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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因著信pdf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Andrew Chai,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沒有被呼召嗎?》 圖/文:蔡頌輝 本文原載於《華傳》季刊第69期 華傳網誌:https://www.gointl.org/magazine-69.php 華傳雜誌PDF:https://www.gointl.org/magazine-pdf-download.php 在神國事業裡(如,宣教...
因著信pdf 在 Andrew Cha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沒有被呼召嗎?》
圖/文:蔡頌輝
本文原載於《華傳》季刊第69期
華傳網誌:https://www.gointl.org/magazine-69.php
華傳雜誌PDF:https://www.gointl.org/magazine-pdf-download.php
在神國事業裡(如,宣教),「呼召」似乎等同「護照」,沒有它就沒有人能投身在其中。
呼召意味著,在神國裡工作的人,沒有一個是出於「自願」,而是神的揀選。正如耶穌在地上服事年間,曾經對門徒說:「要收的莊稼多,做工的人少。所以,你們當求莊稼的主打發工人去收祂的莊稼。」(太九35~38)工人會出去收割,是因為莊稼的主打發他們。若莊稼的主沒有打發,就沒有工人能有權柄去做這事。
因著呼召這個觀念,基督徒曉得且深信宣教使命和地上任何一個地上的事業不同——它是榮耀的、有價值的、是永恆的,參與在其中的人也應當在心態上決然不同。然而,在現實教會生活中,許多人對「呼召」的認識卻是很片面的。這不僅僅影響他們對宣教事業的理解,也深深主導著他們對宣教事業的投入程度和態度,所以筆者決定撰寫此文,再思呼召這神聖課題,希望有助認清人對呼召常有的成見,建立更健全的呼召觀,並啟發讀者追求活出與呼召相稱的生命。
1. 共同的呼召 VS 個別的呼召
從得救的順序來看,在人蒙召去擔起某項任務之前,他先被召悔改、接受神的恩典。耶穌提到自己的使命的時候說道:「我來本不是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2)此話的意思不是帶罪人進行特定的宗教儀式(如決志禱告、受洗等),而是呼召人去過一種新的生活方式——以神為中心的生活方式,這包括成為聖潔(帖前四7;彼前一15),過有盼望的人生(弗一18,四4),去祝福別人(彼前三9),並且要為主受苦(彼前二21),最終要的獎賞(腓三14)。關於事奉的呼召,可謂悔改之呼召的延續,兩者既不可分、也不應該分開。沒有一個人是蒙召悔改,卻沒有被召去事奉的。委身於使命就是我們被召去過的新生活項目之一。得救不單改變了一個人行事為人的準則,也改變了他人生的目標,以及他對自己人生資源和自身才華的運用,以致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與掌管歷史之主所定的最終目標有關。
以上是每一個神子民共同擁有的呼召,從微觀的角度而言,我們相信神對個人也有個別的呼召。個別的呼召是神宏觀呼召的一部分,好讓各人在神的大計劃中扮演獨特的角色。例如,神呼召亞伯拉罕去成為所有神子民的祖宗,神呼召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神呼召士師起來拯救被祂交在外邦人手裡的百姓,神呼召先知起來向特定的國家傳講信息,神呼召保羅去向外邦人傳福音等。每一個人都是在同一個大使命裡,卻不失個人的特色。可見,神國的事業不限於特定的職業和任務,它能以各種形式呈現。宏觀的呼召是神清楚在聖經中啟示的,個別的呼召則需要人自行尋求和判斷,包括評估神給各人的恩賜、經驗、裝備以及機會等等。
無論如何,所有的呼召都包含了神要人去完成特定的任務,而這任務也必定與神永恆的計劃有關。這個觀念顯示,從事神國事工主權完全在神,唯有祂所揀選的人有資格和權柄去做屬天的工作,也因為這樣,服事是一項神聖的使命。
2. 過度狹隘的呼召觀
筆者發現一般信徒對呼召常見的迷思有兩種,一是過度狹隘的呼召觀。上週末,在筆者參加的一個小組聚會中,主持人帶領著大家進行討論:「你認為什麼是呼召。」隨即,便有一位組員回答:「呼召就去要人去讀神學、當傳道人。」在一些信仰較初潛的信徒當中,這個觀念蠻普遍的。對他們而言,「呼召」就是神在特定的時間、地點,召喚特定的人去做特定的事,而所謂「特定的事」往往就是指全職服事。
無疑,全職服事確實需要呼召。神學院在面談報讀者的時候,通常也會問:「你有神的呼召嗎?」一個全職服事者若不清楚呼召,很容易就被所遇見的困難、挑戰擊退,或因工作沒果效而灰心喪志。然而,將呼召局限於全職事奉是非常狹隘的觀念,這觀點走到極端,便很容易將神國事業和一般事業聖俗分化。難道那些帶著使命去職場工作的人也算「世俗」嗎?
