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家賠償法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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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國家賠償法時效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

國家賠償法時效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8:48:55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韓國的民主化之路 #轉型正義的落實〕  上篇文章(還沒看過的可以點進去👉#至關重要的1987年)提到,1987年12月韓國進行了總統直選,並於隔年進入第六共和體制,但因為在野勢力無法整合,使得被視為全斗煥接班人的盧泰愚依舊險勝金泳三與金大中,當選第六共和的首任總統。 ...

國家賠償法時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51:28

【十月十日,江國慶日】 44 年前的今天,是江國慶的生日,是被冤枉最後死在國家手上的人的生日。 - 📰江國慶案 1996年,一名女童在軍營中被強暴殺害。經過一段沒有什麼成果的偵查後,偵查人員透過測謊找到了江國慶,並在軍方的刑求逼供下拿到他的自白。 之後軍法審判江國慶有罪,並判處死刑,雖然有立委...

國家賠償法時效 在 致電影 | 深紅 ?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23:49:10

致,她們的故事 ⠀⠀⠀⠀ 在八一四國際慰安婦紀念日 全台第一座慰安婦銅像在台南揭幕 由台南市慰安婦人權促進會主辦 然而目前台灣慰安婦只剩下兩位 其他女士都已經過世 在她們生命中卻遲遲未等到日本政府正式的道歉與賠償 在台灣當事人相繼逝世之際 慰安婦像揭幕是要幫助我們去了解慰安婦歷史的真相 與去探討人權...

  • 國家賠償法時效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9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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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國家賠償法時效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8 1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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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罵 #臉書 #不罵政府 的 #雙重標準!真不愧是 #綠營側翼!#綠色共產黨 正準備開始控管 #網路言論 #箝制言論!現在已經動不動就用假訊息送辦了!若之後真通過了 #數位通訊傳播法 那接下來是不是就要 #溫水煮青蛙 搞台版的 #網路長城 #綠壩長城 了呢?你各位好好把握可以說話的機會啊!因為 #民進黨 正一步步的限縮你我的 #言論自由!或許再讓 #綠營 這樣搞下去有天我們也需要 #翻牆 了!>

    近日,知名團購公司 #486先生(#陳延昶),因爭議言論遭到臉書禁言,喊冤說他只是喊「「我支持台灣獨立,台灣本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暗示臉書親中封鎖 #台獨言論,卻被踢爆486整段文字後面寫「O林老師的中國人,去吃O吧你們。」被臉書認定為 #仇恨言論 被禁言。

    仇恨言論有其爭議性,這舉世皆然。然486仍不甘示弱,參與9月23日 #基進黨 於立院開的記者會,記者會基進黨秘書長上強調「許多台灣臉書使用者因批評中國而被刪文、封鎖」、「不應為極權專制的中國服務」,痛批臉書。486更在記者會上大喊「相關單位正視這個問題」,直接要 #民進黨政府 出來撐腰。

    基進黨與486不僅邏輯不甚合理,更有雙重標準,只罵臉書不罵政府(即將立「#數位通訊傳播法」管制輿論)之嫌。

    首先,什麼叫做「許多」?許多台灣臉書使用者因批評中國而被禁言,真的嗎?從基進黨的新聞稿中我們可看到,基進黨未交代出任何一個完整內容的實例,我們能完整100%看到全文發文內容的,僅只有486一個案例,而這案例當中大罵「O林老師的中國人,去吃O吧你們。」,難道不是仇恨言論?

    臉書再怎麼可怕,都是一家美國公司,相對不涉入台灣內部選舉,基進黨與其跑去管美國公司,為何卻不批判中華民國最大的權力機構──民進黨政府?

    今年5月6日,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已公開表示,對於散播 #假訊息 的法律懲罰是後端,而在法制及政策面可以做的就是事前抑制,也就是目前正在研擬的「數位通訊傳播法」。羅秉成還強調,因應假訊息態樣將增多,防制上會越來越「嚴峻」。

    同樣是5月,NCC主委陳耀祥也在立院公開表示希望「數位通訊傳播法」今年能送行政院,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NCC已放在網路上,〈草案〉第15條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人為供他人使用而儲存之資訊,於符合知悉行為或資訊為違法後,立即移除資訊或使他人無法接取之,將不負賠償責任」。

