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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院會繼續審查「國民法官法」,法案共計113條條文,目前繼續審查到第39條,晚上會繼續挑燈夜戰; 上午國民黨還是一貫的論調,質疑爲何要在臨時會通過,不應該草率處理⋯ 國民黨是在本屆第一會期五月初提出「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究其法案內容,也是採法官三人&參審人六人共同組成審判法庭; 但後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個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向澳洲媒體自爆說,他透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滲入台灣,介入去年九合一大選,而且每天都有新進展,像是在追劇一樣。 但這起案件也有很多疑點還沒被釐清,光是最基本的如何生產內容?如何配合指揮?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關鍵,但卻都交代不清。 反而台灣現在是在第一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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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2-01 22:00:05有個自稱中國間諜的男子王立強,向澳洲媒體自爆說,他透過『中國創新投資公司』滲入台灣,介入去年九合一大選,而且每天都有新進展,像是在追劇一樣。
但這起案件也有很多疑點還沒被釐清,光是最基本的如何生產內容?如何配合指揮?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關鍵,但卻都交代不清。
反而台灣現在是在第一線去面對中國的威脅,現在當下更適合討論台灣目前『中共代理人法案』。
為什麼會有這種法案出現呢?其實呢,主要是近年來有部分國家積極擴張影響力來影響各國相關政策,其中又以中國的作法和影響最受關注,像是常見的買媒體、社群媒體資訊戰、投資企業等手段,來滲透、分化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法制規範,來管制在台灣的外國代理人。」
雖然聽起來很合理,可是仔細想想卻有超多問題的欸!因為怎麼判定是中國代理人?這不僅舉證不容易,事實認定也有一定難度!光是『代理』的定義怎麼界定?台美友好算嗎?中天說中國好棒棒,柯 P 説兩岸一家親算嗎?退伍將領去中國聽習近平演説是代理行為嗎?有拿錢就算嗎?變成網紅算嗎?沒拿錢但心甘情願擁抱中國宣傳中國好棒棒就可以嗎?
台灣有言論結社自由,對兩岸主張有表達自由,但如果威脅到國安,甚至動搖主權,就要謹慎以對。不過代理人的對象跟行為如果定義不清楚,很容易有思想犯的爭議。這也是國民黨、親民黨反對的理由,他們認為,已修正的《國安五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問題已經有完整規範,代理人法推出後,是不是只要被政府懷疑是中共代理人,就可以通知到場說明,這是不是把兩岸往來交流的人都當成賊了?到底是在補國安漏洞?還是政治迫害?
今年在立法院通過的《國安五法》,包含《刑法》的修法,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外患罪》的適用範圍,還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中,也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可以說是已經完成最後一塊國防拼圖。但現在也卡在說,中國對台滲透嚴重,修法應該『事前預防』?還是『事後懲處』?或者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做到『事前預防』跟『事後懲處』的效果。」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代理人法》不是台灣獨有,美國也有,像是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要求其他政界勢力有關的個人與機構,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公開跟外國方面包含活動、款項關係。2017 年,美國司法部依此法要求《今日俄羅斯》與《俄羅斯衛星網》等媒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 年 9 月也命令中共兩大官媒《新華社》與《中國環球電視網》,將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澳洲在去年實施《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也要求公布外國勢力對澳洲的政治影響,包括外國人有義務登記政治遊說,把活動種類、目的這些內容透明化。
『事前預防』也不是一開始就全部『禁止』,如果想要一次到位,這樣爭議性會很大,我國遊說法裡面已經有不允許中共聘請代理人進行遊說行為的規範,這不是新的法律,是現行法,但荒謬的地方在於沒有法律制裁效果,只是寫好玩而已,因此針對『事後懲處』要有更明確規範。
國際化就是你要跟外國來往,但這個外國的影響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壞的,現在這些法律就是希望把這些壞的擋住,但大家要小心不要把好的也全殺光了,你對民進黨新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有什麼想法嗎?快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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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院會繼續審查「國民法官法」,法案共計113條條文,目前繼續審查到第39條,晚上會繼續挑燈夜戰;
上午國民黨還是一貫的論調,質疑爲何要在臨時會通過,不應該草率處理⋯
國民黨是在本屆第一會期五月初提出「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究其法案內容,也是採法官三人&參審人六人共同組成審判法庭;
但後來在七月朝野協商時,提出修正動議,改成「參審制」&「陪審制」兩制併行;
國民黨主張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案件,要進行陪審,是要讓這些國民法官審了這些案件,知悉了國家機密,就要受到出國限制或註記嗎?
