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因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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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萬的網紅魏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開了一個新的播放清單,解釋我在網路上看到不懂的詞彙。作為第一彈的是 Meme 這個單詞,您也不太了解這個詞嗎?這個詞的中文翻譯是「迷因」,意思是... 我錄在短片裡面。 $$ 訂閱《魏巍》頻道吧~ https://bit.ly/2EIy6Rz --------------------------...

因意思 在 蘿菈|女性高效健康-荷爾蒙情緒 Gut Health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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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思 在 蘿菈|女性高效健康-荷爾蒙情緒 Gut Health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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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意思 在 BusinessFocu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4 09: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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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蹤 MarketFocus 看更多詳盡財經及投資分析】
    【#MF投資專欄】【龔成專欄】市盈率太高太低同樣易有陷阱 25倍以上股票屬偏高 初哥不宜沾手

    不少人喜歡短炒股票獲利,卻連基本的財務知識也沒有,相當危險。財經書籍作者及股評人龔成認為,投資股票一定要對公司有認識,如果連一些基本的財經知識如「市盈率(PE RATIO)」也不懂,那麼便「不如不要投資」。龔成稱,市盈率就是股票市價除以盈利的比率,是投資世界用來衡量股票平貴的一個指標。一般而言若某上市公司市盈率高於25倍,便有可能被視為偏高,因意思是買入股票後要足足25年,公司賺得的盈利才能翻本抵銷股價。雖然一些業務及盈利增長迅速的公司不受此限,但龔成認為一間公司若是市盈率過高又或是過低,投資者也必須小心。一般而言,市盈率超過25倍以上的股票,初哥未必適合投資。

    http://businessfocus.io/article/16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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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意思 在 蕭詒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5 21: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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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訪問是在風波之前做的,但稿子在風波之後才寫完。
     
    發表紐時親中論後,他們專頁上那則萬年負評終於被洗下來,代之的是網友們對募資案的公開表態。我想起去年初,張君玫老師某堂課上這樣開場:要注意我們有時候容易把一件事最理想的狀態,誤當成一件事的評判標準 —— 能夠完全不使用塑膠製品很棒,但這不該是我們否定或嘲笑某個用著環保吸管而依然買塑膠袋的人的理由。因為往前走一步雖然不等於抵達終點、卻依然是一步。我們要看見做得不夠的地方沒錯,但已經做到的地方不應該被做得不夠的部份完全推翻。
     
    換句話說,做得不夠和做錯是不同的兩件事。但我們常用對待做錯事的人的態度來對待做得不夠的人。事實上,我發現有時候人們對待做得不夠的人、比對待做錯的人還嚴格。至於為什麼,我還沒想通。
     
     
     
    我後來常常把君玫的忠告和另一個提醒放在一起思考。大概是在報社那陣子,處理地方新聞時心裡模模糊糊有個想法:面對任何事情,應該要預設別人至少和自己的思考能力相當,最好預設別人比自己聰明才對。這個心態無關道德和善意,純粹是我發現當我準備這樣的心態時,討論才有可能更深。幾年後,我讀到ㄅ分享黃錦樹某篇書評註解,似乎可理解為類似的意思,但表達得更好;
     
    書評中,黃即便認為該書使用了「拙劣的敘事策略」,卻也在書評中寫道「漫遊體的特點正在於它棄情節而取現象,這顯然有其美學上的考慮」,而針對這或許疑似斷言的後半句「顯然有其美學上的考慮」,黃錦樹繼續解釋:
     
     
    ❞ 我們並不能據此假定作者技術太差,或乾脆建議作者採取另一種寫法(如六〇年代過度自以為是的寫作班導師式的文學批評)。從詮釋學的基本倫理來說,還是必須嘗試給對象一個最好的立場,嘗試提出一份理解。 ❝
     
     
    寫不好,但並不果斷歸因於作者的失手,反而應該以這是作者進行通盤思考過後的選擇為前提,來進行討論。否則,看到任何失敗或錯誤、就說是因為對方比你笨就好了,根本無從討論。
     
    車廂滿時看到博愛座上坐著一個你認為不該坐博愛座的人,不該想「他就是因為懶惰和沒公德心而去坐的」,而優先預設那人有通盤思考過博愛座的原則、才下了坐的決定;然後討論才能更往下:所以為什麼那人通盤思考的結果,認為自己比車上其他人更應該就座?後面的討論才是有意義的。否則,一切就只會停在「現代人真是道德淪喪」這樣,單純不過是情緒發洩的廢話而已。
     
     
     
    張君玫的忠告,和黃錦樹的忠告,放在一起想所推導的結果,就是我總預設一件程度上做得不夠的事,也一定有那人徹底思考後的原因。意思是,「做得不夠」有可能是一種有目的的選擇。
     
    有趣的是,前陣子滑手機時,竟常常看到中國那邊常發的一種公式小短片:影片開頭會是某個角色做了一件看起來很可惡的事(例如把車停在紅線上、亂丟垃圾、搶人男友等等),被眾人公審後,後半段才為那角色平反(噢,原來把車停在紅線上、是為了幫別人擋住後面虎視眈眈的搶匪呀)。我看那些短片的時候總是不停想起黃錦樹,想想實在非常不敬(欸)
     
    看人們對百靈果的正反評論,我想到了這一切。至於為什麼,我還沒想通。
     
     
     
    或許因為有太多人將他們的成功歸因於「因為聽眾變得沒有水準,這種人才會紅」了。這是一個沒意義的討論。看到任何立場、美學和你不同卻受到喜愛的人,就說是喜歡他們的人沒判斷力,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我想知道的是為什麼那麼多人喜歡他們。他們吻合了什麼條件,使他們吸引並象徵了什麼。訪問時聊到一段,是我事後一再回想的:
     
