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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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8萬的網紅陳其邁 Chen Chi-Mai,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支持駁回馬前總統出境申請 應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釐清涉密範圍!】 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及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賦予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審核政務人員或事務人員出國程序,對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會面人員等,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支持駁回馬前總統出境申請 應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釐清涉密範圍!】 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及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賦予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審核政務人員或事務人員出國程序,對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會面人員等,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13 1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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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駁回馬前總統出境申請 應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釐清涉密範圍!】

    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及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賦予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審核政務人員或事務人員出國程序,對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會面人員等,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

    馬前總統自己也承認香港地區屬於兩岸三地較為敏感地區,因此才自提停留七小時;而陸委會和國安局也同意馬前總統此次出訪香港,不但有安全風險、機密外洩之問題,考量國安局跟香港並無聯繫管道,香港也無從提供即時情資和人身保障。

    馬英九在回應裡提到,為何李前總統、呂前副總統、蕭萬長等人在卸任後出訪都無爭議,是否唯獨針對他?因為馬總統是卸任總統,必須考量到對人身安全的風險降到最低,試想,如國安局長或國防部長卸任未滿一個月就出訪中國大陸,難道沒有爭議?更何況涉及機密層級更高的總統?

    馬英九的回應也絕口不提涉密範圍。我要求,就整個國家安全部分,希望儘快釐清馬英九涉密範圍、機密層級(未來馬英九也許還有機會出訪港澳、甚至中國),並獲得人身保障後,再來做出訪審查。因此,我贊成駁回馬英九此次訪中國香港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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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04 14:59:59
    有 1,201 人按讚

    馬英九出境釋疑

    昨天寫了「蔡總統為難,但蔡總統不說」 https://goo.gl/kZh3GL ,有關這次馬前總統申請前往香港演講的規定與細節,都已經交代清楚了(還沒看文者,煩請先看文,以利此篇討論基礎,謝謝)。然而,一早起來, 還是看到許多網友質疑「規定怎能牴觸法律」?顯然有些細節,可能還是得細列條文,仔細的說。

    1 、「施行細則 」高於「總統府規定」?

    這個是最多人提出的意見。

    既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20日前」提出申請,就算總統府的「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是「15日」,也沒有用,要以法律優先。

    這個說法的概念,基本上應該沒錯,但大家有把「施行細則」第32條看清楚嗎?

    =======================
    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包括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且該國家機密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核定者。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之。但申請人為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並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

    注意看這最後一句「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除了本文的20日規定之外,文末還同時明確規範,「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那總統府有沒有「另有規定」呢?

    有的。

    總統府「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

    建議於出境前15日,將申請文件寄至總統府人事處,以便依規定於預定出境當日之10個工作日前,簽奉核准後,函送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解除管制事宜。

    1 前15日(含當天)
    2 建議於(沒有強制性)

    所以,馬前總統辦公室,在6/1提出6/15要出境,這是「完全按照總統府的目前的規定」,完全沒有問題,一直到我的臉書留言「違法」、「命令不能牴觸法律」芸芸的網友,得先搞清楚這個關鍵的基礎。

    2、馬英九自肥「修訂」出境規定?

    這個論點很有趣,所謂「馬英九為自己量身訂做」,得分別從「自己」跟「量身訂做」兩個角度來談。

    A:馬英九自己修訂現在的出境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2003年啟用,但2008年才適用於總統,所以有關總統卸任後的出境規定,當然只可能「2008之後」才會制定。2008年之後的總統,就是馬英九,一當八年,所以這個「卸任總統出境規定」,只可能是在「馬英九總統任內」制定,不然還可以在誰的任內制定?

    B:量身訂做,「自肥」改成15天?

    總統府的規定,就是15日。某些民眾抱持「為什麼要從20天改成15天」?那是忽略了施行細則早已明定,各機關可以各自規定的原文。有的10天,有的15,還有20天的,都是規定,只要承辦單位有辦法「完成收件與審理」,都不是問題。

    部份網友一直拘泥於天數的差別,卻不討論重點仍在「需要報備審查」。如果馬英九真要「自肥」,好方便自己卸任之後「出境」,那他該「自肥」的,絕不是把20天改成15天,而是應該改成「卸任總統出境不需審查報備」,這才算「肥到」,不是嗎?

    況且「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涉密人員」,並非單指「總統」一人,還有很多其他的官員與承辦人員,都在「涉密」之列,卸任或離職後,出境都得備查,這才是法條的真意,一再糾結於「為什麼20天變15天」,甚至變成10天,都沒有意義。重點還是在於需不需「送審」?要不要「報備」?而不是到底該「幾天前」提出申請。

    事實上,馬英九卸任之前,就已向總統府人事處,詢問了相關的規定,人事處告訴馬前總統於「前15日」提出申請。所以這次決定要去香港,就按規定,於6/1一早找人親自送件,何來違規之說?

