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嗣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嗣經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嗣經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嗣經產品中有4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010的網紅少年虎將 陳怡岳,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六斗村產業道路鋪設柏油 #農曆年前可望完工 ♟六腳鄉六斗村磚仔窯重劃區產業道路久未整修⚒,碎石子路面狹窄顛頗、路旁野草灌木雜生🌿,雨天更是泥濘難行,影響農民鄉親們出入農作甚鉅。😵 ✅嗣經怡岳建請縣府儘速鋪設柏油路面,並要求列入優先建設,縣府、鄉公所及工程顧問公司今邀請怡岳服務團隊現場勘查,確定...

 同時也有27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萬的網紅小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合作邀約信箱👉[email protected] 生活頻道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OxQGPfcHEIl8NqMymGLHUw 官方LINE👉@hsu0208 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Hsu0208/ 妹子照都...

嗣經 在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4:02:30

「面對告別的勇氣」 遲早有一天我們都要面對死亡 不管已婚未婚有沒有子嗣 都要自己面對「一個人死去」這樣的情境 其實這學期回來唸書對我來說不是很容易 在最後一篇小論文拿到高度的肯定 真的感觸良多 「臨終關懷Hospice」這議題 雖然文字著墨上理性的研究分析 一些環境、機構與硬體設備上 對臨終病人身心...

嗣經 在 Valentine Wu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2:26:17

⭕️第409次專注,持咒經行思惟《指月錄》,是談禪的書,因而禪宗的主要理論,在書中都有所體現。特別是那些著名的公案,以活潑生動的形式,向人們昭示著生活的真理;告訴人們怎樣才能活得透徹明白。《指月錄》記錄了上自七佛,下至兩宗之際許多代宗師們對人生的切身體會,其所揭示的意義,啟迪了人們的心靈。《指月錄》...

  • 嗣經 在 少年虎將 陳怡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3 12:39:44
    有 60 人按讚

    #六斗村產業道路鋪設柏油
    #農曆年前可望完工

    ♟六腳鄉六斗村磚仔窯重劃區產業道路久未整修⚒,碎石子路面狹窄顛頗、路旁野草灌木雜生🌿,雨天更是泥濘難行,影響農民鄉親們出入農作甚鉅。😵

    ✅嗣經怡岳建請縣府儘速鋪設柏油路面,並要求列入優先建設,縣府、鄉公所及工程顧問公司今邀請怡岳服務團隊現場勘查,確定全長320公尺產業道路將鋪設柏油,預計11月發包動工,農曆年前可望完工。🙌🙌

    #便利農民 #再接再厲

  • 嗣經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8 10:03:12
    有 84 人按讚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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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嗣經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8 20:15:02
    有 10 人按讚

    雖然多發中獎號碼,對於民眾有利,但外傳這個「按鍵」錯誤,估計將增加三.七億元支出,金額相當龐大,怎能以「誤傳」輕描淡寫帶過?

    這樣的結果依然是全民買單。

    筆者認為,中獎號碼的開出及上傳公告等流程,應該經多方謹慎驗證,不容有任何漏洞,將責任推給印刷廠人員誤傳,恐怕很難取信人民,對於龐大支出,也應依照「過失比例」原則,向相關人員求償合理金額!(島編⛰)

    #中獎號碼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別都推給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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