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百工裡的人類學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有繳「國民年金」嗎?這個頗受爭議的政策版主周圍也有兩極的意見。但感受最深的一定是一線的催繳人員。要面對眾多保護的服務員們,他們的工作也像是殖民時期人類學家的田野,要去到許多不熟悉的地方,認識那裡、完成國家的任務。 這篇來自【報導者】的文章,帶我們看到國民年金服務員的催繳經驗,也讓我們看到當...

  • 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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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有繳「國民年金」嗎?這個頗受爭議的政策版主周圍也有兩極的意見。但感受最深的一定是一線的催繳人員。要面對眾多保護的服務員們,他們的工作也像是殖民時期人類學家的田野,要去到許多不熟悉的地方,認識那裡、完成國家的任務。

    這篇來自【報導者】的文章,帶我們看到國民年金服務員的催繳經驗,也讓我們看到當今社會底層對於這項政府政策不同的態度、不同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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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看見國民年金服務員,直覺認為是政府派人上門催錢,讓服務員的角色尷尬。「有時會被人通報我們是詐騙,或當事人失業在家不想讓鄰居知道,抱怨我們害他丟臉,」小蔡苦笑。

    曾任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代理委員的婦女新知資深研究員曾昭媛,隨監委到不同縣市考察時,聽到不少服務員
    的苦水。

    曾昭媛說,催繳保費的工作很不討喜,有國保服務員接近門口,就被民眾破口大罵「都沒錢吃飯了,繳這什麼東西?」也不乏有民眾精神狀況不穩、酗酒;多數國保服務員是女性,擔心自身安危,會找里長陪訪。
    民眾的怒火炸向第一線的國民年金服務員,小蔡慢慢學會轉念:「我會想,他們是對制度不理解,不是對我個人生氣。」

    小蔡舉例,有些民眾氣政府竟要求沒收入的人民「繳錢」,但當告訴他們這是政府的「保險」,可以辦分期或拆成小額繳款單慢慢繳,65歲後能領老人年金之後,有些人就不氣了。「所以願意聽的人,我們還是盡量把資訊告訴他。」

    連吃飯都有問題,把繳不出來的保費分期有意義嗎?小蔡說,還是會鼓勵對方盡量繳,「不然年紀大了什麼也沒有,很難過生活。」

    除了經濟弱勢,也有不少人是因為對政府信心不足而拒繳,把對體制的怨氣,一股腦倒在國民年金服務員身上。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國民年金督導李祐安說,有民眾覺得勞保會倒、國保保障不好,而且總有一天破產,根本不想繳。「我們不斷解釋,說政府會負擔(國民年金)最終支付責任,但民眾回我們:『連軍公教(年金)都砍了,誰知道下一個(被砍的年金)是誰?』」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 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8-08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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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超過10年,影響hen大😉😉😉!】
    Q1:什麼是國民年金10年補繳期限🤔?
    10年補繳期限就是每月保險費的繳款期限加10年,例如:97年10月保險費,繳款期限為98年1月31日,97年10月的欠費在108年1月31日前都可以計息補繳。
    Q2:積欠國民年金保險費超過10年,會怎麼樣嗎😲?
    如果欠費超過10年以上的部分,將不得補繳,不計入保險年資,最重要的是,因曾有欠繳保險費致不計入保險年資,會影響將來老年年金不能領取基本保障金額3,628元。
    Q3:還來得及繳嗎?沒錢繳該怎麼辦🤨?
    現在繳當然來得及!如果經濟困難一時無力繳費,可向勞保局申請將欠費拆成多張以月為單位之小額繳款單或分期繳納減輕負擔;另外也可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通過後由政府提高保費補助。
    Q4:有領原住民給付還要繼續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嗎🙂?
    目前有領原住民給付,但同時也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一定要持續繳國保保費!因為原住民給付領取資格為年滿55歲至64歲間,所以平時要有繳國保保費,65歲以後才能請領老年年金!

  • 國民年金分期繳款單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2-01 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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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保被保險人若有欠費.不用先繳清.可以直接從給付中.扣抵!」

    國保被保險人若有欠費.不用先繳清.可以直接從給付中.扣抵!
    例如.欠費2萬元.但已符合資格領生育給付3萬6千元.
    以前要先繳清欠費2萬.再給3萬6千.
    現在.從105年12月2日起.直接給1萬6千元!
    如果生雙胞胎.加1倍! 領7萬2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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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令修正「國民年金法」
    2016-1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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