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國家刑罰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國家刑罰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國家刑罰權產品中有3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防疫效果和國家刑罰權,哪個比較優先?】#讀者投書 政府在疫情升級後推出「簡訊實聯制」,承諾傳送電信公司之簡訊資料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不料,日前傳出警方利用實聯制資料鎖定嫌犯行蹤。 事後刑事警察局說明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向電信公司取得;亦有檢察官表示,行政機關片面宣布簡訊實聯制所獲內容僅供...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曾多次提醒司法院,政策推動必須開大門走大路、別搞黑箱操作。2011年馬政府執意推動「觀審制」,當時的司法院組成委員會時,對外昭告「沒有既定立場」。然而,委員會都還未作成結論,媒體已大篇幅報導「觀審制」的具體內容,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離譜的是,2017年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再度進行...
國家刑罰權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假釋,是指還沒關滿,在符合一定前提下,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允許假釋出監。 刑法78條 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撤銷假釋。但如果假釋期滿已經3年,就不能撤銷。 當假釋被撤銷時,出獄的時間就不算刑期,也就是還要回去監執行殘餘的刑期。 但上...
國家刑罰權 在 高雄小金剛鳳山立委許智傑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9 15:00:34
【刑事訴訟法羈押防逃措施三讀通過】 智傑在本會期提案修法的刑事訴訟法「羈押防逃措施」今天正式三讀!未來偵查、審判中針對被告除羈押外有其他替代措施,減少被告落跑的機會,有利於審判進行與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智傑與您一同跨出! 詳細修法內容請看圖中的說明哦! #小金剛在國會 #法務部...
-
國家刑罰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3-21 13:37:431. 我曾多次提醒司法院,政策推動必須開大門走大路、別搞黑箱操作。2011年馬政府執意推動「觀審制」,當時的司法院組成委員會時,對外昭告「沒有既定立場」。然而,委員會都還未作成結論,媒體已大篇幅報導「觀審制」的具體內容,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離譜的是,2017年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再度進行這種「先射箭、再畫靶」、「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
2.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
我進一步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表示從未參與會議,無法回答。
3.我已多次質疑: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到底是誰在縱放貪污犯?
➡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拖過十年追訴期間,法院給予「免訴」判決。請問法務部,當初是誰決定不上訴的?
➡中央廣播電台是政府出資、依法設立之公法上財團法人。請問法務部: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是否「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為何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
今日已是第三度詢問法務部,沒想到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還是無法回答。我進一步要求部長承諾:法務部如果認為法規解釋上存有模糊空間,應立即推動修法,不能讓國家刑罰權開一個大漏洞,縱放貪污罪犯。
附註:
2019-3-18 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
https://reurl.cc/Rq3Xe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4rVp3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7-8-14 推動司改,可以不要和馬政府一樣墮落嗎?
https://reurl.cc/Vzb1Z -
國家刑罰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11-19 02:41:58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
國家刑罰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1-18 14:07:07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國家刑罰權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防疫效果和國家刑罰權,哪個比較優先?】#讀者投書
政府在疫情升級後推出「簡訊實聯制」,承諾傳送電信公司之簡訊資料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不料,日前傳出警方利用實聯制資料鎖定嫌犯行蹤。
事後刑事警察局說明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向電信公司取得;亦有檢察官表示,行政機關片面宣布簡訊實聯制所獲內容僅供防疫使用,其法律效力並沒有高於《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屬無效承諾……
#防疫 #簡訊實聯制 #通訊 #法律
國家刑罰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李義祥條款,大家說好不好?】
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 #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 #情節重大且3人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現行法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遭批評這場悲劇中死了這麼多人,刑度怎麼樣最高才5年!?
🎸情節重大?