3. 過度廣泛的呼召觀
另一些人則嘗試將呼召放大。大家一定聽過「信徒皆祭司」這句話,它不單強調信主的人不需要透過特定的媒介(如神職人員)才能與神連結,也強調每一位基督徒都有權柄服事神,不管他是不是「神職人員」。因此,除了一些違背聖經道德原則以及與信仰抵觸的職業(如異教有關的)之外,任何職業都可以是事奉神。神不只是宗教領域的主,更是創造和掌管宇宙萬有的主,就好像在創造萬物之後,神就把亞當安置在伊甸園,並要他修理看守(創二15)。
此外,一些看似偶然的遭遇,背後也有神無法即時測透的計畫。約瑟被哥哥們無辜陷害,被賣到埃及,後來神使他成為宰相,為挽救多年後面臨飢荒的雅各家作了準備(創四十五5~8)。在被擄回歸時期,身在異鄉的以斯帖被選為波斯皇后,這看似一個與信仰無關的身份,當以色列人面對滅族危機的時候,末底改便看出其中有神的旨意(斯四14)。因此,持此觀點的基督徒常強調,我們無論做什麼,都有神的呼召。
有這種覺悟無非是好事,可是,在一般的職場上,有呼召和沒有呼召又有什麼差別?這會不會讓呼召淪為純粹一個抽象的概念和口號,而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
4. 活出有呼召的人生
上述討論可見,我們不應該過度將呼召狹窄化,但也不能讓它廣泛到一個程度,把任何一種形式的工作或態度,只要是基督徒做的,都冠上「呼召」的名堂。我們應當視所做的一切為呼召,但也必須將呼召的特質注入其中,切勿僅有名而無實。以下是筆者認為一個真正有呼召的人必有的表現。
首先,雖然一個視人生為呼召的人可能和世人從事相同的工作,但他們在動機及目標上和世人有別。世人工作為賺錢、或為理想、或為屬世的其它目的(其中有一些也是善的,如服務人群),神子民終極的目標卻是榮耀神。既是如此,當他所做的無法達到這個目的的時候,他就會檢討和改進。同樣的,在這個過程中他若發現任何事物阻擾了他去達到這個目標,他也會去克服,必要時甚至改換跑道。
其次,一個視所做一切為呼召的人會以聖經的道德與信仰為行事原則,他們拒絕進行任何有違真理的要求和做法,即使那在社會上不被視為有錯。
第三,呼召的觀念應該影響著基督徒生活每個領域,包括如何安排自己的時間、如何管理金錢、以及如何面對他的同事及所接獲的任務。一個視所做的一切為呼召的人,會努力按照神對人的設計去經營生活——該工作的時候工作,該休息、該給家人的時間,他也會分別出來,因為知道我們不僅僅是靠工作的成就和業績來榮耀神,而是以自己的生命來榮耀神。在金錢的管理方面,有呼召者不會以積攢財富的方式來理財,他也不會將所賺得的全部金錢用於提升自己的物質(即便他有權利這樣做),反之,他會按照神在聖經啟示的心意來理財。在工作上,他曉得自己「受差」不只是把工作做好,也是受差去服事身邊的人。
第四方面,如果我們真的視所做的為呼召,我們應該勇於作出新的嘗試,這包括在工作的內容上,以及在待人處世上,目的是讓自己能更好地實踐使命。
最後,讓我簡單回應一個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如果我感覺到『被呼召』去做某件事,我怎麼知道那是出於神還是我個人的衝動?如果去做了而實際上那不是神的感動怎麼辦?」⋯⋯我認為,如果這個感動是關乎比較重大、需要做各種準備、或牽涉廣大的人與事的決定(如,舉家去國外宣教、開拓新的教會等),那確實要需要更多深入的考慮和印證。但如果有感動去做的事,是隨即可以做到的(如,向某人傳福音、或奉獻支持某個事工、或看見需要而想一行動幫助某人),那大可隨即感動去行動,說不定猶豫一下就錯過了服事的機會。神所要我們去做的事,絕不限於神秘的「感動」,祂早已在聖經清楚指示了。
依以上看,你所做的一切是一個普通的工作?還是神聖的呼召?