    也就是說,蔡總統當然可以下令否決馬前總統的出境申請,他有權。但網友不必一再拘泥於「時間來不及」「違反法律規定」這兩件事情上面,這兩個問題,根本不是問題。

    至於洩密,需要花多久的時間?甚至需不需這麼大老遠跑一趟去香港,才有「機會」洩密?大家對馬前總統看法不同,評價迥異,自然無法在同一個時空中對話。

    就事論事,理直氣和,能去?或不能去?將是蔡總統的決定。不管給不給去,「卸任總統」的出境相關規定,大家都需得明白。

    暐瀚 2016-6-4 de 台北

    國家機密保護法 (2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 (32條)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6648

    #蔡英文 #馬英九 #國家機密保護法 #15日 #香港 #出境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6-04 00:45:45
    有 1,529 人按讚

    蔡總統為難 但蔡總統不說

    「總統!會同意馬前總統去香港嗎?會特赦陳前總統嗎?會讓阿扁明天去餐會嗎」?

    出席法務部主辦的反毒大會,蔡總統一進場,就面對大批記者拼命喊話,「兩位前總統」的問題,讓蔡總統著實頭疼。一個想出席「感恩餐會」、一個才卸任不到一個月,就申請要出境,「香港一日遊」。棘手的問題接踵而來,蔡總統心裡為難,但蔡總統不說。

    阿扁前總統能不能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所舉辦的「感恩募款餐會」?審核單位是「台中監獄」,頂頭上司是法務部矯正署,記者要問「放不放」?可以去找邱太三,小英總統基本上,不用回答。

    然而,一個前腳才剛剛離開總統府,後腳馬上計畫申請「出境」,到香港演說的馬前總統,蔡總統「依法、依理、依情」,到底要不要准?才真的頭疼。

    面對馬英九的「香港一日遊」申請,總統府三日發出新聞稿強調:

    1、這是2008年政府總統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來,第一次有卸任總統在管制期提出申請。
    2、也是第一次有卸任總統在卸任不到一個月內提出出境申請。
    3、府方會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審慎研議。我們非常認真看待本案,相關作業目前進行中。

    沒有說可以,也沒有說不可以,儘管外傳「傾向不准」,總統府目前仍未表態。

    事實上為了增加蔡總統最後否決馬前總統出國申請的正當性,台南立委王定宇,翻出了「國家機密保護法26條」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強調業務涉機密者,若想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馬前總統6月1日才提出要去香港,6月15日就要出發,作業期不到20天,根本來不及,而且違反規定,小英總統何必為難?直接拒絕就對了。

    然而,王定宇所主張的「施行細則」,根本不是總統府的「作業規定」。

    總統府的「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中,「申請時間」的部份,明確寫著:「建議於出境前15日,將申請文件寄至總統府人事處,以便依規定於預定出境當日之10個工作日前,簽奉核准後,函送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解除管制事宜」。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不但不是「20日」,而且還只是「建議」於出發前15日提出申請,並沒有強制「提出的日期」。也就是說,馬前總統想去香港,在提出申請的程序上,並沒有「違反規定」的問題。既然程序上OK,接下來給不給去?就全憑蔡總統的「自由心證」了。

    當了八年的總統,馬英九的腦袋中,當然「滿是機密」,這點無庸置疑。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存在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洩密」,而不在規定於「幾天前」提出申請。

    一個身懷機密的人,卸任後出境,要去哪裡?做什麼?去幾天?與誰會面?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在乎的。規定要求必須在事前提出的「申請書」上,寫明出境目的與行程細節,也是這個原因。

    如今,馬前總統為了「避嫌」,特別選搭6月15日當天下午一點的飛機,前去香港,落地之後,都已三點半。隨後驅車前往「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出席晚宴,並發表演講,接著約九點前離開,趕去機場,搭當天晚上22:25的飛機,再度飛回台灣。

    這樣有如「沾醬油」的行程規劃,扣掉車行,馬前總統等於只在香港待了短短四小時。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可不可能「洩密」?要怎麼「洩密」?可能會「洩密」給誰?才是總統府這次「准與不准」之間,真正應該考量的細節。

    如果依法放行,恐怕獨派將會生氣;但若最後決定不放,也得找出一個反對的理由。馬英九才剛卸任不滿一個月,就出了這麼一個大難題給小英總統。

    蔡總統心裡為難,但蔡總統總是不說。

    暐瀚 2016-6-4 de 台北

    #蔡英文 #馬英九 #陳水扁 #出境 #國家機密保護法 #香港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06-13 13:45:51

    【支持駁回馬前總統出境申請 應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釐清涉密範圍!】

    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及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賦予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審核政務人員或事務人員出國程序,對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會面人員等,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

    馬前總統自己也承認香港地區屬於兩岸三地較為敏感地區,因此才自提停留七小時;而陸委會和國安局也同意馬前總統此次出訪香港,不但有安全風險、機密外洩之問題,考量國安局跟香港並無聯繫管道,香港也無從提供即時情資和人身保障。

    馬英九在回應裡提到,為何李前總統、呂前副總統、蕭萬長等人在卸任後出訪都無爭議,是否唯獨針對他?因為馬總統是卸任總統,必須考量到對人身安全的風險降到最低,試想,如國安局長或國防部長卸任未滿一個月就出訪中國大陸,難道沒有爭議?更何況涉及機密層級更高的總統?

    馬英九的回應也絕口不提涉密範圍。我要求,就整個國家安全部分,希望儘快釐清馬英九涉密範圍、機密層級(未來馬英九也許還有機會出訪港澳、甚至中國),並獲得人身保障後,再來做出訪審查。因此,我贊成駁回馬英九此次訪中國香港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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