為前提,
    再進而站穩自己要站的主張位置。
     
    自己把法理面弄得越清楚,
    對於這些議題跟應對也會越有頭緒。
     
    -----
    後續一些討論補充:
     
    已定、未定是完全針對「法理地位」,
    就是地位已定→主權已移轉屬中
    或者地位未定→主權不屬任一國,
    僅掌握在台澎住民手中等待自決。
     
    而這個命題無關事實狀態,
    中華民國治理台澎本也就是事實狀態,
    差別只會在於已定論會認為,
    這個治理事實已可以達成主權移轉;
    而未定論會認為,
    這個治理事實不會達成主權移轉。
     
    所以主權不屬任何一國就是未定論,
    主權屬中(或屬日屬美)就是已定論。
     
    ---------
     
    「我想問關於這麼眾多主張
     有辦法真的去判別,
     哪些主張是不正確的嗎?」
     
    依然可以,
    不如說是合理程度上的問題,
    主張要有其歷史根據、理論,
    所以判別檢視的原則,
    是去追歷史根據還有理論,
    根據可能是無用的,理論可能是有缺陷的,
    那這種不甚合理的脈絡,
    導出來的主張就會高度不正確。
     
    舉個例子,
    平平都是已定屬中論,
    像中華民國法統官方的常見主張,是
    「依照開羅、波茲坦、降書、
     中日和約一連串的文件,
     具有把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效力」
     
    但開羅、波茲坦都只是戰時意向書,
    不是條約,沒有移轉主權效力,
    降書的效力是停戰協定,
    但也不是移轉主權的效力,
    中日和約是條約,
    但裡頭沒有寫到要移轉台澎,
    而且還寫明了未提及的基礎,
    都依照舊金山和約來跑,
    那單看這些根據導出的屬中主張,
    當然是不正確的。
     
    但是有其它不同根據主張的已定屬中論嗎,
    也是有啊,
    有人就會再舉無主地占領等等,
    如果這個理論完備沒有高度缺陷,
    那是不是台澎地位就有已定屬中的可能性?
    有。
     
    但台澎上面早就住了一堆人,
    怎麼會是無主地,
    早就有住人了就是住民自決原則優先啊,
    那這樣根據的主張就還是不正確的。
     
    不同的理論根據可能導出一樣的主張,
    去審視其理論根據才是判別的方法,
    除了那些非常核心、
    爭議性模糊度非常大的部份,
    大多數的主張歧異,
    都是可以確實判別誰比較合理的,
    而就算是難以判別,
    依舊可以把一個主張的正反論同時列出,
    再把另一個主張的正論跟反論同時列出,
    那就算難以判別,
    至少也可以很清楚知道整體情況。
     
    --------
    總而言之,
    不用逼自己一口氣要全看懂,
    但是對於國際法是什麼至少要有點概念,
    你會發現依照國際法本身的規則性質,
    說到底不同的獨立主張,
    雖然各自有理論根據,
    但能否達成在理論上並不是徹底互衝,
    只是實行上則會有完全不同的難易度。
     
    假如當前的國際法理認知,
    是說不用主觀宣示就有法理國家,
    那當然好,
    但目前哪一個國家明確有承認台灣是國家?
    而不是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政府?
    哪一個需要法理國門檻的國際組織收了台灣?
    在這種完全開先河的明確範例出來前,
    沒人能證明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
    沒人能證明不受承認只是因為其它原因。
     
    那假如當前的國際法理認知,
    是說需要主觀宣示才有法理國家,
    雖然困難,
    但我們只需要補齊主觀宣示的動作,
    就能保證我們絕對已經是一個國家,
    就能保證不受承認只是因為其它原因。
     
    那假如當前的國際法理認知,
    是說需要主觀宣示才有法理國家,
    但我們又堅持就是不想要主觀宣示,
    這情況下我們有沒有可能成為法理國家?
    答案是有。
    就跟最開頭提到的一樣,
    只要整個國際法理認知為台灣案例開了先河,
    承認台灣成為第一個不需主觀宣示的法理國,
    那我們確實也可以成為國家。
     
    而在後者這個情況裡,
    這就只是難易度的差別───
    一個是在不確定自己保證正確的情況下,
    往扭轉整個國際法理當前的理論認知邁進,
    在第一個證明台灣是國家的事件出現前,
    仍不會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經有國家;
     
    一個是選擇保證做完就會有國家的路,
    往扭轉島內不想支持台獨的島民認知邁進,
    而只要做到半路就成功被證明台灣是國家,
    那麼大家就可以收功了。
     
    我支持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是因為選後者。
     
    再來,
    此路線跟台灣島民建立台灣主體意識的路線,
    極為符合,也極為健全完整,是錦上添花。
     
    大家要怎麼選擇是大家自己的自由,
    我們都還活著,所有資料都多看一點,
    幫助大家以這種層面的視角來認識台獨,
    對我來說,
    才理應稱得上「目標相同、路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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