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單腳站立測試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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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單腳站立測試標準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顏寬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酒駕、毒駕,零容忍!》 日前一名毒駕嫌犯為逃避警方攔查,導致新北市薛姓員警不幸殉職,但因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能以毒駕規定究責,只能以較輕的過失致死論處,完全無法符合社會大眾的法感情! 寬恒認為毒駕應該將目前法條明文規定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去掉,將原本的「具體危險犯」改為與認定酒駕...

  • 單腳站立測試標準 在 顏寬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05 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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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毒駕,零容忍!》

    日前一名毒駕嫌犯為逃避警方攔查,導致新北市薛姓員警不幸殉職,但因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能以毒駕規定究責,只能以較輕的過失致死論處,完全無法符合社會大眾的法感情!

    寬恒認為毒駕應該將目前法條明文規定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去掉,將原本的「具體危險犯」改為與認定酒駕的相同「抽象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上的危險結果發生,即能以危險駕駛論,也才能不讓這些心存僥倖的毒蟲逍遙法外,寬恒曾在106年在立法院提出「毒駕零容忍」的修正案,要求將「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刪除,可惜未獲執政黨立委的支持。

    「致不能安全駕駛」在實務上的認定,現在還用土法煉鋼的「平衡測試」,平衡檢測不外乎走直線、單腳站立、閉眼摸鼻、畫同心圓等項目。

    酒駕者已經是全民公敵,每每看到酒駕肇事造成傷亡,就是造成受害者家庭的破碎,雖然立法院在上個會期已經再次加重針對酒駕的罰則,但還是有許多不肖人士抱持著僥倖心理,因此酒後駕車的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寬恒已經多次在立法院質詢時提出毒駕的危害性甚至比酒駕更嚴重,吸毒造成的症狀,莫過於服用毒品等會產生焦慮、興奮、嗜睡、意識模糊及昏迷等狀況…等,光憑平衡測驗要來判斷是否能夠安全駕車,是否過於草率?

    吸毒本來就不允許,更何況是服用毒品後還駕駛車輛,更是罪加一等,此問題值得司法與行政機關儘速研商對策因應。

    🔗新聞連結:「立法兩套標準/酒駕零容忍 毒駕輕縱 吸毒撞死暖警 毒駕無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5673

  • 單腳站立測試標準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6-13 2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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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有乖乖的改標題跟內文還不錯? (點進去看才是新的)

    不像某些媒體嘴翻天還是打死不改....

    以下引述內文網友『Thomas Tseng 』的留言
    ---------
    本則標題下的很差,如果不是刻意誤導讀者,就是記者法律專業不足。本案是由檢察官起訴的公共危險罪,被法官判無罪。至於撞傷人的部分涉及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者提告才會受理。「酒駕撞了人 法官判無罪」的標題會被誤導撞人的部分也無罪。

    雖然被告酒測值未達0.25毫克,但檢察官因被告未通過平衡檢測而認定被告不能安全駕駛,故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法官認為,平衡檢測紀錄表係司法實務上輔助偵查機關觀察、判斷行為人之肢體控制能力及精神狀況之用,實際上行為人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應考量行為人於受測時之年齡、身心狀況、健康情形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判決書中提到「被告除單腳站立30秒之項目及朗誦數字之項目未能完成外,其餘項目均已達平衡檢測紀錄表所示之合格標準」,「未能完成測試之原因是否與飲用酒類有關,或單純係因平衡感與肌肉控制能力較弱,顯有可疑。」

    由於刑事論罪的證據採嚴格證明原則,證據不足,法官判被告公共危險罪無罪並無不妥之處。

    ----------

    聰明的你,今天又被媒體餵屎吃了嗎?

    會不會又有人在YOUTUBE留言說我挺酒駕呀XDDDD

  • 單腳站立測試標準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12 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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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最新時事-酒駕撞人無公共危險?】
    Quote:「……法官認為林翁已高齡72歲,未能完成測試原因是否與飲酒有關,還是因平衡感與肌肉控制能力較弱所致,顯有可疑,檢方無積極證據證明該起車禍是林翁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所致,應予無罪諭知,……」
    新聞連結:法官見解:年紀大本就反應慢/酒駕撞人 獲判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08149

    👉
    大家覺得檢方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論證有沒有理由?
    1、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4項不合格(總共5項。記載4項不合格,實際上只有2項不合格)。2、被告與他人發生車禍。所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本案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林翁(吐氣酒測為每公升0.18毫克)構成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檢方認為林翁不能安全駕駛的主要理由有二:1、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4項不合格(總共5項目)。2、與他人發生車禍。以下是院檢的舉證及論述:
    一、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部分不合格:
    (一)檢方舉證:
    依照員警製作的平衡檢測紀錄表,下列4項不合格:
    A.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
    B.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
    C.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
    D.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到1030。
    (二)院方認定:
    1、法院勘驗林翁的生理平衡測試錄影,認定A、C項目達「合格」標準,不是不合格。B、D是未完成,「本案警員製作之平衡檢測紀錄表檢測結果之記載顯有錯誤」。法院勘驗結果如下:
    A.林翁直線走路狀似平穩,身體未搖晃。
    B.林翁身體有些許搖晃,但右腳抬起時能撐住約3 秒,警員未待30秒結束即向被告表示可以結束了。
    C.林翁有閉上雙眼,成功交互以雙手食指或以其他手指碰觸鼻尖。
    D.林翁於12秒內自1001朗誦至1009,但唸到1006後跳1008,隨即又更正自1007繼續朗誦,其餘數目數對,過程流暢無錯誤。
    2、法院認為有沒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不是只以平衡檢測紀錄表檢測結果有部分項目不合格為唯一依據:
    (1)林翁雖然未能完成B.單腳站立30秒之測驗項目,但是法院認為這個項目高度依賴腿部肌力與平衡感,肌力較弱或平衡感欠佳之人即使沒有喝酒也可能無法完成測試,況且林翁受測時已達72歲高齡,所以林翁未能完成測試未必是因為喝酒所造成,也可能是單純因為平衡感與肌肉控制能力較弱。
    (2)林翁在D.朗誦數字項目上,雖然一度自1006跳至1008,但是立刻自行更正自1007起繼續朗誦,所以林翁未完成D.項目,可能只是一時口誤。
    二、與他人發生車禍:
    (一)檢方論證:
    林翁因為喝酒後注意能力與駕駛能力顯著降低,才會沒注意到別人的機車,因此發生擦撞,所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二)法院認定:
    車禍發生原因很多,實務上肇事雙方都沒有喝酒卻仍然發生車禍事故的案例也很屬常見,所以不能單純以發生車禍之結果就推論林翁是因為飲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看完這篇後,你覺得依照1、警方錯誤記載的平衡檢測紀錄表(記載4項不合格,實際上是只有2項不合格)。2、被告與他人發生車禍。依照這兩點所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這論證有沒有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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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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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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