所得稅法和勞動事件法,相較於其他案件,是更專業繁雜,這些案件組成陪審團會比較好嗎?
更荒謬的是國民黨並沒告訴大家,這些案件最後有罪無罪,要如何決定,合理判斷條文就是東抄西抄,也東漏西漏;
以前國民黨是採觀審制的,後來採參審,現在說參審&陪審併行,只是提出的版本哩哩辣辣,不知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大法官看了會不會落淚!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一第2條之二
#不是刑事犯罪規定
#不要亂抄好嗎
#這不是叫草率什麼叫草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港版國安法衝擊人身安全 政院:將討論公務員赴港規範
中國日前通過港版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引發國際間強烈撻伐,更嚴重衝擊我國人赴港澳的人身安全問題。蔡英文總統日前表示「不排除提出反制措施」,而行政院今(9)天回應,對於公務員赴港本來就有規範,日後有關國人赴港風險的提醒,以及公務員赴港的規範,政府將進行必要討論。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指出,要求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配合,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蔡英文已指示國安團隊及相關部會討論因應,不排除採取反制措施。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今天受訪時表示,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已經成立,會以個案方式進行協處,讓在台港人都能受到某種程度的協助,但政府不會公布協助內容,以免反而影響到需要幫助的港人生活。
對於國人赴港、公務員赴港的風險提高,是否會增加限制規範?丁怡銘指出,公務員赴港本來就有內部規定,至於港版國安法訂定後,是否應該進一步規範,政府相關單位會進行必要的討論。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0條前段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而所謂一般之出境規定,係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不須申請許可」之規定。故目前台灣人民赴香港或澳門,並無特別的限制,一般公務員亦同。
但如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所指之「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及「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之人員」,應先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始得出境。部分機關基於本身業務性質之考量,對所屬人員赴港澳探親、探病或旅遊另有規範。
本新聞由新頭殼提供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在 馬英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針對總統府延長我及國民黨吳敦義主席的出境管制期限,我們今天召開記者會,嚴正聲明立場,要求蔡英文總統說清楚,講明白!
以下是我的聲明:
1.總統府在對我執行三年出境管制期滿(5/19)的前兩天(5/17),未經事先預告,就恣意延長管制兩年,限制我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也沒有說明延長的必要,明顯因人設事,令人懷疑是出於政治或黨派的考量。
2.我卸任三年來從未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更不用說沒有洩密情事。
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管制期限得「視情形」延長之。總統府兩天前發來一紙公文,只告訴我延長兩年管制。請問是「視什麼情形」而延長?我有違法洩密嗎?洩密一定要出國才能洩密嗎?這是什麼時代的邏輯?為什麼是兩年?不是一年、三年?是依據什麼標準?為什麼不能早點通知?
4.此次延長管制毫無正當性,在沒有違法與洩密的情形下,這根本是一種羞辱性的行政處份。蔡總統,您也是學法律的,等妳卸任,快則一年,慢則五年後,也會適用同樣的規定。妳也不希望在原本管制期限屆滿前兩天,又被一紙公文通知再延長管制兩年吧?
5.我一向守法,雖然完全無法接受延長管制,若要出境還是會提出申請。但為維護自身權益,我與吳主席會向總統府提出申復。
6.無論總統府有什麼疑慮,我跟吳主席都願意赴總統府,親自向蔡英文總統說明,也請蔡總統向我們詳細說明延長的理由。
7.臺灣民主不能倒退,不應為了選舉、黨派、或個人利益,違憲濫權、踐踏民主法治、侵害人權。蔡總統經常以中華民國的自由民主為傲,並與大陸相比。可否請蔡總統告訴全國民眾,有哪一個民主國家,可以不說明理由,就限制他們的國家元首在卸任管制出境三年後再延長兩年?這樣的作法又與蔡總統批評的極權國家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