因著信pdf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了這件事攻擊陳佩琪我覺得有失公允
陳本身就是出現靜脈血栓的高危險群
靜脈血栓的高危險群包含女性、40歲以上、癌症病史
尤其癌症和靜脈血栓的關聯性連在學校的醫學生都知道
Pubmed上就一大堆文章
找一篇簡單的中文資料給大家看
http://www.tsim.org.tw/journal/jour26-1/02.PDF
這篇2015年的內科學誌內容就提到容易發生靜脈栓塞排名
血液惡性腫瘤排行第一位
(如淋巴瘤lymphoma、白血病leukemia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on-Hodgkins' lymphoma)
其次是肺部惡性腫瘤
如果我是陳佩琪,在當時沒有社區感染,政府又表示其他廠牌疫苗即將進來台灣
我也不會馬上去打疫苗
這是相信政府的防疫工作和進口疫苗的進度並考量自身風險做的判斷,有錯嗎?
錯就錯在錯信政府改為3+11的錯誤政策和疫苗謊言
COVID疫苗從研發到臨床使用之間時間很短
熟悉疫苗製程的人也會知道這中間安全性的評估略為倉促
誰知道在施打人數增加之後
仿單會不會加上一句"因著靜脈血栓的風險,癌症病史者不宜施打此疫苗"
在美國藥害救濟是民眾的權利,因為副作用把藥廠告到接近破產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果在台灣,出現副作用只能摸摸鼻子吞下去吧』
Re: [新聞] 陳佩琪低頭接種AZ疫苗 梁文傑: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https://disp.cc/b/163-dzHm |新聞原文【新頭殼報導。僅供參考】 https://disp.cc/b/163-dzzI
因著信pdf 在 百吻巴黎Kiss.Paris-楊雅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書我看了,紀錄片我也看了。沒有很好下嚥,卻會由衷地感動。
每個人都有自己超越憎恨與創傷的方式,她的方式是為自己寫下一「本」報導。
《黑箱》的作者伊藤詩織,日本史上第一個主動公開露面,以本名告發性侵事件的女性。
日本是男尊女卑的社會。即使是性侵案發當下,伊藤詩織仍用敬語來稱呼山口敬之(施暴者),她想痛罵對方,才發現日語裡不存在這種詞彙。
2017年,好萊塢名製作人哈維.韋恩斯坦被揭發多年來性侵無數女性工作夥伴,其中包括許多女明星,陸續現身的被害人引爆#METOO活動,全世界的女性開始勇於對性犯罪提出控訴。然而在日本,響應的聲音卻寥寥無幾,其中一個原因是,對日本女性而言,那樣的騷擾與侵犯根本是家常便飯。「身為女人,連這點暴行都不能忍受,有什麼資格闖蕩以男人為主的世界?」「根本沒什麼,那就是我們的日常。」「閉嘴繼續過日子就好了。」這樣的想法來自女性本身。
書中提到一份聯合國2013年的資料,以每十萬人為單位,各國的性侵案件數量,日本排名第87名,只有1.1件,而惡名昭彰的印度排名第68名,2.6件。
任何人看到印度那一欄,就會明白這份資料無法呈現真正的性侵案數量,但可以顯示出案件通報率。
到底性侵在日本的發生率如何呢?紀錄片中,日本上智大學的副教授出口真紀子說她曾經問班上同學:「你認識被性侵過的人嗎?」結果班上有二十二個人回答認識。「我提問的是『性侵』,不是鹹豬手或電車之狼啊!」
日本的性侵案通報率很低,因為一旦通報了,對被害人來說,只會面臨更多的折磨與羞辱。不論是輿論或司法,對被害人都極為苛刻。
「婊子才會單獨赴約。」「想紅吧。」「那男的真倒霉。」「遇上這種事,女人本身也有錯。」⋯⋯「是她自己來誘惑我的。」在日本,只要嫌疑犯供稱性行為是自願(合意)的,而被害人無法證明自己在案發當下有奮力抵抗,就難以將其定罪。
且為了配合調查,被害人必須坦承個人性史,比如:是不是處女?跟多少人有過性行為?在伊藤詩織的案件中,警員甚至發問:「喜歡什麼類型的男性?」不僅如此,為了重現犯罪現場,伊藤詩織必須被人偶跨騎以模擬案發經過,過程由男性警員拍照錄影。
「從來沒有人告訴過我發生這種事該怎麼處理。」「網路上查到一間性侵害被害者的非營利組織,我打電話問他們該到哪間醫院、做什麼檢查,他們卻告訴我除非親自去現場,否則無法給予協助。」「那個時候的我,已經沒有精神和體力再出發去那個地方。」驗血以及DNA取樣的蒐證時機就這樣錯過了。
整個體制讓性侵被害人寧可選擇噤聲。
除此之外,伊藤詩織案件中的被告山口敬之,是日本現任首相安倍晉三的御用記者,也使得偵辦更加不易:警視廳高層介入導致逮補突然中止、部分證據被抹去,政府網站勸說媒體不要報導伊藤詩織的案件。
此案判定為「不起訴」,原因為證據不足。
關於伊藤詩織的案件,先寫到這邊,我想聊的是伊藤詩織。
詩織最牽掛的其實是她的妹妹,在事情發生之後,第一個碰面的也是妹妹。
