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稅局查租賃所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國稅局查租賃所得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國稅局查租賃所得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國稅局查租賃所得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89的網紅每天稅法5分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借與合夥事業使用,應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

  • 國稅局查租賃所得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13:22:05
    有 5 人按讚

    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借與合夥事業使用,應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他人合夥經營A合夥事業,並將其自有房屋借與A事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600,000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雖供A事業使用,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無租賃事實,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依查得房屋稅課稅資料所載非自住用面積,衡酌房屋坪數大小及所處樓層情形,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系爭房屋租賃收入,減除申請人按約定分配盈餘比例暨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600,000元無誤,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合夥事業合夥人將自有房屋供合夥事業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仍應就該自有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 國稅局查租賃所得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15:55:51
    有 32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 國稅局查租賃所得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6 16:24:13
    有 11 人按讚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4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06~110/08/13
    資格條件:
    1、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2、 具工作熱忱,且熟諳電腦打字、文書處理能力。
    工作項目:
    1、 工作項目一:協助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
    僱用期間:110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僱用人數:2人。
    2、 工作項目二:協助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
    僱用期間:110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僱用人數:1人。
    3、 工作項目三:協助所得稅大批開徵作業之課稅資料整理、蒐集、登錄等工作;
    僱用期間:110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僱用人數:1人。
    4、月支報酬:24,970元
    工作地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 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空白表格請至本網站求職徵才畫面下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稅機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2、 寄件期限:110年8月13日(以郵戳為憑)前逕送或以掛號逕寄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應徵者請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臨時人員甄選」。
    3、 甄選方式: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參加面試,資格條件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退件及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4、 聯絡人:蔡先生,電話:(08)7311166分機610。
    5、 本次甄選得視需要及甄選結果擇優增列候補人員4名,候補期間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