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單程證未夠七年離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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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程證未夠七年離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0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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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忌:多年來一直強調「新移民歧視」,要求提升到立法層面去禁止的社區組織協會,又發表調查指控歧視,而要立法禁止以至規管云云;先不論以立法手段去禁止這方面歧視,是否合理以至可行,然而社協所提及的「歧視」,卻無所不包──由最嚴重理應制止的「打爛門窗」,到完全是個人感受「受冷落」也聲稱為歧視;聽到職場上的不合理待遇當然令人同情,可是早年社協卻竟聲稱「沒有投票權」──未住滿七年也屬於「歧視」,當然會令人質疑,這種漠視政策與法律合理性的「調查」,還有甚麼意義。

    在提出所謂「新移民歧視」之前,必先搞清楚甚麼叫做「歧視」;例如這些組織常強調為何新移民沒有投票權,未能申請公屋,以至雙程證母親本人不能申請綜援等,都聲稱是「歧視」;這些組織不斷提出的「新移民歧視」,所提及的例子全部都屬於單程證來港,以至部份濫用雙程證卻當作「常理」的來港者,所引用的例子本身根本就是特權,卻反被聲稱屬「歧視」

    其他非單程證來港者,例如以其他計劃來港,非中國籍或台灣來港的「中國籍移民」,即使想家庭團聚,必須接受有關當局的資產與住屋審查,家庭收入低就會被拒絕簽證,其間一旦家庭關係有變──例如離婚,或供養者去世等,其「團聚者」都會失去留港的資格,而無法續領簽證,偏偏領單程證來港的家庭團聚,卻有特權可以永遠留港,例如單程證來港只有一日,然後其丈夫即去世的孔允明,不但可留港,更因此說無力自養而申請綜援,再控訴政府聲稱這屬歧視得直;其關鍵問題,就是為何要容許單程證來港者永久留港──即使他們無法在香港養起自己,而其家人又已經去世──例如孔來港只有一日,其丈夫就去世?

    就是有這種不合理的政策,才引起社會的反彈──為何要容許單程證擁有這種特權?又例如借雙程證「探親」來港長其居留「屈蛇」,以其在香港雙非出生的子女所領取的綜援維生,完全依靠政府供養其子女的生活費,再不斷哭訴被「歧視」的雙程證家長,這種政策合理嗎?這些來自大好前途大灣區的父母親,不留在大灣區生活,偏要來這個「落後」又問題多多的特區,屈就在如此歧視的環境之中,這種政策的錯誤,正在容許雙程證如此被濫用;政府應該做的,就是拒絕這些人訪港,而安排其子女與家人,一起在大灣區生活建設,這才是斷絕人道災難的根本源頭。

    移民期間要自食其力,不應依靠公帑來養,在世間是常識──例如英國的BNO移民,偏偏在港被親政府人士聲稱為「歧視」;反之已經特權多多的單程證,卻嫌特權不夠,反指控「被歧視」,這簡直是不合理之極;不去解決香港人口流失移民離開的問題,卻不斷引入要政府援助的移民,這種人口政策的結果,當然是令社會退步......

  • 單程證未夠七年離婚 在 福佳與林忌創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05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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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忌:香港有些中國國族主義者,一直以人權作為藉口,去掩飾自己的國族主義,為中共單程證來港的制度砌詞狡辯;常掛在這些人口中的一句,就是「家庭團聚是人權」。事實的真相,卻是來香港家庭團聚的非中國籍人士,無論是南亞人、非洲人、歐美的白人,甚至是港人在外國出生,因出生得到外國國籍,而根據《中國國籍法》沒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凡是來香港家庭團聚,都必須由本港居民的「供養人」提出申請,而「受養人」必須符合四大要求;第一,受養供養者的關係必須為真實;第二,受養人無不良紀錄,即有本港刑事案底者將不被接受;第三,供養人須證明有足夠的財政能力如收入;第四,供養人須提供合適的居所。

    簡單而言,就是「非單程證」移民,在「家庭團聚」住滿七年成為永久居民前,必須有人養,有地方住,不會犯案;如供養受養者的關係為婚姻,則必須保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此「受養人」即使來港,如住滿七年前離婚,或「供養人」改變主意不願「供養」,或「供養人」的財政狀況轉壞,或無家可歸,則「受養人」的簽證在到期時,將無法續期而喪失留港資格;而上訴庭亦有判決,有兩南亞人曾在港犯案,申請家庭團聚留港被拒,理由是刑事案底,法庭更指出「家庭團聚的權利,從來不是凌駕於政府控制移民權力之上」。

    然而所謂「單程證」制度,卻是由中共各地方官簽發,每日150個香港「照單全收」,於是有來港一日丈夫即過身,然後要特區政府以綜援來養的孔允明;有在香港殺過高級入境主任,其後在港被判監8年,卻仍再以單程證移民香港的施君龍;更有無數不斷哭訴在港沒有謀生能力,卻仍然堅持留港,要特區政府援助的中國新移民,包括一些不能申請單程證,在香港生下「雙非」(即父母都不是港人),藉基本法漏洞幫其子女得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然後吃政府給其子女綜援,而變相留港,甚至組織抗議,嫌政府綜援錢過少,這種特權合理嗎?更甚者如因權鬥失敗,賴昌星「由真變假」的幾十張「假單程證」,如2016年中共河北政法委書記張越,即被中國傳媒披露,以150萬至200萬港元黑市販賣單程證;由全假到半假,由假結婚到「買賣婚姻」,來港事後即「家暴」、「分居離婚」,再「公屋分戶」等常見的方程式,這些問題正說明,單程證之所以會產生如此之多的問題,正由於 1. 證件由腐敗的中共簽發,是腐敗溫床 2. 一旦簽發來港,即不可逆轉,不似「非中國籍」般,如離婚則不能留港,變相鼓勵買賣婚姻甚至假結婚 3. 鼓勵負擔不起香港生活者來港,變相增加政府各項負擔 4. 不能拒絕罪犯來港,是要發展「罪犯生力軍」嗎?(未完,全文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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