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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回覆函範本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最近接到不少幼兒園員工的陳情,說他們被幼兒園要求放無薪假(減班休息)。 💡先說重點: 1、放合法無薪假的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的薪資差額補貼。 2、幼兒園業主不能同時放員工無薪假、又申請教育部紓困補助。 3、截至今天(6/11)中午為止,新竹市沒有任何一間幼兒園向勞工處通報正在放員工...
回覆函範本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最近接到不少幼兒園員工的陳情,說他們被幼兒園要求放無薪假(減班休息)。
💡先說重點:
1、放合法無薪假的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的薪資差額補貼。
2、幼兒園業主不能同時放員工無薪假、又申請教育部紓困補助。
3、截至今天(6/11)中午為止,新竹市沒有任何一間幼兒園向勞工處通報正在放員工無薪假的事實。
▍為什麼我要強調 #合法的減班休息 才能申請勞動部的補貼呢?
根據勞動部函釋COVID-19下的 #無薪假(減班休息),月薪不能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而合法的無薪假(減班休息),勞工是可以去申請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的薪資差額補貼的。只要勞工與雇主協商同意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日以上,且雇主有向地方政府通報減班休息的狀況,就可以適用。按月發給,勞工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萬900元。
不少幼兒園員工跟子齊陳情,說他們被幼兒園要求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我立刻跟市府勞工處確認:是否有幼兒園依法和勞工處通報開始放員工無薪假。收到的回覆都是:#直到今天上午為止,#都沒有收到任何一間新竹市的幼兒園通報放無薪假。
為了保障在勞資關係中不對等的勞工,減班休息(無薪假)有一定的程序,#請各位面臨無薪假的朋友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1. #減班休息的協議一定要徵得勞工的同意:口說無憑,須簽下「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作時數協議書」
➡️如果公司沒有和員工協商後簽下協議書,就直接放員工無薪假,這是違法的。
2. #領月薪的人,#減班休息的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有些很古意的朋友問我,我們公司雖然減少我的薪水,但還是有給我薪水,不是「無薪」欸。那是因為無薪假本來就不是完全沒薪水,按規定減班休息的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領月薪的朋友就是24000元。
➡️如果你發現減班休息後自己的薪水低於24000元,那公司也是違法的。
3. #要求公司使用勞動部的協議書範本:各位勞工朋友也要看一下自己簽下的協議書,是不是勞動部的建議書範本,很多公司會自己製作協議書,裡面的內容可能有違反法規,或是有很多闕漏。
➡️如果真的要簽減班休息協議書,建議還是要要求公司使用勞動部的協議書範本比較有保障。
4. #雇主必須向縣市政府通報自己實施無薪假:由於目前法規針對雇主未通報行為,無法開罰,導致有些公司實施無薪假卻沒有通報。
但是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卻排定「無薪假(減班休息)」,這是無效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幼兒園請二選一:放員工合法無薪假或申請教育部紓困
教育部公告了幼兒園紓困方案,其中對於幼兒園申請紓困的一項資格認定是:幼兒園必須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換句話說,#幼兒園業主放員工無薪假就不能申請紓困。
這很重要,我再強調一次,業主放員工無薪假,業主就不能申請紓困,因為紓困就是希望幼兒園能夠正常支付員工薪資,不能讓幼兒園一手拿政府的紓困金,一手還減員工的薪水。
更何況幼兒園紓困金本來就包括「#教職員工的薪資補貼」,每一個員工從5月1日到7月31日之間,補貼上限是40000元;既然幼兒園都申請教職員工的薪資補貼了,卻還要減員工的薪水,這就違反當初發放紓困金的目的了。
但是正因為雇主放無薪假不通報市府也沒有罰則,據我所知新竹市有不少幼兒園其實已經在放員工無薪假了!就像我前面說的,直到今天(6/11)上午為止,市府都沒有收到任何一間新竹市的幼兒園通報放無薪假。
▍教育處審查紓困申請時,應與勞工處資料做勾稽,勞工處也應至幼兒園現場稽查
當我詢問教育處:「幼兒園若來申請紓困,教育處怎麼查證該幼兒園是否符合『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的資格?」
教育處回答我:依照表定現有流程,教育處似乎只會函詢勞工處該幼兒園是否有放無薪假,所以當勞工處回覆「沒收到該園通報放無薪假」,這個查證很有可能就結束了。
我認為,市府教育處和勞工處應該積極合作,當有幼兒園向教育處申請紓困,教育處應與勞工處資料勾稽,勞工處應至現場稽查申請紓困的幼兒園,#避免放無薪假的幼兒園還能申請幼兒園專案紓困,也才能真正保障到幼兒園員工的工作權益。
幼兒園應該要選擇,是要合乎法規地跟員工協商放無薪假,還是不放無薪假但可以向政府申請紓困,員工當然也可以向勞工處申訴檢舉任職的幼兒園在放違法的無薪假;然而,審查是否符合紓困條件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該推給權益受損的員工。
💡如果你也是幼兒園的員工而你已經被放無薪假,#請務必私訊告訴我,讓我來守護你應得的權益。
(6/14追記)
我相信多數幼兒園都是用心教學、合法營運,子齊也知道很多業者是努力照常給薪、正在苦撐,但如果員工被放無薪假、幼兒園卻不去通報勞工處,會導致員工無法去申請「安心就業補助」,這個薪資補貼是直接發給勞工的。
子齊一直都有接到來自家長、園方、教師的相關陳情,也持續向中央的立委反映。我們也發現現在的紓困方案其實無法滿足三方需求,也知道政策有時無法一步到位。大家也不樂見大量園方無力面對大筆開銷而選擇歇業,這將影響到疫情控制後,我們學前教育的根基。
如果您是幼兒園業主,又實在搞不清楚紓困和減班休息後續該怎麼處理,也可以聯絡子齊我來協助你了解相關措施、也把您的意見反映到中央的立委,這也是5/18後子齊一直有在處理的。防疫非常時期,一起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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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教育部幼兒園專案紓困
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55AED4D418A18C83
勞動部減班休息協議書範本
https://reurl.cc/EnRnga
回覆函範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存證信函拒收就等著被告?!】
高雄市議員 #黃捷 罷免投票倒數8天
先前罷捷團體 #鳳山清捷隊 寄出存證信函
希望她放棄罷免說明會、接受辯論會
但黃捷沒有理會🙅♀️
存證信函不理會 這樣黃捷會被告嗎❓❓
其實「存證信函拒收」或是「存證信函不理」
可能是多數人的處理方法
因為不理會也不會因此而受罰👌
但不代表可以否認存證信函送達的事實
訴訟時有可能會因此被指控👉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
因此為降低被指控的風險 建議還是回覆比較好!
這裡還有免費 #存證信函範本 ➡️ https://bit.ly/3r27jrT
回覆函範本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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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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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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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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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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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