法律應該要非常重視 #明確性原則,需要動用國家刑罰權的刑法更是如此,然而「情節重大」,卻有可能會有導致判斷標準會因不同法官而有差異;而整部刑法當中的罪名,也找不到任何法條文字中有因「情節重大」而加重刑度的條文,是否應該因為太魯閣號事件所衍生的社會輿論,而以這種方式修刑法,應有待商榷。若真的覺得刑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太輕,可考慮直接調高最高刑度即可,而非增訂模稜兩可的「情節重大」的條文。
此外,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受訪時表示,情節重大包含了參酌行為人「注意義務」,然而這可能會有已經刪除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復活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可能難以避免以行為人的職業去判斷注意義務的高低。
🎸3人以上?
一場事故當中,死亡人數越多,對被害人家庭、社會的影響也就更大,然而在過失致死罪增訂3人的條件,是否合理?車禍當中,幸運的話就自己跌倒瘀青、不幸的話連環追撞造成多人傷亡,死亡人數的多少有時只是 #幸與不幸 的問題,以「運氣」去決定加害人應該被關幾年(啊你就雖所以要被關比較久),是否合理?這樣的法律還公平嗎?
另外,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大眾運輸工具的司機,火車、公車、捷運甚至是計程車的乘客都非常容易超過3人,難道要讓司機扛這麼大的責任和風險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啊!(咦)
🎸因此,我們認為本次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的法條,雖然是為了解決大型事故中法定刑過輕的問題,但是卻有可能制定了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而3人以上的規定好似取決於加害人運氣好不好的問題,並非是好的立法方向。若真的認為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應調高現行刑度的上限,並讓法官在個案當中自行裁量。
🎸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會用加害人「行為『時』」的法律處罰加害人,所以即便後來上述草案真的施行了,因為李義祥等人犯案時(4月2號那天)本草案還沒通過,也不會適用本草案,因此李義祥等人在本次事件當中最高的刑度也只會是現行法的 #5年。
國家刑罰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書賞閱📚
▍內線交易量刑的理論與實證
【作 者】王國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理論和實務兼備的工具書!
📌清楚介紹內線交易法基本內容與實務運作原則
📌挑選近10年內線交易罪確定判決30則,整理分析法官量刑現況和影響的因素
內線交易被視為所謂的白領犯罪,我國政府為從重處罰內線交易行為,經過多次修法,逐次調高法定刑度或處以更高的罰金,但在實施重罰之後,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不夠明確,刑度提高,法院態度更趨謹慎,論罪科刑可能更曠日廢時,而且,許多案件,因在偵查中自白,繳交犯罪所得,獲得減刑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獲緩刑,故因為內線交易而入監坐牢者,比例極低,能否因此重典政策而有效嚇阻此類犯罪,尚待觀察。認定犯罪事實與刑罰裁量,是刑事審判最重要的兩大議題,也是具體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方法。量刑是否具有妥當性,更是攸關國家人權、法治水準的關鍵成效指標。而影響量刑妥當與否的量刑歧異,因各國國情、法制的差異而呈現不同狀態,但為司法上的難題,舉世皆然,也是司法改革重點,故借鏡、取法他國法制,整合我國法制、資源現況,建立本土化並禁得起科學方法檢驗的量刑準則,應為量刑改革的重要任務。
本文係介紹內線交易與刑罰的規範目的,分析我國實務如何認定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觀察各國內線交易及量刑法制實施情形,以及我國內線交易、量刑法制實際運作現況,並從實務觀點出發,蒐集近10年來,30件內線交易罪確定判決為樣本,實際分析法官量刑現況,設定可能影響內線交易罪量刑的因素,再召開由法學教授、法官及檢察官等專家參與的座談,集思廣益,討論出內線交易罪應該主要考量的9個量刑因素,以隨機抽樣法決定次序,採連鎖方式設計、填寫問卷,以了解各該量刑因素所佔的比重,提供法官將來量刑的參考。
📖本書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mjd
🉐2021線上國際書展:http://qr.angle.tw/p3e
📕訂閱月旦系列雜誌,#加贈書籍2本,#影音1場: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 #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釋字795、#自幼撫養之收養、#原因自由行為、#減資逐出股東
【#1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if0
【#12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b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