    這段話翻成白話文,意思是說將來你在臉書發的東西,如果臉書認定你的發言內容是假消息,或者政府認定它是假消息而臉書接受,臉書刪你的東西將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切記,從民進黨政府實際的行為看,這並非一個「溫柔」的政府,這幾年政府大張旗鼓嚴厲查處假消息,然而據監察院報告顯示,2019年警方移送涉散布謠言案件151件,經法院裁定不罰率高達72%。這其中台大教授 #蘇宏達案 超過兩個月裁罰時效,警方仍送辦,監察院報告要求警方改進。

    當然,誰都知道基進黨與486不太可能質疑政府,因為他們要的主要是台獨,不是言論自由,不同意見者的言論自由更是不太care。然而一個只有台獨,人權逐漸受打壓的國家,是美好的嗎?在數位通訊傳播法即將「圖窮匕現」的當下,非常值得大家深思。
    #塔綠班 #網軍 #一四五零

  • 國家賠償法時效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1 12: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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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背信 福島縣內7成地方反對輻射污染水海放

    據日本民之聲新聞6月報導,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決定,將於2年後把福島核災衍生的輻射污染水海放。消息一出,不但韓、俄、中等鄰國嚴重抗議,福島縣內7成的地方議會也都決議反對或將慎重因應。

    「在縣民還未能充分理解的狀況下,政府就做出海洋放流的決定,實在令人遺憾。以現階段而言,無法讓人信服。」福島縣磐城市長清水敏男,在6月14日的市議會裡如此表示。

    同一天磐城市議會上,議員狩野光昭接著說道,在政府決定海洋放流後,截至6月11日之前,福島縣內9個市町村議會做出了意見書。包括已經以意見書反對的議會,共有20個市町村議會反對。不得不說政府的決定,確實沒有得到在地的認同。

    狩野光昭並提及目前核災賠償機制的問題:「東電雖然表示過,發生風評被害的話,會迅速給予適當的賠償。但賠償機制卻要受害者向加害者提出受害證明。因此有越來越多申請賠償的人沒能得到救濟。」

    「東京電力只用(漁產)銷售好或不好來認定因果關係是不行的。損失需要和核災有相當的、客觀的因果關係才會賠償。而核災後數年,被否定因果關係的賠償申請案件越來越多。」

    「輻射污染水之後海放是3~40年的事情,而民法上請求賠償的時效只有10年。到時效消滅時,都還沒辦法證明因果關係。賠償標準也會因此變得模糊不清。應該要求政府跟東京電力,建立從受害者立場出發的賠償機制。」

    對此,磐城市危機管理部長綠川伸幸回應道:「政府和東京電力應該對被害者提供體貼細緻的政策支持,站在核災肇事者的立場徹底履行自己的責任。盤城市政府會持續強烈要求他們做到。」

    面對來自國內外的異議,日本政府在決定輻射污染水海放後表示,放流時的污染程度會比國家標準還低上許多,並在國際原能總署的支持下施作。而在中韓俄三國的反對之餘,美國則表示能夠理解。

    另一方面,早在2018年的輻射污染水公聽會上,包括前京都大學物理教授山田耕作、北海道癌症中心名譽院長西尾正道在內,多位日本醫生學者與NGO代表,分別指出政府在放流標準與放射性核種危害之謬誤;「今天政府代表好像有氚的專家在,其實一無所知,沒有一個討論健康上的問題。」

    除了福島縣內7成地方議會表達異議之外,依賴大自然生活的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日本全國漁業聯合會、福島縣農業聯合會、林業工會等等,也都一致反對。

    據日本各大媒體報導,今年4月日本政府決定海洋放流時,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會長野崎哲表示:「對政府的決定感到非常驚訝,再次代表漁業組織表達反對。」2015年時,東京電力曾對福島縣漁業聯合會承諾,在沒有得到漁民的理解之前,不會處分輻射污染水,而現在卻違反了約定。

    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時,許多台灣人都熱心捐款,之後也時常關心當地狀況,成為台日友好的佳話之一。如今在輻射污染水海洋放流問題上,福島民眾遭遇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的背棄,需要世界的聲援與支持。包括台灣在內,來自24國家、共311個環保團體已發起國際連署,持續向日方表達異議,希望日本政府早日收回成命。

    圖片說明:
    福島市信夫水力發電廠下游告示,由於核災輻射污染影響,禁止捕魚。(來源:民之聲新聞推特)

    本文作者:宋瑞文 /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本文民之聲新聞報導部份,承蒙授權。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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