她承認自己在事件過後數度尋死,但一想到妹妹和其他朋友也生活在這樣的社會,就感到無比痛苦,比自己受到傷害還難以忍受,非得做出改變不可。
「我不想讓任何人經歷這種事,不應該被一句『這是很常有的事』就劃下句點。」
「我想傳達的是迫使被害者忍氣吞聲的法律問題、搜查方式以及社會該有的模樣。」
「要是不趁現在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我會後悔一輩子。」
於是她決意以本名舉行公開露面的記者會,並將刑法修正案送進國會。詩織的妹妹擔心詩織將面臨攻擊,直到最後一刻都反對舉行記者會。妹妹的反應讓詩織很難過。
「我希望她總有一天能明白。」詩織說。
看到這裡我大哭。
人的使命有時來自顯著的天賦才華,有時卻是由痛苦的遭遇開啟。事發當年她才二十五歲,被命運一腳踹進這個扭轉一生的事件裡,從此義無反顧地投入提升女性權益的活動。開路是如此艱難,老天下手真重。
雖然直到《黑箱》出版時,詩織都沒能和妹妹說上話,但記者會後,無數曾選擇噤聲的被害人陸續寫信給詩織訴說自己的經歷,一場隱藏版的#METOO總算也在日本展開了。
書腰上寫著「日本#METOO第一槍」,在我看來,她既是開出第一槍的人,也是為所有無聲受害者擋子彈的人。
書末結語,詩織寫道因為被朋友說「臉上再也沒有從前的笑容」而感到心碎。「我不再像從前那樣⋯⋯但我仍然是我,不曾有過改變。」因著這份始終如一的信念,伊藤詩織將會是改變整個日本的女人。
#黑箱 #性暴力必須被終結 #METOO #伊藤詩織 #black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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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境內只有14個地區的醫院提供性侵後的檢測工具,醫院之外,警察局也備有檢測工具,但日本的女警比例只有百分之八,也就是說,性侵檢測大多由男警進行。
在台灣,去醫院驗傷、報案,就能夠將筆錄一起完成,除了可以減少被害人舟車勞頓、無所適從的困擾,更能讓被害人在醫院驗傷及筆錄製作環境中,獲得安全、信任、隱密及團隊的協助。
臺北市政府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
https://www.dvs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2899674DFFDCF6A&sms=E76BB99B45575335&s=AAA6D1E4B00D5E29
衛生福利部:https://www.mohw.gov.tw/cp-88-234-1-44.html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https://tpech.gov.taipei/cp.aspx?n=6E90F6B70B0B20E6
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Mzg=
在台灣,因為婦女團體多年來的努力,1999年就已經修正通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內容包括:
(一)改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強調性侵害案件並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色情問題;
(二)不再課予受害者奮力抵抗的法律義務,同時,也將男性列為性侵害的客體;
(三)最重要的修正莫過於將妨害性自主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夠追訴。性侵害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道犯罪發生時,就可以主動偵辦。
婦女人身安全的心酸血淚史─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women.nmth.gov.tw/information_122_40120.html
黃翠紋:我國性侵害防治政策推動現況及未來展望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2832/File_3382.pdf
調查中是否可問及被害人性史?在台灣,是不行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6 條、第 16-2 條,詢問不得有歧視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