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上國道」新竹需要嗎?】 交通部林佳龍部長在日前宣布要重啟評估「#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的可行性,並研擬開放一條橫向國道試辦重機行駛,對於這項突破性的宣示相信對於許多人來說,可說是既期待又害怕受傷害,今天就來談談「重機上國道」其實沒有想像中可怕,以及為何台灣特別是新竹需要這項政策能夠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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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上國道」新竹需要嗎?】 交通部林佳龍部長在日前宣布要重啟評估「#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的可行性,並研擬開放一條橫向國道試辦重機行駛,對於這項突破性的宣示相信對於許多人來說,可說是既期待又害怕受傷害,今天就來談談「重機上國道」其實沒有想像中可怕,以及為何台灣特別是新竹需要這項政策能夠落實。
台灣早在201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案時明訂「#排氣量550cc以上得依交通部公告行駛高速公路」,並通過附帶議決要求開放「國道6號、國道8號、國道3號新化以南」等路段優先進行試辦,然而轉眼間九年過去,重機國道路權卻僅僅開放非常短程的國道3號甲線,在交通部長期的怠惰不作為下可以說是停滯不前。
從一般民眾以及官員的保守心態來看,最常見的說法是認為重機駕駛行車習慣不好「肇事率高」,且重機相對容易「鑽車縫」再加上沒有車身保護,若開放重機上國道一定會「血流成河」,但實際上會是如此嗎?首先,一般台灣人認知機車鑽來鑽去容易肇事的行為其實叫做「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無論是汽機車駕駛都很常見,因此就違規行為來 #單方面禁止機車上國道是不公平的。
再來看看國外開放機車上國道的例子,附圖是去年我前往歐洲時所拍下的畫面,可以觀察到他國不僅是開放機車行駛,更允許機車在車流緩慢甚至是壅塞時鑽車縫,「鑽車縫」的行為在英文中叫做 「Lane splitting」,直譯就是「#車道分割」,之所以要允許車道分割是為了要更有效率的紓解車流,讓所有駕駛人都少塞一些車,更重要的是通常在高速行駛下若前方壅塞時容易發生追撞事故,而根據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研究指出 (註1),進行車道分割的機車可以在塞車時 #遠離追撞熱點並有效降低事故傷害。
接著從數據面來觀察,根據2018年高公局《國外大型重型機車肇事情形及相關研究與規範回顧報告》(註2)中指出,在2016年全部的A1類死亡事故中,「平均每十萬輛」的機車肇事件數為5.3件,相較之下汽車為5.91件、小貨車16.20件、大貨車90.79件、大客車96.46件 (註2-1),這代表台灣現行所有能全面通行國道的車種,其肇事致死的比率「都比機車還高」,至於國外,在日本2015年高速公路所有死傷事故為5087件,其中機車為106件占2.1% (註2-2),而德國2016年高速公路所有車輛事故死亡的人數為393人,其中機車為40人占10.2% (註2-3),因此可以得到一個簡短的結論,無論是國內或國外的交通事故致死數據來看,機車 #都不是最主要的肇事來源 更不會血流成河,而且這還是交通部自己做的報告,遲遲不開放重機行駛國道的考量真是令人不解!
總而言之,重機行駛國道有其正當性與公益性,以大新竹地區來說,以竹科為核心的產業聚落有許多就業人口,無論是新竹縣市之間或是桃園苗栗的跨區通勤,都讓上下班時段的新竹系統交流道周圍路段擠得水洩不通,而根據報導 (註3),竹科從業人員 #以重機通勤的比例越來越高,可以選擇「台68線」快速道路、「慈雲高架橋」或「東大陸橋」都能顯著減少通勤時間,代表大新竹地區對於重機通勤的需求存在許多潛力。
最後,比起車流更加複雜交織的平面道路,高速公路與高架橋這種封閉型的道路車流更加單純,對於機車來說是更安全也更有效率的路線選擇,提升機車路權也能降低一人汽車的數量,進而減少道路面積的使用讓交通更順暢,因此,除了要呼籲交通部應盡快試辦「#竹科周圍國道路段開放重機行駛」外,我也會要求市府評估「慈雲高架橋」與「東大陸橋」#開放機車通行。
#同婚通過之後也沒有絕子絕孫
#重機上國道當然也不會血流成河 ---- 備註:
① 維基百科《鑽車縫 (車道分割)》,項目1.1「研究」
https://pse.is/QB2UM
② 交通部 (2018)《國外大型重型機車肇事情形及相關研究與規範回顧報告》
https://pse.is/R2J6K 2-1. 第9頁「2016年警政署A1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統計」 2-2. 第12頁「平成27年日本交通事故綜合分析中心交通統計」 2-3. 第18頁「德國高速公路事故傷亡統計」
③聯合報《竹科塞車常態 改騎重機通勤更風行》
https://pse.is/R4TKG
國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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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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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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