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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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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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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從台灣看見世界的故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5:25:12
【台灣,最後惡名昭彰的作票事件】(文長,更多內容請去法白官網) 著名的政治劇《國際橋牌社 2 》即將上映,我們先來複習一下第一季的事件。 第一季第中,民主黨黨主席洪信介(影射前民進黨黨主席黃信介)在安排立法委員改選時,有說到他會親自到花蓮和「國家黨」(暗指國民黨)一較高下。 後來在花蓮發生了國...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6-22 10:18:16
#警察用實聯制簡訊掌握犯嫌行蹤? #感謝米國應景一下🇺🇸 台中地方法院有法官當起吹哨者撰文說,刑事局就一已取得監聽票的案件,因為實聯制的關係,掌握犯嫌的行蹤 剛好刑事局有幾位朋友認識我,因此就來問我意見(只是通案的問,並沒有涉及個案)。 - - - 我初步的想法是這樣: ⭕️ 首先,警察取得...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09:20
今天早上,香港警方以「港版國安法」為由搜索香港蘋果日報大樓、並拘捕數名媒體高層,警方搜索媒體不啻為對香港自由的再一次重擊 —— 鏡頭拉回台灣,2000 年,發生了「中時晚報搜索案」,使得立法院時候修正《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時晚報》當時刊登了國安局前出納組長劉冠軍洗錢案的偵訊筆錄,台北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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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從台灣看見世界的故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24 21:15:30#三立新聞 #消失的國界 #李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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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聞 #國際局勢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瞧瞧杜特蒂這氣口,還敢亂放菲律賓的假消息~蛤😳(#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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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遠見雜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拜登 取消制裁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班索達(Fatou Bensouda),因調查美軍是否在阿富汗犯下戰爭罪,遭川普政府制裁,當時引發國際批評。拜登廢除川普舊規後,國際刑事法院認為這象徵與美國合作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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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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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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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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