     
    ❞ (數據中百靈果的)Podcast 上女性聽眾佔超過 60%。「很多媽媽在聽,」凱莉說⋯⋯(略)⋯⋯「有些媽媽說她們在家脹奶、自己帶小孩很辛苦,可是聽百靈果帶給她們很大的快樂,她們也有話題可以跟老公講,因為她們自己在家,老公都在外面的世界。」 ❝
     
     
    凱莉用新手媽媽做例子,我倒是想起了我媽。偶爾回高雄一上車,她會用那陣子的新聞和我攀談,「所以柯文哲到底做得怎麼樣⋯⋯」我們終究有趨近議題的欲望,而比起直接被當成不足與道之人,能被認為是一個讓人至少願意對自己說明、可與論天下事的個體,當然是更舒服的吧。
     
    百靈果無疑填補了這份需求。我並不是說這樣沒有危險。但我相信人大抵是更渴望經由與人對話得到新的想法的,多過在人格、立場或見識上駁倒對方(不是說後者的渴望完全不存在,而是我相信前者會在腦中產生比較多多巴胺)(吧)。
     
    獲勝從來不會比獲得理解更快樂。呃呃呃我又說出少年漫畫台詞了。
     
     
     
    訪談時還聊到另一件事。先前看鏡人物訪韓國瑜之類,立場上完全不同的對象,就會思考:作為媒體,選擇去訪問一個人本身,是否等於我們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那人權力?在媒體上發聲的機會,到底是一種基本的公平,還是已經越過了基本、到可能被當作工具甚至武器的地步?
     
    訪問一個人這件事,到底是給了他一杯水,還是給了他一把槍?
     
    而無論結論是什麼,媒體該在決定受訪對象的階段做這個篩選嗎?還是在訪問當下的階段?甚至訪稿發佈後的階段?
     
    這些我全都還沒想通。
     
    現場,我問他們這個問題。「我們一直都很歡迎欸。如果有死忠韓粉願意來,然後可以好好講一個論述、不怕被我們提出不同觀點,我們都非常歡迎。」凱莉回答。「不然下次我們請吳斯懷上節目好了。」Ken 非常興奮的樣子。
     
    很期待欸。我真心地對他們這麼說。
     
     
     
     
    史上最政治不正確專訪(抖)嗆出觀點來的 Podcast:
    專訪百靈果News 凱莉&Ken
    https://www.biosmonthly.com/article/10325
     
    採訪撰稿_ 蕭詒徽
    攝影_ 湯詠茹 Deer Deer Tang
    責任編輯_ 李姿穎 Abb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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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意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4 2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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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五民商法教室,我們要談的問題是,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時,被害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被害人之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後,如進一步發生其他人格權亦受侵害之結果,此時被害人自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無疑義。然而,如係單純以詐欺、脅迫方法而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或精神自由,而未有侵害被害人之其他人格法益時,被害人是否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肯定說

    通說與實務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包含人身活動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由,故以詐欺、脅迫方式侵害他人精神上之自由者,仍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462 號民事判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本件上訴人主張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夥同施耀宗於凌晨三時許,手持槍枝,前往伊所經營之理髮院準備綁架上訴人,經伊報警及時趕到而未能得逞。所稱倘非虛妄,能否謂鄭漢民等之行為,未使上訴人身心受到威脅而不生危害,不無研求餘地。原審徒以上訴人因機智報警,而認鄭漢民等對上訴人之自由未加侵害,自嫌速斷。原判決關此部分駁回上訴人請求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連帶給付慰藉金之訴部分,不無可議。

    ▌否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應限於人身活動之自由,不得單純因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即允許被害人得請求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須於被害人有其他人格法益亦受侵害時,始得允許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王澤鑑教授亦傾向贊同詹森林教授之見解,並有以下之補充。其認為,對人身活動自由之限制,不以物理強制為必要,施以威脅,使被害人不敢自由離開某處所者,亦屬於侵害人身活動自由,而非單純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此外,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他人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即使不構成侵害人身活動自由,仍有可能成立其他個別化之人格法益之侵害,如脅迫婦女自願決定墮胎,當然侵害婦女之身體健康權利,甚至構成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如此一來,使人格權之保護得因新的侵害態樣而更進一步具體化,此在方法上較諸無限制地擴大自由的保護範圍,更有助於人格權法之發展。

    ▌小結

    筆者認為,詹森林與王澤鑑教授之見解有其道理,因為在被害人受有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侵害時,如先應具體化被害人所受侵害之人格法益究竟為何,相比一概以自由受侵害即使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更可供後人加以操作並予以檢討。

    然而,現實上確實可能發生無法將自由受侵害歸類於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如近年熱門的「病患自主決定權」之問題。關於「病患自主決定權」,陳聰富教授指出,醫師如未告知即進行醫療行為,所侵害之自主決定權係意思自由之侵害,而非身體權之侵害。

    詳言之,其認為,醫師說明義務所保護之法益,為病患對自己身體完整性的自主決定權。病患之自主決定權,獨立於身體權及隱私權而存在,在於保護個人的「知的利益」及「作決定的自由」。自主權是一個積極的權利,課與相對人一定之說明與告知義務,自主權在性質上是人格權的一種,故病患就算沒有財產上損害,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5

  • 因意思 在 魏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3-14 17:00:01

    我開了一個新的播放清單,解釋我在網路上看到不懂的詞彙。作為第一彈的是 Meme 這個單詞,您也不太了解這個詞嗎?這個詞的中文翻譯是「迷因」,意思是... 我錄在短片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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