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佔土地納為國有,間或授與特定個人或財團從事開發。這些既成事實導致縱使《原基法》早已規定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及回復原住民族原始權利資格,但實際執行起來極為棘手,畢竟就國家責任而言,改正歷史錯誤實現歷史正義固然重要,當下社會成員基於分配正義所應受保障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同樣重要,如何取得衡平並不容易。」——〈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現況〉,陳張培倫。
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38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國有土地遁逃到私有土地相當容易,例如《國有財產法》之非公用財產就很容易被讓售給私人,該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只要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財產就可以讓售給私人、第51條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等等。這都是將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土地的弊病。然而,就算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草案將公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真的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嗎?從亞泥案的採礦權展限爭議就能窺知一二。」——〈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謝孟羽。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63
黃金海渡假村: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4182754648452416
封面來自布農語:maikusanak tu iniliskinan,「自己生長出來」的概念,延伸為自由之意。
Icons tree by kareemov and root by ohyeahicon and from the Noun Project.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
#永續發展的前提
【 減少碳排 世代攏來 】 青年抗暖大遊行
2021.09.25(六)
活動頁:https://fb.me/e/F93FCOFP
#減少碳排世代攏來
#0925青年抗暖大遊行
@rocktwycc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佔土地納為國有,間或授與特定個人或財團從事開發。這些既成事實導致縱使《原基法》早已規定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及回復原住民族原始權利資格,但實際執行起來極為棘手,畢竟就國家責任而言,改正歷史錯誤實現歷史正義固然重要,當下社會成員基於分配正義所應受保障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同樣重要,如何取得衡平並不容易。」——〈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現況〉,陳張培倫。
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38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國有土地遁逃到私有土地相當容易,例如《國有財產法》之非公用財產就很容易被讓售給私人,該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只要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財產就可以讓售給私人、第51條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等等。這都是將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土地的弊病。然而,就算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草案將公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真的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嗎?從亞泥案的採礦權展限爭議就能窺知一二。」——〈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謝孟羽。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63
黃金海渡假村: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4182754648452416
封面來自布農語:maikusanak tu iniliskinan,「自己生長出來」的概念,延伸為自由之意。
Icons tree by kareemov and root by ohyeahicon and from the Noun Project.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
#永續發展的前提
【 減少碳排 世代攏來 】 青年抗暖大遊行
2021.09.25(六)
活動頁:https://fb.me/e/F93FCOFP
#減少碳排世代攏來
#0925青年抗暖大遊行
@rocktwycc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從土地讓售案看毫無章法的公有財產管理制度
金門縣議會將自8月14日起召開第七屆第八次臨時會,這次的會議將審查27案的縣府提案,其中絕大部份為爭議較小的中央計劃代墊款案。
但在此次的縣府提案中,我實在是無法瞭解平日宣稱金門土地利用困難、苦無公有土地可供公部門進行建設開發的縣府,為何在此次會期排入土地讓售案,案件不但沒有明確的開發計劃、使用方向、影響公部門土地利用計劃,更有圖利他人之虞。
其中,此前排入議程的第六案,審議「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申請承購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同意讓售案。
該土地位於鄰接環島北路的基地上,這塊基地面積為2522平方公尺。後方鄰接的農路、國有地、縣有地廣達6500平方公尺,照理說應該是一塊非常適合公部門利用的基地,但不知縣府為何無故讓售予慈濟功德會?
目前,慈濟功德會在下莊營區已有一間營舍做為共修處,如以現有地價價購710號地需耗資約1900萬元,但該基地的市價開發價值絕對不只1900萬元,縣府讓利於慈濟功德會實在過於明顯,有圖利個人團體之虞,且此例一開恐將造成社團法人申請價購縣府土地的亂象。
另慈濟公德會如欲尋找辦公處所,不妨向縣府承租釋出的營區使用,一來活化金門閒置營區,二來則可收公益團體正面宣傳形象。
✳️ 個人建議,縣府應主動撤回慈濟功德會價購案,以正視聽!
—————
最後,談及適法性問題,按《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八條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土地分區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 土地。基地上建有縣有土地改良物時得一併出售。
二、因情況特殊或政策需要,經本府核定者。
三、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畸零地或裡地。
四、戰地政務終止前贈與、徵收、價購或徵購取得之土地,經管理機關( 單位)確認已無使用或廢置者,管理機關(單位)得專案標售。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得辦理出售者。 前項不動產出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有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
另第五十九條也規定,前條規定出售之不動產,其處理方式如下:一、空地、空屋應予標售。雖然《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二條另有規定,非公用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且已依法設立法人並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專案讓售。但以慈濟功德會的社會地位與營收狀況實在沒必要申請價購這塊具有一定開發面積的公有地,佔縣府和所有縣民的便宜。
最後,我想請問處份這慈濟土地的適法性何在?開發計劃在那裡?是不是有圖利個人團體的問題?會不會影響總體的土地開發計劃?還有,我們的公有財產管理制度何在?
躍動金門-楊鎮浯
#嚴守財政紀律
#落實公有土地開發管理制度
#啊不是說有做好資源盤整
✳️ 第七案待書面內容確認後再補上說明。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
🔸利益說:以公益或私益為區分。
🔸從屬說:訴訟主體之間為上下從屬的垂直關係屬公法關係,水平則屬私法關係。
🔸主體說:行為主體有一方是公權力主體,就是公法關係。
🔸新主體說:僅國家有權改變其內容或行使者為公法關係,大家都可以行使則為私法關係。
🔸修正新主體說:以新主體說為基礎,進一步以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外而定。
♦️結論:各類區分方法皆有優缺,故需個案綜合判斷之。
📝重要實務見解整理📝
🔸公地放領:私法(J89)
🔸耕地之徵收放領:公法(J115)
🔸三七五減租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調處與核定:公法(J128)
🔸公營事業人員:原則私法、例外公法(J305)
🔸政府發行公債:私法(J386)
🔸代表國庫出租或出售私有財產:私法(J448)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公法(J466)
🔸全民健保費之收取:公法上金錢給付(J473)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法(J515)
🔸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關係:公法(J518)
🔸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分擔、使用:私法(J518)
🔸全民健保爭議:公法(J524)
🔸中央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公法(J533)
🔸政府興建國宅出租:雙階(J540)
🔸勞保機關墊償雇主積欠勞工工資:私法(J595)
🔸林區管理處對人民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准許之決定:公法(J695)
🔸私法關係中涉及公法爭議:私法(758)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遴用人員發給撫卹金之爭議:私法(759)
🔸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公法(772)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私法(J773)
📖考題觀摩📖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爭點一
爭點: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之性質?
解題重要資訊:J448、J540
✏️結論:私法關係!
📌爭點二
爭點:私法關係是否受憲法之基本權拘束?
解題關鍵:J457—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結論:是!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
#下次放簡報圖解版讓大家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