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貿條規怎麼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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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貿條規怎麼背 在 台灣金融研訓院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08 18: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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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貿人站出來 #動動手指集氣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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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貿條規怎麼背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1-20 2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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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劾管中閔合法嗎?合理嗎?】
    在紛紛擾擾後終於當上台大校長的管中閔風波不斷,近來監察院認為他匿名在報社撰寫社論收受報酬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通過彈劾案。
    在我們把彈劾跟政治鬥爭超連結以前,從法律上來看,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兼職?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這是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法律基礎,理由不難想像:希望你專心公務、少一點外務,也能確保你公正執行公務。
     
    🎸管中閔做了什麼事?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書,管中閔從民國99年起至105年,在壹週刊雜誌匿名撰寫社論、刊載於三個雜誌專欄中,平均每月固定獲取超過5萬的報酬。
     
    🎸在媒體投稿、撰稿,算是「兼職」嗎?
     
    法律規定不能兼職,但做什麼算是「兼職」,法律並沒有講清楚,實務上往往是行政機關碰到具體個案的時候會去詢問主管機關(銓敘部),請銓敘部去補充解釋哪些行為算是兼職。
     
    在媒體投稿、撰稿算不算兼職,銓敘部其實有解釋過。
    銓敘部說,公務員不能擔任新聞雜誌的編輯、發行、經理或其他職員,但可以擔任「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上的事務就好。
    (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從這一點來看,公務員其實可以接受媒體邀請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內容。
     
    🎸既然之前說可以,監察院還憑什麼彈劾?
     
    監察院在彈劾的時候,也知道這個銓敘部的說法,但監察院認為不能只看銓敘部的這個解釋,如果連銓敘部的其他解釋一起看,管中閔的行為並不算是合法兼職,例如銓敘部也曾經說過合法的兼職應該具有「偶一為之」、「賺取薄利」的特性。
    (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
     
    除此之外,監察院認為管中閔當時負責陸委、財委、國貿委等各種政務,參照管中閔撰寫的社論主題,無法相信他撰寫的社論「與職務無關」,如此一來也不符合之前銓敘部說可以撰寫專欄的限制。(必須不涉及職務上事務)
     
    因此,管中閔的兼職是「違法兼職」,所以監察院做出彈劾案是合法的。
     
    🎸彈劾了,然後呢?
     
    本次彈劾案,監察院認為是重大違法,因此將彈劾案一併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去審判。
    (就像是公務員的特別法院,專門處理公務員違反一些公務法令的問題。)
    如果公懲會認為確實,那麼最嚴重可以免職、最輕可能記個申誡;如果公懲會認為「不算違法兼職」或違法不重大,最後就「不予懲戒」,管中閔就獲得一個類似「法院認證」的無罪宣告。
     
    🎸監察院的彈劾案,合法嗎?合理嗎?
     
    或許。
    監察院提出的「偶一為之」、「薄利」概念,確實會影響兼職的判斷,因此可以推測管中閔既然是常態、厚利,那就是違法兼職;
    (例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1號,當事人參加電視節目領取車馬費,但僅參加過一次,且車馬費墊付交通費用以後更無剩餘可當作報酬,法院就認為不算兼職)
    但畢竟法條沒有寫清楚,這也只是監察院自己整理銓敘部的函釋得出來的結論,到底算不算兼職,要走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看最後法官怎麼判才知道。
     
    我覺得,既然銓敘部已經說過「報社特邀專欄撰稿」是一種合法行為以後,監察院用其他函釋來補充說明,其實有點勉強,畢竟背景事實不見得相同,而針對專欄的合法性銓敘部又說的這麼清楚。
    即便管中閔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據銓敘部的說法,他確實有很大的合法空間,或許監察院請求銓敘部詳細解釋再彈劾移送會更好;甚至是就放過管中閔,但以這次為借鏡,好好把「什麼是兼職」的界線說清楚(不論是發函或修法),雖然現在漏了一隻魚,但能夠改善未來的兼職紛爭、確保政府獨立運作,長遠來看也是好的。
     
    撇開法律來看,管中閔領的稿費真的好多啊!!
    我也接過媒體的邀稿,針對時事去撰寫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計價,深知文字工作者的辛酸甘苦(一切都是錢啊~);但看看彈劾案裡面管中閔收到的稿費,終於知道「一字千金」是什麼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