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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空污法與礦業法 別再找藉口拖延】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時代力量今(19)日舉行「空污法與礦業法 別再找藉口拖延」黨團會後記者會。主持的高潞以用委員表示,主張臨時會不應處理爭議大的勞基法修正案,應優先處理《空污法》及《礦業法》。總召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將彙整之前曾提出的條次及整體盤點修正,於本週提出黨團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排放有毒空污不抵換、空品指標納入健康影響、空污改善國營企業打前鋒等十大主張。時代力量黨團並於今日記者會上,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增修條文,希望加強如華航案的國營事業的勞權保障並抑止不當打壓工會。
高潞,以用進一步說明,針對勞基法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程序的爭議都還沒處理,時代力量要求院長召開協商會議也還沒得到回應,在這麼多爭議的情況下不應在臨時會處理勞基法。時代力量認為應優先審理空污法與礦業法。空污法的行政立法平台都已經確定,但行政院版本沒送進立法院,礦業法的行政院版本也是遲至12/7行政院才拍板定案,至今也未送進立院。對於礦業法的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的內容,不論是環團或原住民團體都覺得大失所望,高潞,以用認為這是個奸詐可惡的版本,因為:第一,現在申請展現的50個礦權,在關鍵的條文裡排除。第二,有關於原住民族知情同意的部分是在賣弄文字遊戲,造成知情同意權不等於同意權。根據民進黨在2005年已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的土地上發生的重大事務,原住民族都應該有決定權,然而礦業法的行政院版本中,過去的展現案原住民族都無法行使同意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第21條,就是強調不應因為國家暴力或多數人的同意決定原住民的未來,這樣的狀況往往發生在過去,包含蘭嶼核廢料發生在達悟族人的土地上和亞泥在太魯閣族的土地上,如果還在礦業法巧妙規避原基法的精神和原住民的權益保障,「真的大失所望」。希望這次臨時會優先處理空污法與礦業法,不要再推辭。高潞,以用並呼籲各黨團堅持對於環境保護與人權捍衛的立場。
徐永明委員說明,時代力量已表明空污法應優先處理的立場。民進黨原先的臨時會4大法案在空污大遊行前加入空污法改為5大案。徐永明質疑「已經號稱要開一個月的臨時會,今天的院會竟然沒有法案可以討論。」時代力量將提出黨團版本,以健康優先、資訊公開、權責加重為三大方向,內容包含十大主張:排放有毒空污不抵換、AQI紅爆預警通知要落實、空品指標納入健康影響、空品即時監測數計應公開、用電資訊充分揭露、違法情節重大應公開、空污改善國營企業打前鋒、補助因地制宜逐年檢視成效、保護空污吹哨者、強化環保署督導權責。徐永明並補充,昨天環保署與院長開會,重大污染源前三名都是國營事業、都是電廠。國營企業要當前鋒,應具體落實。昨天環保署與經濟部為了會同或會商爭論許久,徐永明懷疑,如果環保署會同經濟部,「那誰是主管機關?」時代力量主張,主管機關就是環保署不需要會同經濟部。最後徐永明重申,希望行政院、執政黨黨團真的把空污法列為優先法案。
黃國昌委員表示,對於近日華航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權益傷害的問題,時代力量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增修條文,希望以寬廣的角度處理國營事業對於基層員工的勞工權益保障。更重要的是,已被勞動部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時,不應只是勞動部處罰該國營事業罰鍰了事,「因為對國營事業科處罰鍰,最後還是整個國家買單。」對於必須要負責任的董事、理事、經理人,必須要建立適當的究責機制。正因如此,時代力量所提出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國營事業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爭議事件,經勞動部裁決有不當勞行為時,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應負責任之董事理事及經理人,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者得徹會之。」希望各個國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的董事與高階經理人,出現傷害基層員工的勞工權益問題時,主管機關應積極擔負責任,而不是雙手一攤推給公司治理,因為這「等於是放任董事與高階經理人持續進行不當勞動行為」。黃國昌說,希望這樣的修正案能對國營事業的勞權保障,以及抑止未來不當打壓工會的活動產生積極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